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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现状研究*
——以宁夏为例

2018-11-30易静华赵功强

科技与创新 2018年7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

易静华,赵功强,吴 声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宁夏 银川 750000)

1 概述

科技创新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推动力[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也是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中坚力量。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活动是一种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的高强度劳动,应获得与其劳动价值相匹配的报酬,这既是对科研人员从事创新性工作的一种激励措施,也是社会对其劳动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体现着政府科技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价值取向[2-3]。目前,关于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动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绩效工资、薪酬管理方面的研究[4-7],这些研究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的现状和对策。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宁夏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宁夏通过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增强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的动力与活力提供有益的借鉴。

2 科技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落实情况

科研人员创新活动收入主要来自于科技创新项目的绩效支出,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等。宁夏在此方面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增加财政科技经费人员绩效支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

2.1 增加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根据《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77号)要求,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课题经费中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5%可以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绩效支出。目前,宁夏财政科技项目经费中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均按此文件落实,执行较为规范,这在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2 科研人员的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收益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规定,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人员在职创业的,在完成单位分配任务且经批准的前提下,其非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转化和入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可按高于60%的比例由研发人员及其团队自主分配,或以股权形式奖励。2016年,宁夏新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不低于70%比例归完成人(团队)所有。经研究,我们发现宁夏各高校、科研院所均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科研人员技术创新服务、成果转化给予奖励。例如,宁夏农林科学院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宁夏农林科学院改革,增强创新活力的意见》,制定了本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对于科技成果转让所得净收益,60%由课题组自行分配,而第一完成人所得不低于50%.近3年来,该院在此机制下先后转让5个枸杞新品种,7个农作物新品种使用权和3项专利技术使用权,签订转让协议和技术服务费1 575万元,科研团队获得收益414万元。其中,“枸杞蜂花粉片”技术专利,玉米新品种“宁单19号”和向日葵新品种“宁葵杂6号”“NX440”等一大批成果技术实现了有偿转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的积极性,形成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3 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政策体系不完善,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目前,宁夏的科研人员创新活动收入激励政策多是参照国家规定和其他省区的普遍做法而制定的,政策的突破性和创新性不足。与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相比,政策劣势明显,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同时,对于宁夏科研人员收入激励措施,还缺乏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特别是在成果转化环节,对成果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还缺乏明确统一的实施细则,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监督,许多单位的分配激励方案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细节性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于基础研究、社科类研究难以形成市场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还需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奖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还面临着阻碍。

3.2 人员费开支比例较低,经费管理实行“一刀切”

作为西部欠发达省区,宁夏财政科技项目单项资助强度比较低,可用于绩效支出的经费额度非常有限,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比较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普遍感觉到绩效支出比例过低,审计审核严苛,收入与他们付出的精力不成正比,知识价值难以体现。这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科研工作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宁夏科技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在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中,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了便于操作,对横向与纵向课题实行“一刀切”管理,特别是企业委托技术服务课题,主持人对经费自由支配的权限比较小,不符合科研和市场规律。

3.3 人员成果转化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

高校、科研院所普遍以承担项目级别、发表论文级别和数量、出版专著部数、获奖成果等级和数量等为科研人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评价指标,现行的考核体系与是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太多的关联,且在利益分配上没有将科研人员的收入与成果转化收益挂钩,导致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市场推介意识和能力。此外,目前的科研工作尚未形成稳定、长期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顺畅。

3.4 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成果转化收益难以保障

由于宁夏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成果交易对接渠道和平台,加之现有的科技金融、信用担保、科技保险、风险基金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保障机制仍不健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和风险很高。在多数科技成果转让交易中,仅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这样不仅难以保证产学研各方的合理利益,而且导致一些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容易受到仿冒侵权,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目前宁夏具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多采取所有权转让方式转化,虽然这种方式处置风险比较低、便于操作,但仅为一次性收益,不具有长期性,难以体现成果的价值。

4 完善创新活动收入分配机制的建议

4.1 提高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

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最新政策意见和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借鉴广东和上海等地的做法,扩大科研项目直接成本中劳务费支出范围,提高人员经费预算比例,允许在职科研人员领取劳务费和人员激励绩效,以作为科研人员学术劳动的合理经济补偿和激励。同时,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允许不超过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总额的20%用于人员绩效支出。对于人力资本投入比例较高的软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咨询类研究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等的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助总额的5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4.2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成果转化收益中人员奖励比例,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转化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可按照不高于9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单位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并可直接发给个人;创新成果转化方式,允许有能力的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所有权转让、使用许可、作价入股、税后利润提成、有偿技术服务、实行协议工作或年薪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同时,制订成果转化收益补偿的政策实施细则,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将激励政策落到实处。

4.3 放宽对横向课题的管理

产学研结合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快速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接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和承担人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支配,科研人员的上述收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

4.4 加快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改革

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编制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针对科研人员的岗位特点,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和额度。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逐步将收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相挂钩。另外,要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重视科研院所和高校中长期的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机构经费拨款制度和单位员工收入调整机制。

4.5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资源整合和集聚力度,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培育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符合市场规律的技术交易市场。同时,鼓励高新区、经开区、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构,引导协助科研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成果收益分配。

参考文献:

[1]丁厚德.经济结构调整及可持续发展与科技创新[J].科学咨询:科技信息,2002(9):4-5.

[2]马丽娟.事业单位薪酬激励管理浅议[J].中国科技财富,2008(8):145-146.

[3]汪亚君.刍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改革[J].现代商业,2007(6):24-25.

[4]陈建东,封颖.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4):11-13.

[5]欧阳欢,王庆煌,方骥贤,等.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实践[J].农业与技术,2011(5):19-22.

[6]褚田芬,骆荣挺,沈文.农业科研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契机和难点[J].农业科技管理,2008(2):57-58.

[7]张淼.浅析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的现状及对策[J].北方园艺,2013(14):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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