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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01宁政办201816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自查省政府市政府

宁政办〔2018〕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西宁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青政办〔2018〕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现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推进“两个绝对”具体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事业保障力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以督促建、强化整改、压实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补齐教育发展短板,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的标准,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落实到位,教育能力和质量全面提升,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价原则

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坚持自查自评与上级督导评价相结合,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专项督导评价和综合性督导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督导检查与评价结果运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督导评价内容

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一次督导评价。督导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情况,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加强教育保障力度情况,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一)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情况;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情况;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情况;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情况。

(二)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保障学校幼儿园正常运行情况;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应负担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各种税费征收及拨付情况。

(三)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完善教师管理补充长效机制情况;保障教师权益情况;落实教师培训及交流轮岗制度情况。

(四)加强教育保障力度情况主要包括: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情况;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情况;建立学校安全保障机制情况;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情况;强化教育督导情况;加强教研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情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推进高中阶段(含中职)教育普及情况;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情况;办好特殊教育情况。

四、市级迎评工作程序

(一)专题安排部署。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联合组织对各市(州)政府(每年11月中旬)开展教育督导评价,市级进行自查自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省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青政办〔2018〕3号)和当年考评重点及新要求,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西宁市直有关部门自查自评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分解表》)进行适度调整和部署。同时,请各责任单位将《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迎评工作人员信息反馈表》(附件3),于2018年9月26日前报送至西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开展自查自评。市直各责任单位对照《任务分解表》,对当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责任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含电子版)。

各责任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包括自查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内容要求重点突出、客观准确、数据详实、事例具体。各责任单位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出台的政策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媒体报道、有关荣誉及典型经验材料等。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汇总和梳理,按要求建立市级迎评档案,并形成市级自查自评报告,连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自查评分,于12月10日前,一并报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迎接省级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省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检查、整改复查等各项工作,对省级督导检查所列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整改落实情况按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督评组赴我市实地督查时,将分赴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抽查,请市直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档案,并做好迎评准备。

五、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对象。督导评估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1.对各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保障力度、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五个方面,评价内容详见《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2)。

2.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发布预告。每年11月中旬,根据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向各市(州)政府印发的书面通知要求,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向受检县(市、区)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2.自查自评。受检县(区)政府接到通知后,对照《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和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教育发展目标,对当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连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自查评分,以及当年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于11月30日前,一并报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3.市级评估。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督导评估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各县(区)政府自查自评报告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教育工作督评重点及具体实施要求,制定实地督评工作方案,对受检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并对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抽查。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教育年度目标,在市级评估中一并进行。年度内已被省抽样评估的县(区)不再重复督导评估。

4.结果反馈。市级督评组根据县(区)政府自评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向受检县(区)人民政府反馈。

(4)通过基于关系物元的可拓评价能综合分析可平衡小生态流域各方面的权重影响,找到不同特征间的联系,从而得到客观结论。

5.落实整改。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6.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区)政府自评自查和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督导评估标准。对县(区)政府督导评估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根据得分确定等次。督导评估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得分在90分及以上,合格等次得分在89—75分之间,基本合格等次得分在74—60分之间,得分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1.与市政府签订的教育年度目标责任书有一项不达标的;

2.未按期完成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如消除大班额、全面改薄、消除明火取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国家和省专项规划任务;

3.三年内教育质量监测达不到Ⅱ级或及格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在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和省、市政府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出现偏差的;

3.未完成省定及市定核心目标任务的;

4.所属教育系统发生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5.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6.教育经费投入未落实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的;

7.未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的;

8.未按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9.未完成义务教育巩固率控制指标的。

(五)评估结果运用。市级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县(区)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提拔任用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县(区)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发改、人社、公安、财政、国土、民宗、卫计、交通、残联、卫计、食药监、编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负责实施、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认真履职,完成好各项工作。

(二)完善自评机制。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要按照构建顶层有设计、责任有分工、规划有落实、进展有督查、奖惩有通报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自查自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教育职责。要对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和省政府年度督评工作部署,逐项梳理,按照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自查自评工作。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在完成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区)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的反馈意见,逐条逐项查缺补漏,全面进行整改落实,切实履行好教育职责。同时要按照《〈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国教督办〔2018〕2号)要求及省政府下一年度迎接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工作的部署,做好市级及各县(区)的迎检准备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职责,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评价标准,紧盯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切实督促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好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各项工作。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开展工作不力的及未按时报送自查自评材料的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0971-4393053 0971-4393069 0971-4393003(传真)

电子邮箱:qhxnjydds@163.com

联 系 人:刘兴青

附件:

1.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西宁市直有关部门自查自评任务分解表

2.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指标体系

3.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迎评工作人员信息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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