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道德困境:从个体权利到共同体存续
2018-11-29
陈斌
政治哲学家桑德尔讲的正义课曾风靡一时。正是从他的课中,许多人第一次听说了“电车难题”等种种道德困境,然后自己思考几分钟,与友人激辩半小时,带来一些智力愉悦感。
这些道德困境的实质,是一些思想实验,观察极限状况对人性与道德的考验,关注极端情形下人的道德选择,从而思考哪些道德原则依据什么理由在起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特质,只要在和平与繁荣的环境之下,绝大多数人很可能一辈子都碰不上一回道德困境。
不过,反过来也不能说求索这些道德困境的答案是没有意义或没有用的。事实上,设置在极限条件之下的思想实验往往会带来新的视角、产生新的洞见。爱因斯坦16岁时曾做了一个思想实验,幻想自己以光速在宇宙中追寻一道光,然后推理自己能看到什么。对这一问题的不断追索,启发他最终提出了狭义相对论。那么,对于道德困境,我们能有什么新视角?
自然权利解
桑德尔在课堂列举了一个道德困境。情况A:有两拨人面临生命危险等待救治,一拨是五个人,另一拨是一个人,但时间与资源等所限,医生只能救一边,你觉得医生应该救哪一拨人?对此,几乎听课的所有学生都会选择救五个人。情况B:稍微改变条件,有五个人等着救命,医生必须杀掉一人取其器官或血液才能救他们,否则他们就会死掉,你觉得医生应该救哪一拨人?对此,几乎所有听课的学生都会选择不杀人。
桑德尔认为,某些道德困境源于相互冲突的道德原则。在情况A中起作用的原则认为,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而在情况B中主导的原则认为,即使有一个很好的理由,杀害一个无辜的人也是不对的。当我们面对一种情形时,譬如我们要挽救一些人的生命就必须杀害一个无辜的人,我们便遇到了一种道德困境。
但是,如果我们从个人权利的视角来看,这种道德困境是有解析解的。我们定义一组个人的自然权利:自我所有权,每个人是自己生命的所有者;无主物先占先得;有主物自愿交易;不得以暴力主动侵犯别人的前述权利;当别人主动侵犯你的前述权利时你可行使防卫性暴力。显然,这是一组关于人的正当行为的规则。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一个种群或共同体之内每一个成员的正当行为的规则。
从这一定义出发,在情况B中,以听课的学生或任何旁观第三方的视角来看,如果医生取一个无辜人的器官来救五个人,那就僭越了医生的本分,侵犯了这个无辜者的生命权利,也就是违反了自然权利规则。但在情况A中,以听课的学生或任何旁观第三方的视角来看,医生无论是选择救五个人,还是救一个人,均不侵犯另一拨人的权利,因为,医生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医疗资源所限与个人价值偏好,在抽象原则上他有权利根据任何理由与原则选择服务对家,甚至他可以武断地或根据掷色子产生的随机结果选择服务对家。
当然,在情况A中,从医生本人的视角看,他选择救五个人或是基于功利主义原则:他认为五个人生命的价值要大于一个人,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这背后隐含的假设是所有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或大致同等的。
仍是情况A,现在改变隐含的假设。假设第一拨五个人都是普通人,做着普普通通的工作;第二拨一个人是一个很重要的人,譬如是著名的科学家,会给人类带来重大的知识或技术进步。那么,从医生本人的视角看,他会作何选择呢?他会因为一位著名科学家的潜在贡献要比五个人大而改为救科学家呢,还是坚持认为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而救五个人?前者有功利主义计算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本人似乎面临着一种道德困境,当然,以旁观第三方的视角来看医生做任何选择均不侵权、均不违背自然权利原则。
个人利益VS共同体利益
或有人认为上述对道德困境问题的权利优先解顽固地坚持个体主义原则,没有考虑共同体利益。恰恰相反,自然权利原则恰恰体现了维系一个种群或共同体存继与繁荣的最核心原则。这得从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 ESS)的角度来理解自然权利。
ESS是进化博弈论的核心概念,是指一个种群的绝大部分成员所奉行的策略,而这种策略的好处是其他策略所比不上的,因而具有稳定性。ESS关键在于,对偏离ESS的行为有一种抑制作用,从而确保绝大多数行为向ESS收敛,所以是一个稳定均衡点。
在一个种群中,有三种策略可选:总是合作;总是背信;一报还一报。所有人都奉行“总是合作”似乎很美好,可惜此时“总是背信”有利可图,采取“总是背信”的人会越来越多,奉行“总是合作”被背叛的概率也就越来越高。可见“总是合作”没有稳定性,不是ESS。但每个人都奉行“总是背信”的社会,没有任何长期稳定的合作可言。可见“总是背叛”,就种群存续之目的而言,也不是ESS。
“一报还一报”:A别人合作,你也合作,由此激发更多的合作,这就构成了对合作的正反馈;B别人背信,你以拒绝合作来报复,这就构成了对背信的负反馈,可抑制背信。相比“总是合作”,“一报还一报”能够抑制背信;相比“总是背叛”,“一报还一报”能够促进合作,优于其他策略,所以是ESS。
所以,尊重、不主动侵犯并反制侵犯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表面上是个体主义原则,实际上正是维系一个种群或共同体存继与繁荣的进化稳定策略,是这个种群或共同体最核心、最长远利益的体现。
或有人说:即便如此,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之间仍会存在一些冲突的情形,很多道德困境即源于此,那么有没有必要通过牺牲较小的个人利益或少数人利益,来实现较大的共同体利益或多数人利益?
