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浅析

2018-11-29刘雪营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摘要:随着法治建设脚步的加快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继承因其意志表达自由,形式简单而成为人们预先处分财物,预防争端的主流选择。遗嘱形式多样,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因其并非法定遗嘱类型,其效力问题一直有所争议。本文将从夫妻共同遗嘱概念出发,对这类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婚姻破裂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效力影响;财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07-01

作者简介:刘雪营(1995-),女,汉族,辽宁辽阳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

共同遗嘱这一概念的出现,最早在德、法等习惯法国家,十五世纪后期开始在欧洲被普遍应用成为遗嘱的一种新类型。其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合意订立一份遗嘱处分共同财产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将互不相关的分别处分各自财产的意愿书写于同一份遗嘱中。共同遗嘱多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产生,可进一步细分为多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就是其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预先作出处分,并将这种处分的意思表示表露在同一份遗嘱中,由夫或妻一方书写,经由双方签字确认而产生的。就其客体而言,在理论界主要存在处分共同财产和处分全部财产的分歧,笔者更倾向于全部财产说。夫妻共同遗嘱只是一种财产预先分配的表达形式,只要立遗嘱人有处分权且处分表示是立遗嘱人内心真意的外化,将个人财产的处分一并书写于一份遗嘱中并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理。遗嘱经过双方的签字即形成对遗嘱全部内容的确认,这种确认应当视为包括对处分共同财产的明示同意和对处分自己一方个人财产的明示同意。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客体范围应将夫妻全部财产囊括在内。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并没有夫妻共同遗嘱这一遗嘱类型,因此对其效力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出规定。域外的法律对其效力认定也存在较大差异,以葡萄牙和日本为例,它们从立法层面上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以否认;反观英、美、德等国家,或对夫妻共同遗嘱明确肯定,或将其作为一种遗嘱例外形式加以保护。从我国理论届来看,对于效力认定问题从类型合法性、表意真实性等角度分别考量可分为全部有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有效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认定全部有效更具合理性。

《继承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将共同遗嘱列为法定类型并对其效力进行确认,但也没有排除性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可以视为夫或妻书写遗嘱一方的自书遗嘱和另一方的代书遗嘱。关于代书遗嘱,法律条文中有需要见证人在场的规定,而实务中鲜少有夫妻在订立共同遗嘱时邀请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到场,形式上的确稍有瑕疵,但民法作为任意法,最应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加以保护。不可否认,这类遗嘱也是基于夫妻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的,且夫妻关系不同于其他身份关系,更具有紧密型,对其所立共同遗嘱理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从实践中各法院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的裁判结果上来看,多认定为有效或至少部分有效,仅有少数诸如表意失真、缺少签名等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的被认定为无效。可见,在实务中,法院对共同遗嘱的效力更倾向于效力承认。故若无其他无效事由,笔者认为应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予以认可。

三、婚姻破裂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影响

夫妻共同遗嘱,故名思议在订立时要求二立遗嘱人具有婚姻关系,且这种婚姻关系须是合法有效的。但婚姻关系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归于消灭,实践中订立共同遗嘱后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例逐年增多,对离婚后婚姻存续期内所立共同遗嘱该如何处理成为实践中一个疑难问题。笔者认为,婚姻破裂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影响主要在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与遗嘱中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有所冲突,但婚姻破裂是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涉及的是人身,而遗嘱是对财产的预先处分,二者不具备必然直接的联系,婚姻的破裂并不会导致所立共同遗嘱的无效。

因遺嘱对共同财产预先进行了分配,而婚姻破裂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因此,在共同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立遗嘱人可能会因感情破裂、身份关系消失而反悔,此时立遗嘱人若撤销遗嘱则遗嘱中被撤销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宣告无效也是同理。而以子女作为继承人的,原则上婚姻关系的破裂不会对遗嘱效力产生影响。此时的遗产范围仍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若处分共同财产的,以婚姻破裂时的共同财产为准,且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只有二人共同撤销或宣布无效才失去遗嘱效力。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

遗嘱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立遗嘱人死亡时继承开始。而夫妻共同遗嘱因其实质上涉及两个立遗嘱人,所以其生效时间是实践操作中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与一般遗嘱相同,指定子女继承的,如果子女先亡,则夫妻共同遗嘱不再发生效力;夫妻互为继承的,遗嘱自一方死亡时生效;指定子女为继承人,夫或妻一方先死的,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遗嘱应当部分生效,死亡一方处分的个人财产部分生效,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视为死亡一方对其所有份额的处分,继承开始后由夫妻共同共有转为由子女和夫妻生存一方的共同共有。

[参考文献]

[1]周子凡.德国共同遗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17-05-10.

[2]王艺丹.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立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