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关于经济自由的保护制度
2018-12-01高媛媛
摘 要:经济法按不同分类体系,主要分为市场规制法和政府调控法、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等等,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社会领域,应用不同的法律工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和调节社会上妨碍经济自由发展的现象和问题①。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失灵;经济自由
一、经济法和经济自由
认识经济法关系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得出的经济法概念有所不同。通常,经济法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制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
19世纪至20世纪,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从自给自足的封建农业经济转化成工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扩张本性将全国乃至全球的人类都囊括在内,形成整体的经济联系。每个人都不是单独的人,而是社会群体的一个角色,是社会经济链条的一环。经济自由的内涵和外延都产生了变化。
威尔·金里卡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里面说:“在个人(自由)主义看来,人的本性是‘原子化额度孤独个体。的确,自由主义的假设就是人类个体本质上是孤独的,具有独立于—如果不是对立于—其他人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假设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与此相反,集体主义者心目中的社会是一个共同体。它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体,而是由人们组成的某种形式的共同体。这意味着,人们之间由某种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纽带,即共同利益、共同信仰、共同道德,这个共同体的利益绝对大于所有个人利益的总和。”
经济自由再也不是个体的绝对和孤立的自由,而是全社会所有群体有机联系的共同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现在社会的经济自由的意义在于,社会群体的经济利益一定大于个人利益之和。所以,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经济法理念上的体现。
二、经济法关于经济自由的保护制度
(一)经济法应对市场失灵
(1)由个人分散决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经济并非完美无缺,本身也存在缺陷,导致市场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即市场失灵③。具体表现在公共物品的无人提供,少数企业形成垄断使市场失去调节功能,经营者和消费者形成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社会分配不公造成贫富差距过大和社会矛盾动荡,以及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周期性经济危机。
(2)19世纪末开始出现的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操控市场价格和供给,妨碍自由竞争。为了规制这些行为,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由于经济势力差别和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容易通过虚假宣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行为损害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为了规制这些行为,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旅游法》等消费者保护法,从而保护消费者自由行使经济行为。
(4)企业主和劳动者由于势力对比悬殊,企业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容易剥削和损害劳动者权益,劳资矛盾发展,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劳动力市场自由流通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规制和调节这种行为,国家制定了《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者保护法。
(二)经济法应对政府失灵
(1)经济法既通过国家机关立法和执法来规制极端自由竞争经济下产生的各种问题,也规制国家和政府的过度干预和滥用权力导致的妨碍全体国民的经济自由行为以及权益的保障。政府不论是监管,还是调控,都有可能失败,及政府失灵④。国家机关由于资源有限,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本性和缺乏监督,政府机构容易消极懈怠低效。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国家本位和官本位思想,政府权力存在滥用,导致权力寻租。
(2)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政府失灵行为进行法治化纠偏,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的自由,使社会公众能够拥有公平、自由、健康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国家在经济法部门里制定了政府调控法。政府调控法是规范政府调控行为,保障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调控法以规定政府宏观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度、措施及责任为核心,目的是为政府宏观调控立章建制,界定政府宏观调控的权限,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行为,明确政府宏观调控的责任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法治化。⑤
(3)政府调控法通过下列法律规范从各方面规制政府的调控行为,确保政府调控行为遵循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干预有效的准则,将政府之手关在笼子里,建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⑥
①财政法包括《预算法》《税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审计法》等规制政府财政调控行为;
②金融调控法里的《货币法》规制政府对货币的管理和流通行为。《中央银行法》规定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
③价格调控法包含《价格法》等,规制政府对价格调控的目标、措施和责任的法定。
④产业促进法包括《农业法》《中小企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影行业促进法》等,规制政府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行为,使产业政策法律化,防止政府恣意滥权和行政专权。
三、结论
经济法由于其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的法律理念,秉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依法干预的原则,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其规范的对象既包含市场主体也包含政府主体,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专权专制行为对社会公众的经济自由的损害。
注释:
①薛克鹏,张钦昱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页.
②薛克鹏,张钦昱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页.
③薛克鹏,张钦昱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6-37页.
④薛克鹏,张钦昱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9页.
⑤薛克鹏,张钦昱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學出版社,第269页.
⑥薛克鹏,张钦昱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70页.
参考文献:
[1]薛克鹏 张钦昱 编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高媛媛(1981~ ),女,汉族,湖北荆州人,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务会计、涉外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