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资助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2018-11-30杨纯纯浙江师范大学
杨纯纯 (浙江师范大学)
从新中国成立起,我国研究生资助经历了人民助学金——人民助学与奖学金并存——“奖、贷、助、补、减”多元化资助——培养机制下的资助制四大阶段,在资助原则上基本实现从无偿公平资助到有偿公平资助的转化,但是从有偿公平到公平与效率原则双管齐下的贯彻仍面临许多现实问题。
一 研究生资助的两大原则及现实反思
(一)公平原则
1 研究生资助体系下的公平原则解读
公平原则通常指的是公共资源分配的平均化,在高校教育背景下,本文考虑公平原则的实质性内涵是教育机会的平等,贯彻成本分担的公平原则主要是保证收入支付能力相对较低的学生能够一样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助学育人原则,助学育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其丰富的含义,“助学育人”反映了“助”和“育”的相融合一,不仅阐明高等院校在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还寓意高等院校应当引导贫困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过程,使贫困学生在身心上获得公平待遇与安全感。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关原则,指的是学生对教育资助资源的获取权利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程度的义务付出相关的,但学生拥有的资助权利大于他所尽的义务,以体现教育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而具有的经济福利性。从1997年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后,高等教育不再是免费教育,那么相应地,其资助模式也经历着从无偿为主到有偿为主的变化,这种变化是顺应历史的,其原因有三:一是符合了现代“谁受益谁付费”的人力资源投资理念;二是符合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理念;三是响应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因此,有偿资助原则表明贫困不是免费的理由,任何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需要承担教育成本,其反映的是非贫困生的组织公平感。
2 研究生资助公平原则的现实反思
在我国,实现公平原则的资助途径主要为国家助学金路径和助学贷款路径。首先,2007年我国高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颁布了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但是由于该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宣传的途径也有限,目前很多高校研究生对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缺乏了解、概念模糊,加之贫困生群体不愿被定位成经济社会的底层的心理作用,大部分贫困生不主动申请该资助机会。其次,相对而言,助学贷款路径是广为贫困生熟知的资助政策,其受益范围广,但是各级村委社区对申请者往往是“来者不拒”,没有确实审核申请资格,导致资源利用率较低,很难做到对症下药。究其原因,一是助学育人原则的作用发挥得不够透彻,充分考虑了本职义务“助”却忽视了延伸责任“育”的作用。二是还款义务所体现的有偿原则过分延伸,政府往往“要贷就贷”而不是“应贷尽贷”,许多非贫困生为免息而贷款。
(二)效率原则
1 研究生资助体系下的效率原则解读
效率原则一般讲的是两方面含义:一是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二是最优配置教育资源。在高等教育背景下,前者含义旨在实现增加一个学生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即学生利益最大化的教育规模。后者含义旨在既定社会总资源中,达到投入高等教育和产出即在配置各教育机构的资源的最优比例。
在研究生资助对象上,本文效率原则主要考虑前者即以学生为对象实现学生利益最大化的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有偿资助原则,此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特指付出一定的劳动。通过劳动获得资助不仅使教育资源充分利用,还丰富了资助原则实现途径,避免助学贷款审核的难辨真伪境地,使学生对号入座、自主界定、消除阴影。二是竞争原则,它强调学生凭借自身的学识技能、合作能力主动争取具有竞争性质的学术资助和勤工俭学资助项目。由于学生对资助资源的获取要以超越对手为前提条件,这就决定了只有少数人能够获得这类资助,这就充分实现高校教育资源利用最优化,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培养、提升自我。同时,竞争原则还避免了贫困生“等天上掉馅饼”“靠天上掉馅饼”“要天上掉馅饼”的依赖思想和侥幸心理的滋生。效率原则作为公平原则的补充被充分考虑,丰富了研究生资助原则的内涵,体现出资助效能的最优化、资助理念的现代化两个特点。
2 研究生资助效率原则的现实反思
