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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分析

2018-11-29张雅静南佳艺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数据独立性

张雅静 南佳艺

摘要:现代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网络技术的应用给人们提供获取信息的便捷途径,信息传输的过程主要就是数据交换和数据传递的过程中。但是计算机数据是否属于财产领域内的内容,或者是计算机数据与民法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在民法定位中均没有明确,民法理论对数据的法律属性也没有进行基础性的研究,因而在处理一些纠纷性事件时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对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数据;法律属性;民法定位;计算机;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71-01

作者简介:张雅静(1996-),女,汉族,河南洛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南佳艺(1998-),女,汉族,陕西延安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产生了大量的信息数据,但是这些计算机数据既没有独立性和特定性,又并不属于无形产物,其法律属性有待界定。信息数据在民法关系上不够明确,因而产生网络纠纷后,裁判缺少理论依据,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将数据单独的财产化或客体化处理。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要认识到不能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表彰的范围内,且数据自身并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交易性也会受到信息内容的影响,数据价值依赖于自我保护控制和数据安全等,故在民法定位上也不能将其当做独立的财产。关于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要综合客观情况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1]。

一、数据的法律属性分析

在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数据并不是构成法律上的物,人们认为保护数据要从保护虚拟的财产出发,对于数据中显示的武器、Q币以及电子邮箱等构成的虚拟财产,都可以显示出来。但是数据本身不属于物权法中界定的内容,因为数据没有独立性,必须要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来显示,缺少民法上规定的特定性和确定性。但是数据又和民法上提到的“无形物”有区别,两者的概念不能混淆,从物理上来说,数据是看不见的,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并不具有稀缺性。因而就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信息的法律属性比较来看,信息法律是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或者是对知识产权等予以保护,但是数据法律并不具有这一项功能特点,故而不属于民法法律中的构成物。在分析数据的法律属性的同时,还要搞清楚数据也不具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法保护的利益内容,表现类型较为多样化,物权不属于物,因此不是物权法保护对象[2]。例如在控制游戏账号方面,像银行控制保险柜一样,属于财产保护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控制电子邮箱以及电子账号,等于是对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的占有行为,拿到钥匙的对象,则是说明这个“物”就是属于谁。

二、数据的民法定位分析

在对数据的民法定位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重点研究数据交易的非财产性和非客体性,对于这一点存在较多法律上的疑问[3]。对单一性数据的非财产性和非客体性进行静态理解较为简单,将大数据作为交易对象可以产生相关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数据是否具備非财产特性?如果数据不具备这种财产性,又要如何建立数据经济的法律基础?数据的产生是在电商和网络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战略价值得到广泛认可,人们普遍认同数据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但根据这一点就将数据作为法律财产是不合适的。数据自身是作为生产要素和经营要素被使用的,在优化管理、扩大客户群以及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营利性明显,在具体的利用过程中,数据要素作为经营要素,和市场调研、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平台的作用是一样的,其自身并没有独立财产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数据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主要是企业整体协作和综合运营的结果,对于数据自身,只有不断的挖掘和分析,才能发挥其利用价值。民法买卖合同对象是特定标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均属于交易对象,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显然,数据交易合同并不满足这一要求[4]。

三、结语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数据具有非客体性,在数据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将交易的合同性质定义为数据服务合同,考虑到数据缺乏外部性、主体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难以对其实现权利化,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重点分析。利用数据中立的本质特征,以法律形式规制其信息功能,对虚拟性和工具性的网络民事纠纷予以妥善处理,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民法对数据进行法律理论的定位,在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和理论结构的基础上,促使各种网络数据的民事纠纷得以解决,实现对个人数据信息和民法人格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彭爽.外文法律专业数据库在湘潭大学的利用现状——以Lexis数据库为例[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2):32-35.

[2]尹志刚.着眼现在 开创未来——法眼集团运用互联网数据构建“法律商城”[J].人民法治,2017(2):104-105.

[3]张浩.大数据与法律思维的转变——基于相关性分析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5(5):12-21.

[4]黄道丽.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模式分析[J].中国信息安全,2015(6):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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