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概论
2018-11-29王学章
摘要:《民法总则》第一章阐明了立法目的和规范对象,规范内容具有原则性的特点,主要是对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各项规范以及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总则很少成为民事关系发生的原始依据,而且适用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细化。本文主要分析了立法目的、规范对象以及公平、诚信、合法和绿色原则。
关键词:民法总则;立法目的;规范对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21-01
作者简介:王学章(1963-),男,汉族,四川大邑人,学士学位,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现代民商法。
一、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民事关系进行适时调整,维护社会发展秩序,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弘扬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立法目的的阐述首先阐明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物权法》制定时的考虑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民事主体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只有在法律明确承认权益的合法地位时才会受到保护。关于“财产权益”保护的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则应该以立法的方式对民事关系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制规定。主要包括对违法法定限额的租金、利息以及有违公平性原则的对价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发展秩序,民事法的规定引导商品进行正确标示和包装,将制造记录及逆行披露,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外,还能消除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尽量降低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实行时间比较短,所以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需要时间进行解决。要想在国际竞争中有序发展,必须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明确跨境投资比例和出资内容等。民事关系的实践会涉及到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这就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比如女性员工的休假和薪资等,以及劳务契约上涉及的各种保险问题等。民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所以《民法总则》的的制定和条文也应该充分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规范对象
民法规范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人关系中存在当事人不平等的情况,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三个层次,第一层是防御请求权,防御请求权适用于全部种类的权利及利益;第二层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应该遵循特别人格权的情形。第三层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件是对财产利益的侵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个民事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单方面与他人发生和变更法律关系,比如强买强卖行为。平等原则在民事关系中主要表现是在价格和非价格的差别待遇上,尤其是国际价格和非价格的差别待遇。民事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契约形成的约定以及当事人根据契约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或者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应该在建立在必要的约定基础上,这种情况多见于私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交易关系。生活中简单的排队现象也是交易行为平等性的重要体现。
三、原则
(一)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应该始终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自愿原则指的就是意思自治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強迫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如果缔约存在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缔约,另一方除了可以请求缔约之外还可以对于延迟缔约的损失申请赔偿。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的时候应该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愿确定下来的内容应该是公平的,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国家机关特别是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介入调查交易关系应该重点勘察交易关系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以便维护民主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该遵守诚信原则,维持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是一切法律关系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诚信原则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未来需要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完善。
(四)合法原则
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应该充分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同法律一样都是民事活动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但是公序良俗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其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细化,即便在细化之后还需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变化。
(五)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应该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禁止出现过度包装以及设备能耗过高的情况,加强审验标准的审核,推动环保政策的制定,建立破坏环境行为处理的根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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