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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效力

2018-11-29苏凯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摘要:宪法效力主要是指宪法自身的约束力及强制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在属地、属事、属时、属人的国家有效强制力。与传统法律效应相对比,宪法效力主要体现出宏观性、政治性、最高性、多元性、稳定性、规制对象的鲜明性等。

关键词:宪法效力;直接效力;间接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01-01

作者简介:苏凯(1986-),男,贵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宪法效力主要是指宪法自身的约束力及强制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在属地、属事、属时、属人的国家有效强制力。与传统法律效应相对比,宪法效力主要体现出宏观性、政治性、最高性、多元性、稳定性、规制对象的鲜明性等。基于形式视角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地位,其核心是源于宪法自身的权利授予,然而这种权利的赋予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有效的有效实现。宪法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宪法在实践中获得民主认可的基础上。究其本质而言,保护人们权利的需要是宪法最高效力的主要体现,其最高性主要彰显在人们对宪法概念的具像化感知,是反应人民基本主权的客观需求,是实现真正人权保障的法律溯源点。宪法效力最为核心的表现是体现对国家的控制层面。当前,宪政国家在进行国家控制及权利行使时,主要以权利范畴、权利有效行使范围、人民管理范畴及其运营方式等进行掌控。从传统公法领域进行分析,在私法领域内实行其有效范围的主要为德国的“第三人效力”及美国推行的“国家行为”等经典理论。我国虽然也对其进行认可,但是制度是宪法最高效力实现的基本保障,我国在立足本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应充分汲取国外先进发展经验,建立一种集宪法诉讼审判权及违宪审查权于一体的双轨运行机制,它是实现法律保障的最佳选择。

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的修改及制定存在典型的差异性。在宪法的制定层面,目前全球众多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宪法修改委员会,通过设定特别的运行程序,来了解宪法运行的程序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章程,它内容设计上区别于传统的法律设计,严格固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及机制,在内容上有提纲挈领的意思。

对于宪政国家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无容怀疑。然而,基于实践维度进行分析,受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宪法存在不同法域,仅仅重视宪法的法律效应而忽视宪法的政治性。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多种利益共同交织的环境下,不同利益集团表面上往往只是重视其零散机制的分布,而忽视其内在之间的联系性,从而导致在宪法运营中存在诸多苦难。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与社会的价值体系主题一脉相承,是社会生活的共同物质基础,对社会领域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以多样化、具象化的方式来充分展现宪法的核心价值。

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历史、基础、宪法保护的效力几个方面阐述。

宪法解释效力的限制与保障。羁束力是宪法对自身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凭借客观产生的约束效应来掌控国家机关的相关活动。然而宪法的效力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及制约性,在理论上并非对立的。正如前面阐述所示,修宪权、制宪权、解释权三者之間存在紧密相联的作用关系,不同的权利使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也存在差异特征。宪法解释权作为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连接纽带,首先受制宪权性质的制约,即各种解释活动不能违背制宪权的基本价值与精神。其次,宪法解释主体受宪法规范的约束,“成文宪法是宪法解释不能逾越的界限”,一切解释活动不能脱离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原则,“以宪法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宪法解释的基本要求”;三是宪法解释效力受程序的限制,解释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四是解释效力相对性的限制,当宪法解释中出现了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时,有权机关可以作出变更的措施,使解释的效力与宪法规定之间保持一致;五是明确规定宪法效力的使用范畴,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使得权利得到无限的放大。宪法受限制性是确保宪法法律功能的基本条件,为宪法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冗余的空间设计。从客观角度进行分析,宪法法律效力是一种严格的系统保障机制,体现宪法内容的精神,映射宪法在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在宪法法律效力的执行层面,是否设置强制性的框线,目前不同国家所采用的解决方案也不尽一致。在执行的流程方面:采用科学的方式来对宪法实施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使之成为既定的法律运行状况;法律对执行的细节及执行机构给出明确的解释;从客观维度,要求保留对宪法修正的调整件,保持与整个法律体系相互一致。除此之外,与法院进行裁决的方式有所不同,宪法在解释过程中,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对自觉履行义务及宪法遵守的提供模式。目前,宪法所提供的资源相对有限,唯有提升全民对宪法的认知意识,才可形成实现宪法价值的社会共同体的意志。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教出版社,2003:117-119.

[3]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