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微信公众号转载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18-11-29张小晴
摘要:微信平台的出现是宣传媒体的革新,也带来了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针对高校微信平台的转载问题,从分析微信平台的优势和特点出发、梳理侵权行为的特点,之后叙述高校微信公众号转载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校;转载;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44-02
作者簡介:张小晴(1989-),女,江苏新沂人,硕士,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法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按照技术发展的脉络,每一次新鲜技术的产生都会带来法律问题。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微信公众号是大众传播信息使用最多的一种。但优质的原创作品数量是有限的,存在很大的转载、抄袭现象,对著作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挑战。
一、微信平台的优势与特点
微信平台的优势和特点是微信公众号转载常常遇到法律问题的背景和前提。
(一)微信平台的优势
伴随着微信平台的迅速发展,受众增加,微信平台存在表现形式多元、内容推送及时、覆盖范围广等优势。
表现形式多元。微信平台包含丰富的编辑素材,发布的信息可以包含图片、文字、语音、视频,甚至还可以以超链接的方式拓展更多的延展信息,可以给受众带来良好的视觉效果。另外,微信可以将网络上一些碎片化的信息整理为比较详细具体的内涵,通过多元的表现形式实现预期的效果。
内容推送及时。微信平台具有快速传播信息的功能,在各种新闻、通知、公告发布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展示在粉丝的移动终端上。尤其是在遇到一些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微信平台能够在第一时间占据舆论阵地,牢牢把握舆论导向。
覆盖面广。相对于传统的宣传手段,如海报、横幅等,微信平台能够克服地域和人群的限制,增强交流、沟通和互动。近年来,学生从微信平台获取信息的概率显著增加,这也增加了实践的影响范围。
(二)微信平台作品的特点
微信平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微信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内容可以被其他人借助网络的功能复制并传播。《著作权法》里的可复制性是指某种思想能否被其他人感知或者借助载体来感知。微信公众号呈现出来的各种信息都具有可复制性,都可以通过推送功能传递给更多的受众。
作品中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著作权人独立完成,并且其完成的作品能体现著作权人的思想。微信推送的内容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是著作权人独立构思的产物,更强调著作权人的个人创造。
综上可知,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实质条件。更精确的说,微信平台上的内容都属于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侵权行为和特点
著作权的侵犯方式有很多种,根据微信平台的新闻发布方式和阅读方式,在本节主要讨论两种侵权行为。
(一)粉丝在朋友圈等转发行为
微信公众号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到微信平台上,属于行使自己的著作权,那么该微信公众号的粉丝转发与分享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方面,微信公众号在作品中明确表示可随意转载,粉丝个人的转发及分享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微信公众号未在作品中明确表明禁止转载的,粉丝不可以随意更改所转载的内容,否则就要构成侵权。另一方面,由于发表权原则上是一次用尽的,在合理的情况下,粉丝的转载行为不会侵害作者的发表权。
(二)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的行为
在微信运行中,粉丝关注了微信公众号,没有特殊规定,就有权随时阅读和转发。但是,如果用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发布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就需要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进行部分摘录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汇编权。第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推动了原文,这种行为不管有没有注明出处,均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第三,经著作权同意转载,但是在转载的过程中没有注明来源和作者,这种行为也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微信公众号转载推送的行为比较复杂,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方向。
三、高校微信转载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作品的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下,不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其中一条与高校有关,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对于这一规定,我们运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进行研究。首先,合理使用受“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应限制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或者是为教学而准备的科学研究。其次,要符合“少量复制”的规定,少量复制不应超过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范围。最后,“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这是对使用主体的限制。
例如高校转发心灵鸡汤类文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教育学生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属于教育之目的,但是它违反了第一条“课堂教学”的限制。所以高校微信转载必须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限制,必须履行正常的转载程序。
(二)没有盈利目的能否作为免责借口
微信公众平台生存的基础是迎合大众口味,追求点击率,原创的内容少,转载的内容多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微信平台的出版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创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同时侵害了著作人身权。根据文义解释法,没有盈利只是保证不侵犯一些财产权,但是依旧会侵犯其人身权。对著作人身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权的侵害不能免责。
另外,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免责事由具体包括了六个方面:即“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是否盈利并不是免责的理由。所以高校微信转载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构成免责事由。
(三)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其中有一条与高校新媒体有关的有两条,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许可使用条件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但根据司法实践来看,著作权人能够收到相关报酬的比例很小,使用者很少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形。
另外,针对这一现象,很多著作权人会在文后说明是否允许转载,如“不得转发”字样表示绝对的否定,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限制著作权的又一重要制度,它的试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高校微信平台侵权的对策建议
(一)转载的正确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网站功能除了有信息传播、知识普及的作用外,还有商业盈利的因素,比如有很多微信公众号是以收取一定的广告费作为经费运营的。高校微信公众号不会通过运营赚取广告费,但是尽管如此,依然受《著作权法》的约束。
《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转载的合法程序包括:经过许可、支付报酬和指明出处。转载需要获得授权,这是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的,也是我国经济文化与国际接轨的表现。支付报酬是对原作者所付出劳动的肯定,也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现。指明出处是对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认可,是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在高校新媒体平台运行中,转载的还可以运用白名单的方式。对于原创的作品,只有经过高校新媒体平台的认可,加入白名单,表示对转载的默许,才符合正常的转载程序。
(二)增强微信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微信公众号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其传播行为的规范性和自律性对于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著作权人要有保护自身著作权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在原创作品或者重要作品创作发行的时候应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字样。这不僅是对自己著作权的申明,也是保护自己作品不受其他人侵犯的保证。
另一方面,微信平台在信息传播中要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尽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高校微信平台的粉丝多是关注学校发展的学生、校友、家长等社会人群,还要努力投入自身的智力成果,在作品的质量上下功夫。这也是提升高校自身美誉度的契机和平台。
(三)加强对微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技术规范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软件的运用以其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但在技术规范保护著作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微信平台要完善实名认证制度,建立与微信用户诚信度挂钩的制度。这样可以保证在出现侵权问题的第一时间通过账号关联用户信息,联系到相应的平台和著作权人。畅通的沟通与及时的监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用户的行为。
第二,微信平台可以在后台编辑中为用户提供方便有指引性的标引功能和联系原创作者的渠道。在用户界面,可以添加原创、参照、引用等表明作品来源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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