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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角度探讨新闻侵权问题

2018-11-29董国亮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视角法律

摘要: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损害他人民事权利,即为构成新闻侵权.新时期发展中,伴随着法制社会进程的加快,应如何面对新闻侵权法律责任问题,逐渐成为了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对应的责任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视角,探讨了避免新闻侵权的策略。

关键词:法律;视角;新闻侵权;责任主体;避免

中图分类号:D923;G2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90-01

作者简介:董国亮(1993-),男,汉族,山东菏泽人,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专业。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发展,也随之出现了较多的新闻事件,继而出现了较多新闻界及法学界广为关注的新闻侵权现象,這对于规范我国新闻业的发展,以及真正意义上发挥新闻业的作用背道而驰。从法律视角去看待这一问题,结合需要对其进行针对性解决,这是促进我国新闻业更高效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在新闻业的发展中,新闻单位或个人借助于大众传媒媒介,所实施的以捏造内容或过失新闻,并向大众传播的,即为新闻侵权。常见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主要表现如下[1]:

(一)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和作者

根据笔者研究表示,新闻侵权事件和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主体具有密切的关系。也就是新闻新闻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现行法律中义务主体。那么也就表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就是新闻媒体通过民事主体及独立法人出现,比如通讯社、新闻图片社及报社等。对于非法结构导致的侵权行为,并不是新闻侵权,而是一般侵权。

(二)提供侵权新闻作品材料的个人和单位

具体分析来看,一旦没有通过中转环节的新闻作者及作品之后转变策略,对于需要报道的人物、事实进行直接的采写,显然新闻材料的提供者即为作者自己,就如同对于正在发生的事件。在实践中,对于一个新闻事件,并非所有的记者都能亲临现象,这时候,其他公民和单位的目击者就可能成为新闻事件信息的提供者,具体指明知或能预见其提供的新闻材料会被媒体报道或公布,并在此前提下向新闻媒体提供材料的个人,其自觉地作为了新闻作者的信息方,这一个人或单位,应当、对材料中有侵犯他人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显示了此方面法律的严谨性。

(三)新闻侵权作品的转载单位

目前网络发展较为迅速,促进了信息的流转,转载相对于首次发表而言的,对已经在其他新闻媒介上刊出的新闻作品,新闻单位进行了转载,究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否是今年探讨的热点,且对于此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发展中,转载者有义务审核被转载方的新闻作品与否方面,尚未出现定性的要求,这也使得这一现象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很难在现实生活中逐一完善地去审核所转载的原作品,面对这种情况,于明知原载作品已构成侵权的前提下,进行转载、抑或是明确知晓其已构成侵权,但即便如此,仍不予正视更正的,则可将其视为侵权转载。

二、避免新闻侵权的对策

(一)全面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通过分析现代新闻业发展表示,出现新闻侵权情况和新闻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及政治素养具有密切的关系。要想避免出现新闻侵权的情况,就要使新闻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业务技能得到有效提高,使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政治思想涵养及敏感性。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还要根据规定实现新闻采编人员的准入制度,使其具有规范化。通过专业化学习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上岗证基础,使工作人员的思想及专业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2]。

(二)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我国社会发展中,法律是规范各种行为的基础,而“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秉承的治国标志,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意义重大,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采编工作更是不例外,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条规等,所以其应当加强对法律的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不断强化法律意识,知道新闻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发表,一些行为应不应该做等等。加强自身法律规范的学习,对自身法律涵养进行完善,提高新闻质量。

(三)坚持真实,依法报道

在新闻业的长期发展中,真实性一直是其基本原则,这点是根本性的,但综合当前网络传播等大力发展下的现状,不真实,胡编乱造新闻的现象屡见不鲜,显然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事情。所以,在实施新闻采编工作过程中要重视新闻真实性、事件真实性,并且对采访对象利益进行全面考虑,尤其是名誉权及隐私权。

(四)公平客观,不妄下结论

现代社会中的新闻单位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要义务就是追求公平公正的评论原则,简而言之,对于任何公民和事件,任何人都无权去随心所欲地乱下结论和判断。新闻媒体责任就是将事实的真相报道出来,并不是裁决,避免对受众造成误导。

(五)不可将信息源的真实性等同于新闻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目前情况分析,如果出现新闻侵权事情,采编人员或者新闻媒体就会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抱有侥幸心理使新闻提供者采访记者充当,此种方式过于片面,没有法律层面的真实性。为了能够提高新闻的真实性,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对于未经核实的材料,其有责任和义务去进行多方核实,为了取得相关书证、物证等材料,最好能坚持“与当事人见面”的原则,从而确保这些证据具备法律效力,以此有效走出真实即正确的误区[3]。

三、结束语

在现代社会中的新闻行业发展要重视新闻侵权,其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危害了我国法治进程。新闻媒体属于社会形象的公正代表,要求其能够传播法律知识。为了降低新闻侵权情况的出现,相关工作人员要对自身法律涵养进行充实,对新闻行业发展进行规范,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程辉.从法律角度透析新闻侵权[J].新闻研究导刊,2013(4):21-24.

[2]王丽.网络新闻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3]周星.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J].经济视角:下,2013(12):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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