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
2018-11-29张静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当中,在此基础上诞生了相应的网络法律。对此,本人从法理学出发,对网络法律进行分析,探究了网络法律的主要理念。笔者认为网络法律的主要理念包括秩序维护、权利保护以及自由共享三个方面,促进网络法律研究领域的发展和网络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网络法律;法理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73-01
作者简介:张静,山东交通学院,金融学专业。
从法理学基础上对网络法律展开分析,是促进网络法律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重要过程。这包括对网络法律的主要理念,明确网络法律的保护对象和法律精神,结合网络的发展和特色,建立有针对性、完善的网络法律系统。对于促进网络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而言,基于法理学展开对网络法律的探究是不必可少的。
一、秩序维护
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的秩序,从整个社会层面而言,社会上各个空间和层次都应维持其相应的秩序,才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网络法律也同样不例外,其主要是针对网络秩序进行维护。而网络是一个具有庞大信息量、复杂网络构架和极高信息密度的空间,千百万的信息通过网络在这个庞大的空间内交互,几十亿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执行操作。在如此复杂、精密、庞大的网络世界中,通过法律维持其稳定的运行和秩序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可以说正是为了在维持某对象秩序的理念下诞生的,从古至今一切法律的最基本理念,正是对秩序的维护。网络法律的对象虽然是虚拟的网络世界,但其仍然是法律的一份子,也应充分发挥其维持秩序的基本作用。而网络法律维持网络世界的秩序和稳定,是通过对网络用户权益的明确和保护,并针对网络纠纷采取法律措施,保障网络世界中用户信息和权益的安全,从而实现对网络秩序的维护。
二、权利保护
在网络发展的初期,曾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网络世界无需法律的介入,坚持网络应该在无约束的环境下自由发展。但随着网络技术爆炸式的发展,没有法律约束的网络开始出现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用户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隐私被侵犯、知识产权被盗用等等案例数不胜数,严重情况下甚至可以危害到用户的人身安全。此时网络用户们开始深刻意识到,必须让法律介入到网络世界当中,通过最有威慑力、最具执行力的法律系统,解决和避免网络纠纷、镇压和惩治网络犯罪是极其必要的。此时,网络法律的呼声前所未有的高,部分国家在网络法律建设中,认为应当严格进行网络管制,通过法律对用户的强制管制,消除网络的犯罪和不稳定因素。在一些国家的网络法律中,对所有网络用户执行严格的实名登记制度,尽管这样的管制方式能够有效的消除网络的犯罪和不稳定因素,但同时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的扩张和发展,并非长久之计。
但是,网络诞生至今只有二十年左右,且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只在近几年发生,仍然属于新兴领域。因此,保障网络的发展是首要的,网络法律的中心价值应当是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网络法律的存在应当是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而并非管制和约束。网络法律的建立所基于的理念,将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整个网络的发展形态,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网络并不是创造罪犯的摇篮,网络只是为所有用户提供活动空间,其中也存在罪犯。所以在法律的建立上,不应以抵制、丑化的态度面对网络并用严苛的法律约束网络发展,而是应当注重对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让网络朝着更稳定、人性、和谐的方向发展。
三、自由共享
网络是一个开放、自由、共享、虚拟的世界,网络世界相比起现实世界而言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大的自由和共享空间。网络世界的这一特点为让网络用户能够拥有高度自由在网络上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互。网络用户在网络生活上同现实生活相比,在网络生活中并没有一个集中的权力源,也不会被现实中的人际网和地域所限制,这为网络用户个人自由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很大一部分网络用户热爱网络世界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网络可以为其带来现实生活中没有的高度自由。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借助网络,用户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高效、快捷地实现信息的交流共享。在法律的建设过程中,不应该采取創造或是发明法律的态度,而是应当采取表达法律的态度,建立法律的过程其实只是将某个对象中存在的法律特点和规律,用建立法律的方式具象化。因此对于网络法律而言,应当尊重网络的自由共享特点,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通过网络法律保障网络世界中用户信息和权益的安全,对网络犯罪给予严厉打击,从而维持网络世界的秩序和稳定是极其必要的。虽然网络法律的发展时间不长,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但随着对网络的法理学分析的不断深入,网络法律必将越来越完善、先进,从而为网络世界的稳定和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夏燕.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8,10:81-83.
[2]于志刚,邢飞龙.中国网络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和未来建构——以2012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点的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04:82-94.
[3]陆宇峰.策略型网络法律舆论:方式、影响及超越[J].法商研究,2016,3305: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