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分几种情形。
第一,个人或少数人因为自愿或职责所在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来维护与实现共同体利益或多数人利益,这是符合自然权利原则的。毁家纾难的英雄更是值得褒奖。
第二,帕累托改善,是说当一种资源配置上的改变没有使得任何人利益受损而使得至少一人利益增进,从而社会利益增进了,这是很苛刻的条件。在很多情况下,是Kaldor-Hicks改善,即一种资源配置上的改变导致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但受益要大于受损,即社会利益增进了。那么在必要的情况(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下通过对利益受损人的补偿,Kaldor-Hicks改善就转化为帕累托改善,例如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对周边居民的补偿,并没有必要让谁做无谓的、无偿的牺牲。
真伪“更大的利益”
又有人设想出了一个体现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道德困境。假设有一个对肿瘤进行外科手术的医疗团队。如果他们每台手术都采用最标准的肿瘤根治术去处理,淋巴结清扫得很干净,一年下来只能做500例;如果他们用肿瘤切除术,对淋巴结清扫进行简单操作,一台手术能省下一半时间,一年内可完成1000例。这两种方法会影响患者的五年生存率,前一种慢工精细操作,5年后20人去世、还有480人健在;后一种快速粗放操作,5年后200人离世、800人幸存。作为医生,你愿意保480人,还是保800人呢?
似乎医生后一种选择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这背后隐含的假设所有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或大致同等的。这种功利主义计算是正当的吗?是必要的吗?
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个道德困境实质上赋予医生超越众生、高高在上、一念断人生死的权力,Play God。设想这个医疗团队拥有这样的绝对权力,可以决定给患者做或不做手术,可以决定给患者做肿瘤根治术或肿瘤切除术,且患者知道医生有这样的权力,那么医生就可以设租寻租,让自己的权力换取最高的租金收入。在这个意义上,医生有何道德困境?这一隐含前提本身就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本身就是对共同体长远利益、核心利益的侵犯。
真实的情况是,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医疗市场,永远是患者在做选择,永远是患者根据诸多治疗手段的疗效、风险、成本与个人经济承受力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优的治疗手段。因为五年生存率等治疗质量上的差异,肿瘤根治术与肿瘤切除术这两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会有显著的差异,如果患者对肿瘤根治术的需求旺盛,由于价格变动的指引,相应的供给就会上升,就会有更多的医生去做肿瘤根治术。患者去医院,一是借助医院的专业设备与医生的专业知识获得可靠的诊断结果,二是在得知诊断结果后,医生把各种可能的治疗手段的疗效、风险与费用告知患者,让患者在知情基础上选择对自己最优的治疗手段,从来没有医生把自己认为对患者最优或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利益”的治疗手段强加给患者的道理。所以,使用自然权利这把剃刀,就会发现这个道德困境在真实世界并不成立。
那么,真实世界存在体现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利益冲突的道德困境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影片《战略特勤组》里,恐怖分子在几个城市放置了核弹,这些城市的居民危在旦夕。在抓获了恐怖分子之后,为了获得核弹位置的信息,男主角对恐怖分子进行了刑讯逼供,获得了一些但不是全部核弹的位置信息。就在男主角威胁伤害恐怖分子的子女时,女主角介入表示反对,影片最后暗示有一颗核弹爆炸了。
为了保卫共同体相当多成员的生命安全,可否对实施威胁的恐怖分子进行刑讯逼供?可否通过株连妻孥的方式逼迫恐怖分子坦白?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有权通过“一报还一报”捍卫自己的自然权利,那么,当面临个体或其他共同体侵犯之时,共同体也有权通过“一报还一报”捍卫自身存续的权利吗?
(作者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