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视野下知情同意权的制度研究
2018-11-29朱文洁
摘要:在医患关系中知情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医疗知情权的实现工作,有助于理清医患關系,解决我国现存的医患之间的矛盾。要确保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还需要医患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并且要健全法律体系作为相关保障。
关键词:医事法学;知情同意权;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82-01
作者简介:朱文洁(1984-),女,汉族,江苏无锡人,任职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一、前言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与观念不断增强,医患双方正在逐步审视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考虑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表明医患双方必须要及时调整固定的思想,充分做换位思考,特别是医生站在医疗信息的有力方面,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进行充分的尊重。医患关系中知情同意权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需要保护医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对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非常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二、知情同意权出现的问题
(一)医患双方对于知情同意权的概念认知出现偏差
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使得对于知情同意权的概念认知出现偏差。一些医生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过分注重技术标准,忽视了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并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只是单方面认为只要患者或者是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进行签字,就能够避免在医疗事故中自己的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医疗纠纷过程中,很多病人家属都认为知情同意书只是一项例行的工序,患者及其家属并没有权利来增加或者是减少知情同意书的项目,因此不管病人家属是否同意,都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也是医院进行免责的霸王条款。
(二)资源分配不均衡也会导致医患双方信息沟通不足
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看病难的问题广泛存在,主要的卫生资源大多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之中,基层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疗水平比较差。这就造成大医院门庭若市,一些大医院的医生门诊人满为患,这必然导致医生工作量超出预定的负荷,在医生的一天的工作中需要为很多病人进行问诊,这样就没有充足的时间与患者或者是患者的家属进行适当的沟通和交流。
(三)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存在着很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如果没有健全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那么患者所使用的治疗费用基本上要依靠家族的帮助才能够实现。因此,在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还受制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
医患双方必须本着尊重各自人格的前提进行交流,医生需要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而使得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也就是尊重其自主的权利,如果患者在咨询以后选择不同意,那么医生也应该表示尊重,不能够轻易否定患者所选择的方向。同时作为患者来说,也应该对医疗方案的选择上进行科学的选择,并且承担相应的后果。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医生需要主动了解患者的病情,积极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这样会有助于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采取相对应的有效的解决方案。医院要建立自身的评估机制,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进行合理的评估,这样能够保障最佳的方式与患者进行交流,使得医患双方形成良好的互相信任的关系。
(二)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
需要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水平,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大城市大医院医生的工作负荷,使得每一个医生都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病情上的交流分析,这样也能够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建立。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知情同意权是有自我感情色彩的否定权以及同意权,因此并不仅仅涉及到患者的健康问题。必须要在患者与医生之间建立一个平衡点,这样才能够建立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医生首先要保障对患者的告知原则以及告知的标准,同时也能够在细部细节上对于告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优化,既要注重对规范流程的相关完善,也要注重实体性的规范。医生在行使知情同意权告知的基础之上,既要对于患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也要能够防止该项权利被滥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医疗法律制度,但是在关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层面上,目前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相关司法部门需要根据实践作为标准,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相关医护人员的权利,这样才能够建立和谐有效的医患关系。
四、结束语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贯彻知情同意权实现的重要目的,确保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权权利同时也是患者自身的选择权利,同时也是相关医生的义务。从医学伦理的角度来看,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医生有义务对于患者实施人道上的帮助,这并不仅仅是帮助病人治疗疾病,而且更重要的是实现其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为医患双方的深入理解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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