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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应注意的问题

2018-11-30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8年11期
关键词:资格高新技术费用

邢国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内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延长至10个年度内弥补。可见,高新技术企业是有条件的,必须经过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而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认定时的条件一旦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规定的标准时还要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即使认定时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符合规定的标准,即没被取销资格,但不服合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一、准确把握基本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上述条件中的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等,均应按照《工作指引》相应规定执行。

二、认定程序和材料

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企业认为自身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认定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但是,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申报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及《工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季(年)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企业所得税15%优惠政策,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但应将与其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保管期限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最少10年。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其主要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条件发生变化的修正和复审

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此外,还应在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接受资格复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反之,则不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在5月底前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接受复审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五、在会计核算上需注意的问题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定期复审以及日常发生变化需要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要求看,企业不论是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还是获得资格后,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一)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其中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但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在核算上应当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后,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进行填报。同时,还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由具有资质且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与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两者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一般要超过50%。对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属于技术性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应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应由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妙语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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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税函[2009]203号等规定,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认定机关、税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发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现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同样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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