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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2018-12-01张佳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信赖民商法票据

张佳婧

摘 要:外观主义这一理论最初是由德国法学者在本世纪初期提出来的。民商法学界在自从这一理论诞生之日起就极为关注,但是由于其自身拥有着重要、复杂的特性,直到现在仍然是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外观主义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认识十分有限。笔者针对这一现状从外观主义的法律制度,结构和理念等多个角度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商法;外观主义

目前我国相关学者专家对于外观主义的研究力度尽管很大,但是由于我国接触的较晚,仍然对其认识与理解程度十分有限。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中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能够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

一、外观主义含义

专家学者们对于外观主义的认识与理解程度有着相似之处,到与此同时也会出现背道而驰的情况。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外观主义的存在目的相同,即保护交易安全。那么如何解释它能够保护安全交易呢?外观主义保护相对人对交易中重要事项的信赖,之所以能够信赖人是因为行为人本身具有一定经济基础,这是外部表现形式的一种。当然如果将外观主义说作丝毫不讲情意,这是一种错误或者片面的说法。因为这完全是通过合理的推定以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从而使交易安全得到保护,这是以另一种形式来表现它的情意。

二、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

1.动产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基础中重要表现的一项就是占有。世界各国都予以高度的重视,其中以德国为例,当善意取得情况出现时,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占有具有所有权的推定效益。因此,作为动产担保权的质权只能够通过设立的方式获取,而不能够通过转让方式便宜取得。我国并没有像德国一样拥有明文规定能够指出占有的具体形式。假如占有能够推定到各种形式,那么没有办法去判定占有权利属于哪一种,占有人会通过各种方法宣称自己拥有占有的权利。他人如果相信占有人所说的话,信赖不仅仅产生于占有,还依据的是占有人的语言。权利外观基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语言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条件,能够随意进行更改,因此不能够作为权利外观基础。

2.不动产善意取得

在我们认识中的不动产包括汽车,房地产等,这些产业都拥有着极高的价值。不动产登记同样是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基础。登记这一行为是急剧说服力的,拥有着绝对的公信力,大家都认可登记结果,登记结果显示不动产属于谁那就属于谁,没有任何的争议。正因为登记拥有如此的效果,所以法律对于受让人的主观意识要求特别宽松,除了出现登记错误的现象,其他任何行为都无法否决登记行为的存在,受让人都受到法律的极大保护,都不会去过问受让人所存在的过失或者错误。

3.对商事、社团登记的信赖

商事与社团登记有些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方式。对于前者来说,其自身的作用效果是宣示,登记并不作为真正的有效证件,事实或者权利变动都无法作证明,只要进行了宣示过程,哪怕没有进行登记,事实或者权利都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对于后者,却是大不相同的结果。登记是事实或者权利变化的有效证件,只要是没有进行登记,那么它本身的物权就不会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原本属于谁还是属于谁。

4.票据条件的善意取得

由于票据的流通对经济活动存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所以票据才能够作为唯一受到法律信赖保护的证书。票据的流通性建立在现代票据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正是处于这个原因,它才能够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票据作为债券的一种,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并不适合票据。但是,在对票据受让过程中,如果过分地对票据的来源以及流通经过进行深入地了解,并且对其有效性进行证明,那么会极大程度地影响票据的流通,使交易的不安全性和不稳定性急剧地提升,导致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5.债券转让未通知

在债券转让过程中,债权人有责任与义务通知善意债务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并没有履行告知善意债务人的义务,那么原权利人就会想有知情权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信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基于对权利持续性的信赖保护,其权利外观基础就是因为原债权人没有履行告知善意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对此种情况予以保护是因为在债券过程中涉及到第三方介入,在第三方没有了解到具体情况前,都不应该承担应付的责任;但是相反如果明白里面的事情,那么就应该接受任何结果。

6.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其实是指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一定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所承担。表见代理其实也可以看做无权代理,为了使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强行的让被代理人承担所出现的后果。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表见代理现象就是担保事件,某人或者某公司给他人做担保贷款,当他人无偿还能力时,担保人就应该履行偿还责任,这是题银行的一种交易安全保障。

三、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外观主义越来越重视,并且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但是由于我国接触这个理论较晚,所以起步比较低,至今仍然未取得太大的成就。但是这一理论在民商法中的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对其的研究力度从未削减。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这个理论也逐渐成为了焦点。权利外观的存在意义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保护已经背离了法律规定的一般要件,成为了法律的特殊案例。权利外观基础的产生应当由真正的权利人进行证明,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今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參考文献:

[1]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法商研究,1997(5):34-40.

[2]叶林,石旭雯.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C].中国商法年刊,2007:9-13.

[3]赵悦.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J].环球人文地理,2014(16):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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