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证核实工作中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2018-11-29黄容芳邱晓荣
黄容芳 邱晓荣
摘要: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对信息化的要求空前迫切,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其中包括主观和客观上多方面的原因,如在各行业各部门负责人之间没有达成共识、缺少上传资源平台、缺乏保障机制等。要改变这种现状,主要得从纠正错误认识、创造信息共享途径、减轻信息数据提供者责任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公证;核实;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96-02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国家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上网工程”,据有关数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国家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余个,无论是中央还是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地级市政府和大多数的县级政府,几乎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电子政务网站,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了许多便利。尽管已有如此庞大数量的政务网站服务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可离全社会信息化的目标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这主要在于重纵向、轻横向的错误理念,大部分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往往只注重在本行业、本部门内建设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而忽视了各行业之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以至于形成了目前的一个普遍现象,那便是存在着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这一现象导致的后果,一方面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也背离了建立电子政务的初衷。在公证实践工作中,公证员时常遇到信息资源不共享的难题,特别是在继承公证的调查核实阶段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公证员在核实被继承人是否有再婚情况时,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各辖区的婚姻登记中心,因为那是掌握婚姻登记信息最全面、最准确的部门,但当公证处工作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前往相关婚姻登记中心要求核实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时,却被告知不予接受,理由是“公证处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部门,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权力”。无奈,只能要求继承人亲自前往调取。但因为当事人大都不是开具本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故而又被要求先予证明相关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才能給予查询,然后当事人又只能被迫再跑派出所、社区、单位等等相关部门一一开具证明,最后,待当事人一纸证明在手时,往往已经跑了五、六个部门,开具了数十张证明,遇到多个部门要收取同一张证明原件的情况时,当事人还得重复上述的步骤。结合上述事例,应该值得深思的是,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跨部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呢,经分析,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在一定范围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
在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各国政务建设的服务理念一贯都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践发展的过程来看,其根本目的就是服务公民、服务社会。而在中国,目前电子政务建设还基本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所以往往只注重建设各自自身领域的资源共享平台,只为了方便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需求,而忽略了横向、跨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并没有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互通关系。从另一角度,或许在个别部门的领导看来,该部门掌握的社会信息资源或许早已被视作他们的“私有财产”,信息资源共享势必造成既得利益的丧失,某种程度上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起到了限制和监督的作用,这势必要求相关部门在行使和运用公共权力的时候更加规范、透明,如此一来,必然会触及某些政府部门或官员的利益,以至于他们有意识地阻碍共享机制的运行,这也给跨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造成巨大的阻力。
二、缺少可供上传资源的平台
想要在全社会乃至全国范围内创建一个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位确实是任重道远,这需要以国家为主导,构建一个相互协作的平台,从而方便各政府部门将本单位所掌握的社会信息资源整合管理后,上传至共享平台,这不仅需要各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而且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这一共享平台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于综合了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大量信息,对于共享平台的系统软件兼容性要求肯定要高于单个行业和部门的标准。因各系统相互间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故而难以在各个不同部门之间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继而造成信息不全面、更新不及时、查询不方便等多方面的问题。
三、缺乏可靠的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机制
中国于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地政府也都随即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有个共同特点,即多数规定了政府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范围、方式、责任等,但很少对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进行规范,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也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实践中,公证员经常会因上述原因而遭遇信息资源被阻隔的困境,《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该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据此,公证员即便想主动搜集、采集一些信息和证据,但碍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授权,公证员只能被动的等待当事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核实,这便会让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公证处什么都不用干,坐等别人将材料跑齐了,最后盖章收钱。公证处也常被扣上“朝南面孔”和“官老爷”的帽子,这其中的无奈和委屈,作为每一个公证人想必都有深刻体会。而对方拒绝提供有效信息的理由也是形形色色,有担心查出隐瞒继承人而给档案保管部门招来纠纷的,有说公证处无调查权的,也有事先跟当事人闹矛盾,事后故意刁难公证员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相对于以往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来说是一次重大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势必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因此,需要配套相应的保障措施,才有可能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首先,要纠正以往错误的认识。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的时代,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信息毋庸置疑成为最宝贵的社会资源。只有加强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才能有效降低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未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再沿用各自为政的工作旧习,要改变以往“各占山头,互不侵犯”的工作模式,要正确理解跨部门政府信息共享的内涵和要求。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信息共享并不是要求各政府部门将各自掌握的信息向其他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公开,而是只在履行公务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共享。同时,不是要求各政府部门将所有的信息在部门间共享,而且有限度的互通。有共享需求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可以就具体的内容和权限做进一步细化。
其次,要尽可能创造信息共享的途径。目前,中国还只处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初级阶段,要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平台还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全社会对于政府信息的共享要求越来越迫切,相关部门可以尝试为类似的信息互通创造更多的途径,比如经常有信息互通需求的部门之间,能建立起相互协作的关系,这样将大大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也为老百姓省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服务百姓”。
另外,要尽可能减轻信息数据提供者的责任。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传递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但是信息毕竟由人收集、整理、传送,这其中难免会有滞后和疏漏,我们发现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有些部门出具证明时,会加入限制性的条件,如“在本辖区范围内,兹证明某某人如何如何”,这便是对于同行业内,其他人员提供的信息不作担保,但碍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变更过户籍的当事人除此以外,无法到之前的户籍地开具证据,原本完整的证据链就被人为截断了。归根结底,之所以有上述现象,其实就是共享数据提供者担心因别人的错误,而让自己背了黑锅。只有数据提供者的负担越轻,才越能使信息资源共享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和响应。
众所周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宗旨,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充分深入群众、服务人民,而“为人民服务”不能只放在嘴上,要切切实实为群众考虑,为人民减负。但是否会因此就降低了工作质量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各个政府部门对信息资源的分割和壟断、巨大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与实际共享情况的鲜明反差,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社会服务效率。总而言之,只有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力度,才能在方便人民群众的基础上保障公证工作的效率,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我们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柯然.浅析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J].商,2014(02):226.
[2]曾远涛.浅析公证核实程序[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5):78-79.
[3]徐耀清.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中国公证,2010(07):47-51.
[4]蔡煜.公证机构核实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2010(07):70-71.
[5]吴永萍.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J].中国公证,2007(11):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