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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会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现状考察

2018-11-29廖原菲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广州

摘要: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础是法治,即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法善治。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深度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广州特大城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法治建设问题展开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立法;民间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基层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6;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56-02

作者简介:廖原菲,女,法律硕士,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学。

近几年以来,广州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法治的重大决策以来,广州依法治国的探索,顺应了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的基本规律。然而,从法治理念和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要素来看,广州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仍存在不足。

一、广州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效形成

最近几年,广州市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建立了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截至2016年底,广州市有人民调解组织3210个,其中工业调解委员会61个,企业调解委员会312个,专职和兼职调解员1.4万多人。连续4年调解成功率达到98 %。一直到2017年6月30日为止,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解决的案件达到了26006宗,有效解决了25796宗案件,成功率为99.19%。除此之外,该市的诉前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作为法院推进诉讼调解与对接机制的具体模式,起到了全方位联动的有效作用。

近年来,广州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任务依然繁重,需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然而,行业调解制度的构建和诉讼与分派对接机制由于起步较晚、覆盖面狭窄、晋升缓慢、经验不足等原因,仍处于机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因此,广州尚未形成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动员全社会参与城市治理,仍面临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广州市社会治理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拓展与优化

在新的形势下,广州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战略部署,结合自身的实际,加强创新社会治理,不断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使之与诉讼之间实现有效统一,帮助当事人更好更快的选取解决纠纷的手段。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拓展与优化

1.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是应着力巩固和发展村居(社区)调解组织,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及时调整、整顿、充实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每个乡镇(街道)成立由司法所长担任主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交界地区、大型集贸市场、新社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现机构、人员、薪酬、地点、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志、胸章、程序、文件“六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评估活动。改善和完善社会形势和舆论,分析研究、集体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出及时的披露、调节流程公开、协议履行情况回访等工作制度。

2.组建规范的、有专业分工的调解队伍

广州市需要建立实现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等级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管理。招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教师、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组建成专业的调解小组,达到优化小组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的目的。加大协调力度,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由政府出资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增加公益岗,配备社工人员,充实壮大人民调解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化解矛盾解纷能力。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拓展与优化

1.提升行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有效性水平较低,导致了当事人在行业选择中的调解意愿、贸易调解协议的自愿履行率不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个立法先例,将和解协议纳入执行基础。当事人在和解理论中形成的自觉共识已越过司法审判,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范畴,具有与仲裁裁决和司法审判相同的效力。调解协议效力的适度前置对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缓解审判压力起到了有效的作用。目前,在打破现有司法确认制度暂不可行的背景下,能够给予权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组织一定的权利,使之可以做出和解的决策,对于这些行业调解组织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规定其具备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法院的作用则自确认调解协议朝事后监督执行进行转变。

2.完善行业调解程序制度

行业调解不仅便捷,且非常灵活,但当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制还不够完善,需进一步研究。

(1)启动程序。行业调解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调解的,应得到当事人的许可。对于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给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使之主动依职权进行调解。这种基于当事人申请和以职权为基础的启动模式能够为行业组织有效处理冲突提供一定的帮助。

(2)调解员的选定。双方可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一名、两名或多名调解员充当解决争端的中间人;当事人也能够申请调解组织派给自己一名调解人。调解人在给予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过程中,还需主动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调解的利益关系,当情况较为特殊时,调解人需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

三、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目标之一,其重点在于法治化。近年来,广州通过法治和法治创新社会治理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就。然而,相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要求来看,广州当前的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設依然不够完善与健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还没有健全城市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未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对此,依然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与探索,从而制定出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策略,提高广州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D].吉林大学,2017-05-01.

[2]董一怡.政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 2015-12-01.

[3]胡仕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J].中国应用法学,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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