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迟延赔付理论基础研究
2018-11-29潘芬芬
潘芬芬
摘要:保险人迟延赔付法律责任是属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从保险人义务本质以及责任判定标准两方面论证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本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我国现阶段仍不具备将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从违约责任过渡到侵权责任的条件,因此应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而实现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对价平衡。
关键词:海上保险;迟延赔付;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19-01
海上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集中体现海上保险中对价平衡的商品交换关系。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赔付保险金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核心,维持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海上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人的赔付是海上保险合同得以实现的直接途径,但保险人迟延赔付已成为海上保险实务中突出问题,国内不乏对此问题开展的学术研究,其中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的本质属性是研究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的开端,绝大多数观点认为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也存在侵权责任的部分特征,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的本质属性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必须得到充分重视。本文将从传统民法理论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征进行分析,以确定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的本质属性。
因保险人迟延赔付属于消极义务,实务中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多从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正向进行规定,鉴于保险人及时赔付义务与迟延赔付责任属于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正反两面,为方便讨论,以下从保险人及时赔付义务正面探讨责任本质。
一、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拥有侵权责任的外部特征
理论层面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核心差异在于,前者是法律强制执行当事人自我设定的义务,强迫当事人忠于自己的意志;后者维护社会生活中的底线权益,强迫义务人忠于法律与社会共同体规范。事实层面上:《海商法》第237条直接规定保险人承担及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23条至第25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进行核保、赔付的期限。加之我国在法律上并不承认合同中默示条款的存在,所有合同条款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订入保险合同中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阻却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成为合同条款的路径。依上述分类标准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因为保险人及时赔付义务直接由《海商法》、《保险法》明文规定,体现义务人忠于法律的内在要求。所以从责任外部特征上分析,在保险合同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二、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体现违约责任的内在属性
从责任外部特征上分析从而认定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此判断存在以下两点不合理性:
(一)仅从义务来源表面上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未揭示义务的本质
虽然约定义务通常规定于合同中而法定义务通常规定于制定法中,但合同法中也会存在一些不需明确规定于合同当中的法定保护义务,此类法定保护义务虽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它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私法自治的范围。在合同义务中,即使某项合同义务是法定的,它也总是与约定义务存在一种整体上的联系,可能是服务于约定义务,也可能是约定义务的预备,还可能是约定义务的补充。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赔付责任的补充,具有法定保护义务的属性。
(二)仅运用单一区分标准而忽视区分标准多样性以及责任本质复杂性
从义务来源的角度出发,只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初步判断却不能对两者进行完全区分,因为两种责任形式复杂多变,并且因为责任竞合制度的存在与广泛适用使得侵权责任适用范围逐步扩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需要结合其他的判定标准对责任性质进行综合分析。
按照救济对象进行分类,合同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履行利益,此种利益包括了履行本身和可得利益。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一种固有利益,即受害人在遭受侵害行为之前既存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保护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得有效赔付的履行利益,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及时赔付的义务也仅仅是对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期限做出规定,促使保险人尽快履行合同义务,而并未掺入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固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故保险人及时赔付责任并未超出履行利益的范畴。
三、结论
保险人迟延赔付法律责任虽然具有侵权责任的某些外观特征,但究其本质仍为违约责任。并且未显现出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过渡的现实趋势,故现阶段应该从合同的制定、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释中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对价平衡。
[注释]
黄丽娟.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规制——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法商研究,2016(5);张贤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制度研究(博士學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
谢鸿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环球法律评论,2014(6).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中国法学,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