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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存在的法理学分析

2018-11-29江超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商会

摘要: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学术界针对政府干预、现代化建设以及法人制度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当前针对商会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法学研究工作的重点。本文从商会和市场经济、国家政治以及市民社会三方面对商会存在进行法理分析,从而促进商会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商会;政府机构;市民社会;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80-01

作者简介:江超,临沂大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商会主要是指为维护成员基本利益,促进工商业建设发展的集合,其成员主要是商业自然人以及相关组织。社会、经济以及法律相关制度为商会的存在提供了法理基础。目前在市场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存在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如果忽视这些矛盾将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阻碍民主法制化社会建设的脚步。

一、商会和市场经济

(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经济学观点中当市场上出现失灵状况时通常会选择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和规范,但是市场上依旧存在政府无法进行干预的情况,此时商会能够很好地处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其优势主要表现在:能够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精简政府机构,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能够促进政事实施,降低法律执行成本;具有较强的自治功能,能够弥补市场以及政府调节的失灵。

(二)是经济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

承认和肯定商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对经济民主的重要回应,商会追求经济民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商会组织运行模式是现代化民主经济的重要体现,反应了民主的观念和价值倾向,商会在进入和退出上遵循自愿的原则,在决策上采取民主决策的形式;第二,商会能够促进国家经济管理决策权力的分化。国家相关机构必须要将部分经济决策权力让渡给商会,大部分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商会的限制和规范;第三,有利于促进决策的大众化。传统模式喜爱国家对于企业的管理是单向运作的模式,商会的成立使得企业能够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对话,提高企业的主动性。

二、商会和国家政治

(一)能够克服分权制衡过程中存在的局限

通过权力制衡来实现国家民主建设的主要局限是:依靠权力制衡形成的民主并不能够代表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民主意识;权力制衡导致人民民主主体地位缺失,人民对政治活动不积极;不能够对民主建设活动形成有效的激勵作用。权力制衡制度的局限性要求社会上必须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力量,由市场经济中不同利益主体构成的商会就是其重要的形式之一。

(二)能够利用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

通过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相关政治学理论主要有多元主义理论以及法团主义思想,其中多元主义理论强调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社会团体,他们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来源。而法团主义思想认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能够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集中趋势,集中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国家合作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形成规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商会已经成为能够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的社会团体,符合政治学相关理论的描述。

三、商会和市民社会

(一)是市民社会建设发展的基础

市民社会主要包括工人组织、宗教组织以及商会组织,商会之所以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基础力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从历史角度分析,商会在确认市民社会、保障社会自由以及避免过度干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在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商会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黑格尔等人给予了充分的论述;第三,在经济作用发挥上,市民社会作为沟通国家和经济之间的重要桥梁,商会是其重要的载体之一,具有极强的代表性;第四,在政治作用的发挥上,市民社会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和约束,其中商户是典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促进新型市民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

市民社会中实行三分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构建新型国家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其中要求国家和社会群体之间要进行积极地沟通和互动,构建互惠关系,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商会的重要作用有:自身管理模式可以作为国家关系构建的一个典范;商会是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商会能够有效促进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

四、结语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促进商会立法工作的开展对于构建民主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商会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经济民主建设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政治角度分析,商会能够克服分权制衡过程中存在的局限,能够利用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分析,商会是市民社会建设发展的基础,能够有效促进新型市民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李文,聂轶青.商会存在的法理学分析[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02:58-59.

[2]范锐敏,刘凯.论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J].社会科学,2002,04:48-51.

[3]陈雪娇.我国商会的法律地位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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