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2018-11-29刘佰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关于婚姻中的各种问题,也进行了明确,从而为社会关系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以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法律适用为研究内容,在分析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对其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加深人们对于婚姻制度本质属性的认识。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09-01
作者简介:刘佰(1993-),男,彝族,四川成都人,西南石油大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某一方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过错方应当对另一方物质与精神上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则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认定,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社会范围内,基于法律认识的不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观点也就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物质损害赔偿应当建立在过错方是否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为依据,依照《婚姻法》第46、47条中的相关规定,只要过错方对离婚事实存在主动过错行为,则应当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受害方进行救济,受害方同时享受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仅包括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也属于必要内容之一。
依据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对于藏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害方则有权利向法院进行起诉,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二次分割,并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这是法律对离婚过程中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与此同时,受害方亦可在提出物质赔偿的同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两大组成部分,是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过程中双方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加强对离婚双方行为的有效约束。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殊侵权赔偿,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主体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也就是案件中的过错方和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为夫妻双方的受害方,过错方则为被告人,其它民事主体则不被纳入离婚赔偿损害案件之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存在事实夫妻关系的第三人在离婚侵权赔偿中的主体地位加以明确,因此,不应将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纳入主体范围之内。
(二)时间特定
依据《婚姻法》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应当是在法律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对于这一时间,在《婚姻法》第46条中进行了说明,也就是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对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并且,针对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二审期间由法院进行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此之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法律事由特定
離婚损害赔偿是基于法律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事实过错一方,其中主要包括《婚姻法》中规定的重婚罪、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对于间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也将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事由之中。由此可见,对于影响婚姻关系的主观行为,都能够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作为受害方个人诉求得以支持的依据。
三、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离婚损害赔偿也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为此,我国在修正《婚姻法》的过程中,对离婚纠纷中受害方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过错责任的主观性原则
对于破坏法律婚姻关系的一方,需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一行为需要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否则,将无法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法院应当对过错方行为发生进行调查,以确定其主观性是否存在。
(二)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双方过错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积极调解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全部赔偿原则
对于民事赔偿中,存在全面赔偿原则,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根据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依据,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四、总结
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法》对法律婚姻关系遭到破坏后的责任归属认定,进而在约束过错方行为的同时,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相关赔偿问题则更加清晰,法律的公平、公正将在此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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