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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问题之法理学研究

2018-12-01赵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理学

摘 要:现代社会,发达的网络环境使得以前许多不为人知的“校园暴力”。法治社会中,对于某一社会现象有了法律上的实质认知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发展。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理学;法律缺位

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内涵

(一)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

这种强调界定校园暴力应该以学校为中心,详述为两种情况“校园内暴力说”和“校园被害人说”。

“校园内暴力说”主要是发生再校园之中。管晓静提出了校园暴力: “发生在校园里面的暴力行为。”[1]遇旻指出: “发生在校园里面的少数学生出于变现自己、控制其他同学等动机,总是欺负那些懦弱且胆小的同学,来满足在自己虚荣心的行为。” [2]

“校园被害人说”则指出其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秩序的行为。如严琪华的定义: “此种暴力指某些学生使用恶劣暴力方法, 破坏校园的良好学习氛围且给学生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的种种活生生的案件。 ”[3]

(二)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

“被害人说”指出校园暴力是以学校的老师和学生们作为被害人的行为。例如雷衡生指出:“校内外产生的一些不良学生侵犯同学的人身,财产的行为。”[4]

“加害人說”则指出由不良学生进行的殴打,羞辱其他同学是校园暴力。如严静指出:“未成年学生以校园为背景,凭借学生个人的某些力量或凭借着具有相当程度威胁性的器械进行的危险行为方式,对其他同学或学校内的设施进行破坏并满足自己心里上的快感的行为。”[5]

二、法与道德

(一)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基于“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源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家庭,学校,互联网,因为自身发展的不同问题。因此当在校园生活中出现任何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该是找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严重的问题甚至可以诉诸法律管辖。

(二)道德适用的必要性

以上论述,对于“校园暴力”事件也同样适用,如果上升到本文中所提及的“校园暴力”的程度,则必须要求用法律手段才能解决,不仅是对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更是对有责任一方法律知识的普及,对以后社会整体的发展有一种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法与人权

(一)人权对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目的和最终价值就是保护人权。一方面,人类进行的所有的有关生产的活动,上层建筑的种种因素以及所有的意识形态,其最终的作用就是辅助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法律的目的便就是人权;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进步迅速,伴随着科技等诸多新技术,人们不仅仅局限于早期的思想和生产方式中,此时出现的种种行为变更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即以存在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在变化,故人权以及种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二)法律对人权的作用

在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责任主体不确定,仅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单方面的规定并不能从本质上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产生,反而还会因为存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权利保护制度,使得受害的一方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四、平等原则的违反

“平等”一次具有久远的内涵和深意,含有公平、公正的意思,不仅指“平等的”,而且本身带有英语中“相同的”意思。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在基础法学下法理学的角度还是从处理私人之间的民法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是有追求平等的权利,平等也是一项重要的生存权利。

五、总结

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这种情况,但是并没有从源头上杜绝这一严重的违法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上的不完善,责任主体以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各种来自社会,法律,学校和当事人本身的问题。因此,应该呼吁立法者以及相关社会机构加强对这一现象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管晓静.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家庭防控措施[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5).

[2]遇旻.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力度 切实预防制止校园暴力行为[J].宁夏教育,2003(1-2).

[3]严琪华.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J].攀登,2005(4).

[4]雷衡生.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与预防[J].当代教育论坛,2002(12).

[5]简平.《阳光校园拒绝暴力》 [M].北京:中国福利会出版社,2006:194.

作者简介:

赵起(1993~ ),男,汉族,河北唐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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