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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2018-12-01马志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借贷规制民间

摘 要:民间借贷是世界各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健康的民间借贷是市场自身选择的结果,也是提高资本市场配置效率发动重要手段,本文对我国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制与改进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而传统的民间资金配置手段,对推动经济增长,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银行贷款等社会融资门槛较高,成本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在个体及民营经济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也为我国民营及个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血液。民间借贷将民间的闲散资金加以整合,并以一定的报酬转移到资金需求方手中,用于投入经济生产,大大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近年来,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监管,加上民间借贷的隐蔽性与分散性,我国出现了多起民间借贷的不良案件,引起了较多的负面影响,而我国至此对于民间借贷仍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加以监管与引导,因此,对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

1.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但未成体系,没有直接的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要素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有相关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以控制民间借贷的成本水平。而我国《刑法》则对民间借贷与民间非法集资等相似行为进行了区分与界定。2013年,温州市颁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首次提出,要对民间大额借贷进行备案制,以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该条例也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明确对民间借贷机制提出规制的法规。[1]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直接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而现有分散于其他各类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对于民间借贷也大多是遏制或者控制的态度,这导致我国民间借贷在法律上的地位很微妙,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够明确。

2.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主体不明确

我国民间借贷不仅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包括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据保守估计我国有超过三万亿的民间借贷规模。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于企业间的借贷是禁止的,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是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成本与融资门槛又十分高,因为企业为了生存,往往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资金,这使得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成为了一纸空文,陷入尴尬的境地,而企业也处于违法状态,由此可见,我国落后的法律配套已经被充分暴露。禁止企业借贷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早已难以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式,这也使得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法律主体的不明确,而法律对于民间资本市场的过分干预,也使法律本身失去了被依法执行的基础。

3.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定

我国在本世纪以来,已有数起民间集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2003年的孙大午案与2012年的吴英案便是最为典型的案件。其中,吴英最终被以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刑,引起了社会轰动。民间借贷与非法资金之间的法律界定便是争议的焦点。国内众多法律学者与律师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争论,最终仍然难以统一观点,这再次暴露了法律在民间借贷方面的空白,现有的关于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诉规定个人吸收20万,企业吸收100万即金融犯罪的粗暴规定,也暴露出了相关立法的盲目与缺位。

二、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

1.通过立法承认民间立法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的存在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也弥补了我国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对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以法律形式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暗藏在低下的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才存在加以引导、规范的可能性。粗暴地遏制民间借贷不仅有悖于公民自由支配私有财产的权利,也不符合国际上各国的惯例。[2]

2.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严格限制,最重要的原因是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贷出方的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资金贷出方的权利,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良性发展。本文认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应尽到以下权利及义务:借款人应如实告知贷出人资金的使用用途以及风险情况,并有定期告知资金使用情况的义务。相应的,贷出人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在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地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并通过在诉讼失效到期时通过补充合同等方式来保证诉讼时效的有效性,以保证贷出人的经济利益。

3.加强政府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大力打击民间金融诈骗

我国目前在尝试推进市场化的深入改革,政府应该及时地由管制者向服务者转变,否则改革难以切实深入。政府不应过分干预借贷市场,如果不是重大经济犯罪或诈骗,及时民间借贷规模较大,利率较高,也应将决定权交还给市场及借贷双方。同时,政府可以引导建立中介担保机构,来对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等进行监督与评估。同时,政府应该对民间金融诈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保证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趙强,王敏,宋柏.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J].商场现代化,2013,11:178-182.

[2]刘阳,胡文学.民间融资的现状及规范措施[J].犯罪研究,2012,05:78-83.

作者简介:

马志明,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四级执业律师,现就职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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