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宋代刺配制度
2018-11-29冯顺杨志伟
冯顺 杨志伟
摘要:肉刑起源于上古时期,作为封建社会重要的刑罚方式,在朝代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地增加其内容并日益得以完善。宋代的刺配制度是由黥刑、杖刑和流刑三种刑罚融合发展而成,有人说这是封建制刑罚体系的倒退,笔者并不如此认为,其虽然看起来刑罚较重,但不能否认其宽刑减罚的法律思想。本文将从刺配制度的渊源来简要分析宋代刺配制度,并简析其存在于宋朝的原因和意义,并对宋朝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刺配制度;杖刑;流刑;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61-02
作者简介:冯顺(1993-),男,汉族,山东郯城人,山东师范大学,硕士,中国法律史专业;杨志伟(1994-),男,汉族,山东临邑人,山东师范大学,硕士,中国法律史专业。
宋代刺配制度源远流长,继承了古代黥刑并对杖刑和流刑两种刑罚加以融合,在宋朝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所形成的一种新的刑罚方式,有学者认为这是刑罚体系的倒退,笔者认为,存在即合理。刺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适合宋朝的统治和皇权巩固,符合当时的社会实情,本文将通过对刺配制度的简要分析,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刺配制度的渊源
刺配一词按《辞海》中的解释是中国古代刑罚的一种,在面部刺刻标记,押送边疆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所谓“刺”即指刻字或图形,这一刑罚可追溯至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进入封建王朝时期,秦汉时期改称为“黥刑”。《说文解字》中曾有云“黥,墨刑在面也”。而“配”则是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刺配制度是对判处主刑为流刑的犯人,并附加施用杖刑、黥刑。这种用刑方法最早出现在关于唐朝的法律文献记载中,“自大中以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而刺配流役的刑罚方法,正式创立的时间大概在唐朝以后的五代时期,后晋天福年间“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后晋律法承袭了唐代“加杖流”,并恢复“墨刑”,将两者进行结合形成了刺配制度的雏形。后晋时期,在刑罚之时刺面和杖刑并不并用,或“决杖流”,或“决配流”。宋代的刺配之刑经过对前朝法律的发展,形成了“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受三刑也”的刑罚手段。
随着刺配之法在刑罚中施用的案件越来越多,施用的范围不断地增加,其逐渐地成为一種新的刑罚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犯罪的审理处罚中。根据所犯罪行的罪名、轻重不同,所刺配的时间、地点远近不相同,刺字的内容、部位、大小和深浅各不相同。
二、刺配的施用对象
刺配制度在五代和宋朝不断地走向完善,其刑罚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在宋朝主要的处罚对象是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盗窃及一些累犯罪犯。根据史料和相关文献记载,强盗和窃贼是主要的打击对象。
(一)杂犯死罪减赎者
(二)贪官污吏
(三)强盗、窃贼
三、刺配的刑罚方式
刺配之刑是三种刑罚方式的融合和并用,或三刑皆用,或免于杖刑,刺面以配他地,作为三刑合一的刑罚方式,其行刑的顺序也是有着一定的要求的。三刑皆用者,杖刑作为主刑,应先杖之,黥刑、流刑作为从刑,其次用之。免于杖刑者,先黥其面,而后流放他所。《长编》卷三四中记载元丰六年(公元1083年)九月,鄜延路第二将李浦贷死,“免真决,不刺面,配沙门岛”。权宁远寨主翟士良判处“免真决,刺面除名,配沙门岛”。免真决就是免除杖刑的执行,而后刺面,再流放边远苦寒之地。从中可见,刺配之刑的适用具有一定的行刑顺序,而每种刑罚的执行皆有不同的要求。
(一)刑杖之法
杖刑作为从刑的一种,其具体实施也有着法律的明文规定。太祖初年,为了消除五代时期刑罚严苛,乱象丛生的现象,下旨制定折杖法,将其厘为定制。折杖法的制定与使用成为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的一种替代刑罚。北宋前期,杖刑称之为“小杖”,其与唐朝“笞杖”类似,用以惩罚轻微罪的薄刑。
(二)刺面之法
刺面之法作为肉刑“黥刑”的复活,依据犯人所犯罪行的种类和情节轻重不同,所刺字的部位和记号都有所不同,因其所配役地区的远近不同,刺字深浅也各不相同。黥刺的部位包括耳后、背部、面部、额头之分,例如强盗罪,初犯刺于耳后,再犯者刺于额角,多次犯罪者犯刺于面部。哲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有诏令“犯盗刺环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得过五分”,此诏令中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黥刺方法,说明当时的黥刺徒刑有方形与圆形之分,处以徒流刑的,所刺刑罚图形为方形,处以杖刑的刺图形为圆形。在刺配刑中,所刺的深度也有所限制,如盗窃罪所刺深度不得超过五分,并且根据所犯罪行轻重和配役地区的远近不同所刺图形的深度可以分为多种,即是四分、五分和七分等种类。