在我国,实现效率原则的资助途径主要为国家奖学金和“三助”两个路径。首先,奖学金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一种资助途径,主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人格品质为依据。尽管奖学金针对的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但是在实际上,多数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上重视学业成绩、学术成果等“硬品质”远远大于思想品德等“软品质”,严格意义上限制了竞争原则的内涵。其次,“三助”路径包括完成必要教学实践任务的助教、参与导师科研工作的助研以及负责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的助管,在研究生资助体系里占据的份额是较低的,大多数学生每月仅有几百的收入,大大降低了学生竞争岗位的动力,并且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高校,其资助的力度差异甚微,资助力度在不同学科间难以协调。
二 对研究生资助两大原则实现路径的建议
(一)对研究生资助公平原则实现路径的建议
研究生的资助政策都应当讲究公平、公开、公正,但是在针对贫困生的资助路径来看,由于贫困生不愿被认定为贫困群体以及对公平问题更加敏感的心理,资助路径的实现更应讲究人性化运作。
第一,保障贫困生的隐私权,高校引导贫困生健康成长过程。对于公平原则的公开性特征,并不是指关于资助的所有信息都公之于世,而是指相关资助政策的评选、发放、反馈的规则、渠道、结果被要求公开透明。为了帮助贫困生跨越不愿寻求针对家庭贫困生资助的心理障碍,避免形成内向自卑的人格倾向,政府相关评选人员、高校管理人员以及班干部需要关注贫困生精神世界,引导贫困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要求相关人员首先应当充分保障贫困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其次加强人性化的资助运作过程,积极主动引导其健康成长并贯穿整个学业过程。一方面,政府继续完善助学贷款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贷款额度;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普及金融知识的力度,广泛宣传贷款的资助性质和优惠条件,转变贫困学生和家长的观念。
第二,关注非贫困生贷款意向,形成保障性贷款和发展性贷款分层。为了减轻贫困生的分层工作难度,笔者认为可以将贫困生的类型初步分为保障型贫困生和发展型贫困生。保障型贫困生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生存和生活问题,在不获取资助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随时中断学业进程。对于保障型的贫困生,应当给予除了学费、住宿费以外,根据高校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层次的基本生活费,并且在毕业后依旧实行银行最低利率的还款计划(现有助学贷款的额度上限为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发展型贫困生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经济拮据或不愿父母为此负担而可能导致学生对自身总和发展的切实限制。针对发展型贫困生,可以根据其具体需求,原则上不超过高校当地同等研究生的平均开销需求,开放借贷的服务,但是在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上应当高于保障型贫困生的最低还款利率,具体还款利率还需参照学生的贷款额度需求而规定相应的利率档次。关注非贫困生贷款意向,形成保障型贷款和发展型贷款分层的同时,还应加强贫困生资信内容的审核,避免发展型贫困生为了逃避相对较高的还款利率而“冒充”保障型贫困生。
(二)对研究生资助效率原则实现路径的建议
效率原则作为公平原则的补充,在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和有限的“三助”岗位上的竞争起到关键作用。
第一,根据研究经费和学生参与程度确定资助比例,根据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高校确定资助层次,促进学生“三助”积极性。2006年,我国围绕着科学研究建立的导师责任制,旨在以制度化的形式加强研究生导师对学生的责任监管,避免放任自流的现象。但是,有些高校在贯彻导师责任制时忽略了学科特点与差异,特别是文理科之间的差异,参与科研程度不同的学生在资助上没有明显区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样的,助教、助管在学生薪资上也存在“整齐划一”的问题。因此,根据研究经费和学生参与程度确定资助比较是科学贯彻导师制、科学实施“三助”资助的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陈翠荣等人就曾提出“对于参加科研机构或教师的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应根据项目差异和研究生工作时间、科研能力等制定合理的研究生劳务费标准,规定研究资助中的生活补贴应该不低于该地区平均生活标准。”
第二,设立多元化奖学金,促进学生多方面发展,激发学生合理竞争。为了模糊贫困生和非贫困生群体之间的界线,拓展面对全体学生的资助路径,实现资源最优化,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国家奖学金是一种不考虑或较少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资助路径的特性,充分发挥好奖学金的竞争与资助相结合的作用应当成为资助体系的主力之一,避免以单一的学业成绩作为评价标准,重视奖学金对“软品质”的评定与筛选,增加多元化的奖学金项目。诸如针对研究生的实践技能、合作能力等方面的奖助,使学生在争取奖学金的过程中培养竞争意识,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从表面上看,奖学金资助是一种非循环的单向的无偿的资助方式,但是实际上,奖学金是通过竞争过程将资助转化为学生的学习动力,是贯彻效率作用的典型例子,它使贫困生与非贫困生能在共同面对学业生涯乃至整个人生发展产生实现自我超越的意识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