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风险提示
2018-11-30
我公司最近想要招用一批兼职人员,操作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兼职人员”?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兼职”的概念,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概念与“兼职”比较接近的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相对优势:
1.雙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没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律规定需用人单位强行缴纳的社保种类只有工伤保险,相较于标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成本大大降低。
但是非全日制也有着较为明显的局限性:
1.工作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超出该限制的,就有被认定为标准劳动关系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的平均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争论,有认为应当以7天作为基数的,有认为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作为基数的,也以5天或6天作为基数的算法,目前来说并没有定论,建议用人单位在适用非全日制时还是要注意控制每天的工作时间,尽量把工作平均到多日去完成,以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2.虽然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应当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各地方社保政策不同,有些地区是无法单独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因此,非全日制员工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比较大的工伤待遇成本。对此,建议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诸如雇主责任险等来规避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3.非全日制员工由于其临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涉密、核心岗位一般不适合非全日制,可适用范围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