(三)流放之法
刺配之犯所流放之地的远近则依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罪犯是否为特殊职业者而做不同区分。宋代配役区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犯人刺配在衙门或官营手工业。第二类区域是刺配沙门岛、海门岛,琼,崖,万州等边远凶恶之地。刺配这些地区的罪犯皆是犯有强盗、谋杀等严重犯罪的应处以死刑的犯罪分子,但由于得到“特贷死命”,遇有特别恩赦,免除其死罪,折杖刺配于这些地区服苦役。这种刺配地区的南移,带去大量的劳动力量,促进了对于南方蛮夷地区的开发与发展,促进了其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为国家的政治和经济重心南移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刺配制度在宋朝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刺配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宋朝得以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社会存活环境的,虽然他将黥墨之刑从废弃的肉刑历史中拉回来,是对肉刑的复辟,使其具有刑罚上的倒退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最初的出发点——消除五代沉疴,宽刑减罚,特贷死命的想法是有利于刑罚和社会发展的。刺配之法的滥用并非其创立者的本意,而且这一制度的运用为宋朝统治下的社会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与促进作用。
第一,宋朝地主阶级和平民阶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间反抗此起彼伏,刺配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统治。第二,统治阶级内部腐败严重,官吏贪污、受贿现象普遍,为了整顿吏治,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降低阶级矛盾,刺配制度对贪官污吏的适用也是形势所趋。第三,周边国家虎视眈眈,形势严峻,军队人员缺乏,刺配人员充军可以补充军队缺员。
五、刺配制度对宋朝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第一,刺配制度的创立和使用进一步完善了刑罚体系。第二,体现了统治者“恤刑慎刑”的刑罚思想,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保留大量的社会生产力和军队实力。第三,惩治贪官污吏,维护统治阶层官僚集团的清正廉洁,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二)消极影响
第一,刺配敕令繁多,刑罚不统一,导致刑罚滥用。第二,刺配之法通常将人流放外地,对于犯罪严重者甚至会流放千里之外,这种远途流放,需要军士、衙役进行长途押解,监管不易,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为积贫积弱的国家财政增加更严重的负担。第三,刺配之刑适用过后,所黥刺图案或文字皆存于面部,而不能去除,会跟随其一生,导致犯人即使刑满释放之后,也难于融入社会,被其他人所接受,不能找到谋生之途,因而多有刑满释放者苦于生机,重新走入歧途,或为盗贼,或落草为寇,或入山为匪。这样无形之中就给国家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新的不安全因素,给国家政权和统治者带来威胁。
总而言之,刺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尤其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虽然将肉刑重新启用是一种刑罚历史的倒退,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措施的适用也为宋朝国家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旧五代史·刑法志》[M].
[2]《文献通考》卷一六八[M].
[3][宋]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4]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17.
[5]《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六月壬寅[M].
[6]《长编》卷六一景德二年十月丙申[M].
[7]《宋会要·刑法四》“配隶”[M].
[8]《近事会元》卷五《配衙前安置》[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