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及其应用
2018-11-29全书畅
摘要: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和法学研究方法严格来讲有所不同,方法论是指研究过程的哲学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論,与一定的世界观相联系;研究方法广义上指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是以方法论为核心的用来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和技术组成的系统,狭义上指一定方法论指导下操作时的具体手段。方法论是最高层次、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指导。哲学方法一定要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应该同样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研究或者称之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要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本文就其基本原则展开探讨。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应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05-01
作者简介:全书畅,山东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客观原则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基本要求是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认识事物,以实现主观符合客观,人们能够如实地认识客观事物。应用在法律现象上,同样要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和方法。广义的社会意识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因此法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必须根植于其赖以存在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根本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三点:第一、明确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切忌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第二、切忌简单化,要从社会生产方式和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及法本身的历史发展观察法律现象,区分各因素的独立性,并关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第三、坚持客观原则,不意味着采取“超阶级”的客观主义立场,也与客观主义方法有所不同。法学研究者的价值观念、政治倾向、利益需要、情感和知识结构会影响其认识、研究和抉择的过程,研究中采取“超然”和“中立”的立场是不可能的。
二、整体性原则
任一对象基本上都是由若干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这些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使事物处于运动状态。对法律事物的研究要对其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通过全面而动态的方法掌握其本质和运动规律,因此法学研究中要注意:第一、把握整体,进行全局观察。法律现象存在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中,与社会系统密不可分,脱离整体原则必将导致研究成果不能完全符合科学要求。第二、将各种联系视为动态、有序的联系。各种法律现象之间、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诸多联系,在整体上把握和认识各种联系才能使法学真正发挥其指导实践的作用。第三、正确区分各种联系的性质。法律现象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性质不同,运行机制不同,明确各种联系的性质才能深入剖析法律现象隐藏的本质,为进一步解决法律问题奠定基础。第四、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法学研究是从整体观点基础上研究部分,又在部分的基础上深入把握整体,即正确的研究途径为:整体——部分——整体。
三、发展原则
法学研究要求使用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研究法律现象,反对墨守成规、停滞不前的观点和方法。社会主义法学研究需要面向当下和未来,通过解决社会现实中的各种法律课题,科学预测法律未来发展的趋势,以开拓进取的精神抛弃陈旧过时的法学原理和措施,实施新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学规定。因此科学的法学发展原则要求法学研究必须严谨、学术开拓要积极创新:第一、采用矛盾普遍性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法学的离世变革和历史联系的关系,第三、注意法学发展的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事物,其整体的发展过程需要分成若干阶段,每个阶段有其历史任务,超越发展阶段可能会导致法学发展整体体系不够完善。
四、实践原则
实践是人们认识的始点和归结,是人们有意识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将实践引入认识论,将实践视为人们能动地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基础,法学研究继续沿用马克思的哲学观点,在研究应用中不仅要遵循以上提到的客观、整体和发展的原则,同时要坚持实践原则。第一、在认识上要讲实践原则和实用主义相区分。实用主义突出人是以有目的的活动为中心,用活动的效果检验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其命题为“有用即真理”,即将“真理”有“有用”完全等同,否定了真理与谬误的客观标准。而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以人们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客观要求为基础,由此证明人们的正确认识反映了事物的本质。第二、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三、勇于修正认识和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五、结语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仍然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基础,透过现象在研究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客观原则、整体性原则、发展原则和实践原则,将法律现象的本质、内容与形式完美地解释出来。法学研究中遵循的科学方法论,使用合理的研究方法和手段,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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