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2018-11-29郭牧遥
郭牧遥
摘要: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也是我国海商法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的热点。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角度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如何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关键词:无单放货;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85-01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货代”,是进出口商进行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对他的客户索要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金代理人。①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所下的定义却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②从货代的定义上看,传统观念上的货代所开展的业务是属于只代理不运输的纯代理业务。但随着航运业的茁壮发展,在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具有了双重身份: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新生的无船承运人。
二、作為承运人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在不同代理业务下,规避风险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首先来看签单代理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事项违法等情况下,尽管货运代理人声称仅是作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但仍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在装港时,持不具有我国交通运输部指定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收货人在此情况下出现损失,货代应与该无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签发提单时,首先,国外签发提单的所有空白票据应该得到解决。其次,在FOB下,应该由主要的国内有效披露企业注册和提单有权签发承运人的法案来表明自己的身份仅是签约代理,如果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固定的。在此基础上,帮助客户获得货物的交付相关方面没有证据,既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作为活性剂,同时扩大了市场信誉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合理的避免成为矛盾关系的主要责任。
其次是换单的风险及其防范,这里举一个案例辅助说明:被告进口一批木材,货抵目的港后,被告以开具保函为由请求原告代理公司无单放货,并在保函中记明由被告承担此次无单放货对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诺一旦取得正本提单立即交给原告并取回保函。原告基于合作信赖,同意了被告提供保函无单放货的承诺,但被告提货后检验发现问题,与卖方多次协商未果,遂产生纠纷。被告也因此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银行付款赎单。了解到被告无单提货后,卖方遂在新加坡起诉承运人,并胜诉。后承运人向原告索赔,直接用原告代理费中的相应部分充当索赔金额。被告则主张即使其无单放货行为属实也出具了保函,但是货物至今仍未提取出库,原告可收回货物同时归还保函,不应再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因为被告要求无单提货,原告基于合理考虑后同意凭保函提货,应认定双方均无欺诈行为和骗取货物的恶意,因此该保函具有约束力,根据保函要求被告应赔付原告因其要求无单放货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在这种情况下,货代的基本对策应是换单代理不管授权与否,都不应无单放货;如果办理无单放货不可避免,则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而不应仅是船长的书面授权。
三、作为无船承运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无船承运人作为合同缔约方,不仅应对自己的无单放货行为承担责任,还应对自己的代理人以及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承担责任,为此,无船承运人必须采取全程防范对策,以预防为主,进行积极的事后补救。
在单证上尽量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采用海运单;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除此之外,应当重视提货人的资信调查,还可采取其他方式放货,以避免无单放货,例如让托运人办理提单电放等。还要谨慎选择目的港的代理人和实际承运人。
例如,A公司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以A公司为托运人的全套正本指示提单。而后轮船停靠于连云港码头,将货物卸入港务公司仓库。货物置入仓库之后,正本提单持有人始终没来提货。而船公司也始终没有向卸货代理发出签发提货单的指示,亦未发出放货通知。但是港务公司却在次年的1月1日交付货物于B公司。后A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向船公司索赔。经查,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在A公司起诉前不知晓港务公司的放货行为。在这种条件下港务公司擅自放货,应由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可以事后向港务公司追偿。
而对于事后补救,无船承运人可以利用除外事宜进行免责抗辩,也可采取补救措施,例如申请法院对提货人或放货人的财产进行扣押。
四、结语
无单放货作为国际货运实务中的一项热点问题,其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对于国际货运代理而言,如何在实务中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其自身利益以及其客户方的利益都尤为重要。本文对如何规避这类风险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国际货运代理的航运实践有所帮助。
[注释]
①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货运代理》.刘洪俊,郭萍编,译.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1.
②孟于群.货运代理与物流法律及案例评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