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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法理探讨

2018-11-29王寿锦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摘要:本文立足于法理的角度,对我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推定规则的不足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然后再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推定规则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提供一些帮助。此外,在离婚案件中通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债务,能够有效的起到杜绝虚假债务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关键词: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共同债务认定;推定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92-02

作者简介:王寿锦(1985-),女,汉族,福建福州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法理依据

目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理依据,不同法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种理论。

1.表见代理理论

表见授权是指当夫妻一方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这种行为可以看成是经过夫妻双方协调后共同进行的,同时夫妻另一方假如对此毫无知情也不能以此为由而对这些行为加以否定,这种外表授权是由于夫妻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①。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表见代理的规则相似。而所谓表见代理,主要指因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身份关系存在特殊性,所以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看似具有有权代理的表象,使他人认为其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和有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1]。出于对交易的保护,从而设立了相应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属于无权代理。当无权代理人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时,虽然是以本人名义进行的但被代理人也应承担该行为带来的相应责任,而代理人不需要承担责任②。夫妻共同负债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的负债,而这种负债通常是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出于各种原因所产生的,这个过程没有授权假象,也没有无代理权的现象。

2.实现效率优化理论

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合同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包括婚姻关系,均是一种契约合同关系。该观点的具体表述为,交易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交易时,我们假设有一个婚姻自由的市场,民事行为作为该婚姻自由市场的主体,具有不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特征。所以,男女双方组成家庭并结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双方的结合能够给双方都带来超过各自独处时的效益。经济学上有“利益所在,风险所归”的原则,因此,夫妻双方通过结合能够带来利益,同时结合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需要夫妻双方两人共同承担,这种风险常常表现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这也可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依据[2]。从严格意义上讲,夫妻关系与一般契约合同关系终究有某些的不同,实现效率优化理论作为共同债务的法理依据也不恰当。

(二)法理解释

从婚姻法的逻辑可以看出,不仅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使用了推定规则,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使用该规则。要使举证债权人明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非常重视对债权人的保护,这也是需要我们急切要解决的问题[4]。我们应该建议法官在进行离婚案件的审判时,不应该机械的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5],考虑所有当事人的各方面的利益进行司法裁量,这不仅能现实我国司法具有公平和正义的特征,也能缓解社会的对立[6-9]。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法理分析

(一)对相关法律依据的分析

目前,我国涉及夫妻共同債务推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是《离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我们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地分析。在我国一般的离婚案件中,时常出现夫妻一方为了逃避相应的债务而进行离婚,离婚又称为假意离婚[10]。为了有效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此发生我国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推定的规则,该规则可以起到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我国许多法学者也十分赞同该司法解释,不仅能够大大降低自由市场中商品交易的成本,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也能防止社会矛盾的产生,从而有效的维护自由市场的秩序,也体现出了自由贸易精神③。从另一个角度看,该司法解释尽管存在许多优点,但也有不少缺点④。

(二)婚姻法逻辑分析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审判制度也在逐渐得到完善,同时在离婚案件审判时使用到的推定规章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怀疑。笔者通过对有关文献资料进行查阅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1-13]:第一,在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时期,通常对这个时期产生的所有债务均归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该推定规则的价值导向存在争议,对夫妻关系的存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冲击着以和谐而闻名世界的化学文明[14];第二,相应的举证责任制度存在不足之处,夫妻一方在举债时,加入另一方对该举债事实不知情,也就不能证实债权人“明知”该类债务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该推定规则的使用会极大的损害对夫妻一方的利益;第三,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时期对财产进行约定属于夫妻内部的行为,由于这是夫妻内部的约定通常使外人很难知道是否具有该约定,因此,夫妻一方极难举证债权人明知该该约定的存在。由此可见,离婚案件使用的推定规则是不恰当的,经不起人们的推敲,该规则的使用势必会对夫妻一方的利益产生损害,从而使法律里公平与正义越来越远⑤。

三、完善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解决办法建议

目前我国并未构建起完善的夫妻债务法律体系,仅有对财产分割方面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很难运用于实际中[5]。

(一)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制度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已取得了不错的成就。在自由市场中交易的商品种类也在不断的增多、丰富,同时,在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关系均具有复杂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工作同样具有复杂性,共同债务的认定工作正逐渐趋于发展化、多样化[15]。但是,目前我国并未构建起完善的夫妻债务法律体系,因此建立这方面的制度显得较为迫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以下简称《民事证据法》)中有关规定,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同上更倾向于书证达到减少依赖证人的目的,同时对其他证据重视程度较小⑥。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的司裁决时,法官不应该仅凭书证进行裁决,同时还应考虑到各种影响案件的审判的因素。片面的强调书证的重要性而忽视其他对案件裁决有很大影响的证据[16]。在实际中,特别是举证环节,尽管债权人了解夫妻对相关财产进行过约定,但通常很难证明,应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从而不断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二)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

通过对《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分析可知,共同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外人对该内部约定不易了解,除非曾明确告诉过债权人。我国为了保护自由市场中商品的安全交易,同时也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举证的责任交给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产生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应通过双方的签字确认才能生效,通过签字确认的行为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使婚姻关系得到维持。从另一方面看,这样的行为显然会增加商品交易时的成本,但这对于债权人规避风险却尤为重要[17],从而不仅能够保证自由市场中商品交易时的安全,又能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⑦。

(三)明确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

分居是婚姻关系中一种不正常的形态度,指夫妻双方虽然维持着婚姻关系,但由于感情出现问题,甚至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双方已经不居住在一起,同时在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活动也并不一起进行,而是各自进行。目前,我国夫妻分居现象时常出现,我国同时也制定出来一些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分居期间的关系。国家之所以要对这方面进行调整,就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分居后,双方对各自的情况了解不够,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事件,所以国家对分居期间的债务进行了必要的规定[18]。

四、结论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仅有对财产分割方面的一些规定,同时这些规定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很难运用于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然而当前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也不能处理夫妻债务认定的问题,不仅影响案件的裁决同时也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所以,急需我们去建立一套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为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注释]

①马原.新婚姻法条文解释[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

②姬新江.论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4.

③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J].政治与法律,2012(6):6.

④王厚涛.离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研究[J].公民与法,2016(8).

⑤张建新.论配偶一方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与承担[J].经济与法,2013(11):11.

⑥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2.

⑦孙科峰.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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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孙科峰.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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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孟艳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