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发展建议*
2018-11-30韩雨辰
韩雨辰
(华南农业大学 科学技术处,广东 广州 510642)
2015-09,我国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一方案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我国进一步实施深化科技成果改革试点工作的序幕,各地区都在研究制订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而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也已经正式迎来攻坚阶段。2015-1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其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以解决束缚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这在为激发高校科技资源活力、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高校作为学科丰富、智力密集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阵地,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高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亟需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
1 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
1.1 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高校长期以来重学术价值轻经济价值,导致大多数高校科研人员并不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在观念上尚未突破专业设置的条框,开发出来的许多成果本身的实用性不强,进而不能成为商品,能实现产业化的成果更少。此外,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政府,而不是企业,所以为了顺利地得到政府的资助,只能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市场负责,即科研项目的研究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导向,而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1.2 成果转化体系存在缺陷
1.2.1 资本供给不足、融资渠道狭隘的障碍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之一是资金不足。当前,全国针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手段较少,很多项目的订立是为了一个初步的结果,而在完成初期实验后,如何申请到资金来支持进一步的研究是很多研究人员面临的问题之一。虽然目前一些省市都有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而实际上,对于成果转化所带来的未来市场风险,容易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因此不能仅由市场经济进行资源配置,而必须得由政府去培育、引导和扶持。
1.2.2 科研成果的价值评估体系不够健全
科研成果转化往往具有未来的市场风险,因而对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很难作出事前的评估。大多数高校中的科研人员缺少同企业进行谈判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在成果转化中科研成果价值容易被低估。由于高校科技成果的价值不仅受自身因素的影响,更受到市场需求、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只有将其完全纳入市场中,才能更好地衡量科技成果的价值,更好地预测科技成果转化的难易程度。另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企业、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作为参与主体,由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各方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晰、不明确,评估规则不够透明,相关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科研成果的定价,容易形成价值低估、错估等问题。
1.3 成果转化中相关主体的税收问题
1.3.1 成果出让主体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局相关规定,机构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我国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500万,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此外,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享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因此,长期以来高等院校机构在成果转让过程中,转让收益长期以来享受着优惠的税收政策。
1.3.2 成果受让主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来看,目前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成果出让主体和科技人员,对于技术受让企业的税收政策较为薄弱。企业主要受益于财政政策,包括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风险投资等,比如广东省就提出了对承接高校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 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建议
2.1 深化高校科研评价体制改革
让课题的研究导向接地气,与社会生产力应用更加接地气,研究导向更加明确,探索适合我国高校的科技园区等转化平台,设立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的模式。为解决当前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使高校研发方向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变革性技术需求以及市场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要求、服务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应用型科研组织运行模式,立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资金、管理、市场等多形式合作。同时,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遵从产业链需求导向原则,鼓励高校教师到企业实地培训,也鼓励企业的科学技术人才到高校来进修,加强高校和企业人才的双向交流。
2.2 建立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对成果转化率的高低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高校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作价评估,以提高高校专利对企业的吸引力,并且让高校科技成果“近在咫尺,触手可及”。这种评估从根本上保证了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能够实现对等价值的交易,实现全面的市场化竞价模式,保证科研成果转化价值不被错估,成果转化过程中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管理权限,实现相对独立化、公正化、透明化的市场定价。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还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将成果转化增值服务进行纵深拓展,推动科技成果金融化,利用互联网搭建一个集成果供求信息、技术咨询、评估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2.3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16年,我国出台了多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为科研人员自主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贯彻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高校应进行人事体制、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其更加倾向于成果应用价值。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考核机制,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在坚持公平、公正、互利合作原则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奖励直接挂钩,对在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奖励,以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还可在高校中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独立的、专门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以做好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与相关产业的衔接工作。
2.4 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外部条件支持机制
政府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应制订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科研人员主动寻求科技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让高校在科研和成果转化上平衡发展。一方面,应减轻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的税负,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比如参考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将成果转化奖励分摊到全年12个月分别计税,可有效减轻税负。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技术受让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实现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并行。政府层面上,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和培育。同时可改革单一的现金奖励方式,将奖励的一部分设置科研基金,用于该科研团队后续的研发和推广基金。
因此,政府应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基础上,重点扶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提高高校科研团队的科研水平及原始创新力,科学合理配置科研经费,平衡其在各个阶段的投入比例,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