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独立价值

2018-11-29吕桂楠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聂树斌案”的平反昭雪,更是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处理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益的矛盾和冲突,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独立价值;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26-03

作者简介:吕桂楠(1991-),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一、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界定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案在聂母11年的申诉中终于得以平反,由此再度引起社会的热议和法律界学者及相关国家司法人员的反思。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界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呢?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内涵

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价值这一问题,理论上一直受到“价值有用性”这一种目的价值观的束缚。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对国家和社会的效用和意义。在理论反思中,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程序在设计和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标准,这种价值不存在于诉讼结局之中,而属于评价刑事诉讼程序或过程的价值标准。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一方面必须符合特定伦理价值标准,具有特定内在优秀品质。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具有结局的效用和保障意义。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分类

依据陈瑞华教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分类的标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此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已成通说。

1.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工具价值,又称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价值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行使国家刑法权的机关。第二,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刑事职权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等原则以及公开审判的制度、回避制度等制度。第三,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原则和规则。例如在法庭调查程序中人民法院接受证据时,证据必须经过双方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四,为了更好地保证案件从实体上得到有效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前后衔接的诉讼程序运行过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流转的一般过程即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判程序、第二审判程序等前后衔接的独立程序。

2.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即诉讼程序的程序性价值、内在价值。“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事实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看它能否保护一项独立的内在价值。”①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是刑事诉讼法的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但是刑事诉讼程序除了具有这一价值外,还有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内在的优秀品格,即程序公正。

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里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要使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社会的普遍接受及遵守,就要保障其自身应具有公正性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指立法者在程序的设计,司法者在程序的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日益完善,依法治国理念日益增强,程序独立价值在当今得到了重视及其应有的地位。纵使“聂树斌案”是在22年后得以平冤昭雪,但是不能否认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在其中发挥的重大积极作用。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刑事实体公正的关系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颇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带着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更侧重于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故而,为了达到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往往被國家司法工作人员漠视,致使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使其丧失基本的诉讼权利。

(一)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刑事实体公正的一致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它是国家立法者基于一定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并在认识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基础上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毋庸置疑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实体公正是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局目标,而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目标。刑法具有抽象性,从字面上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行为及如何惩罚犯罪。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等诉讼活动。这使刑法所规定的抽象意义的罪与罚作用于特定法治行为人的活动,当行为人侵犯社会关系的程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时,其应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抽象意义上的规定在行为人的身上得以实现可能性非常小,由此必然需要有特定的主体进行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活动来实现这一目标,对应的追诉行为的主体及方式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刑事实体公正的冲突

在刑事审判中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不可避免地与实体公正存在现实的冲突:价值冲突。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纵使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但避免不了与人权保障法治理念价值的冲突。为了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或者污点证据理应排除。此外,又因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还不是很完善,在此种情况下,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得出的裁判结果未必能够满足实体公正的要求。

据“聂树斌案十年资料调查”相关资料显示,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被抓,其第一次有罪公诉的笔录出现在本年的9月28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被询问人员无论有罪,还是无罪的供述都应收集并装入卷宗内,然而却没有一份无罪供述。以牺牲程序公正换来实体公正,其结果不仅是令人痛心,也给司法工作人在实务工作中专业素养敲响了警钟。

三、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效率,在经济领域中它是指用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获取最的的成果。法律效率的状况体现了法律权威的公信力和震慑力。在诉讼程序领域,诉讼活动是实现实体法律与程序法的过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公正与效率是其基本价值范畴的重要内容,也是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内在品质。

(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诉讼效率的一致性

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诉讼效率二者本质上相辅相成,互相包容。诉讼独立价值和诉讼效率是诉讼程序的两个不同的价值目标,只是其价值追求的重点不同。诉讼独立价值侧重人类愿望和需求的满足程度;诉讼效率强调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诉讼效率以经济的形式来彰显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即诉讼效率包含于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如果以牺牲程序公正来实现诉讼效率,那么诉讼程序的运行就会失去的其内在的意义。反之,如果为了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而摆脱诉讼效率,在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将会远远高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那么此时达到的程序公正也将失去其应有的正义色彩。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诉讼效率的冲突

公正与效率两者之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矛盾和冲突。诉讼周期、诉讼费用水平和诉讼程序的繁间程度是影响诉讼效率的主要因素。繁重的诉讼程序,使得聂母花费11年进行申诉,聂树斌案最终的无罪判决让公正得以呈现,但是诉讼效率却备受质疑。如果一个不公正的审判,纵使投入和支出较少,但是它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不仅增加了受害方的金钱、精力等方面的浪费,更是对司法资源、法律权威的一种轻蔑与践踏。

在聂树斌的无罪判决中,61次提到证据,14次提到不合理或者不合常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下了逮捕令。证词的反复变化,证据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现象,这不仅违背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也从侧面反映了在追求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适时的举证期限对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重大意义。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及其亲属可以上诉,特殊情况出现时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却不能打破有关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一个案件的侦查、立案审查、起诉等活动都是受至于管辖权的管制,难免会陷入先入为主的境遇,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办案的效率,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聂树斌案在2014年之前即近20年由于管辖权的局限性,既没有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没有达到诉讼效率的理想效果。

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在司法审判中的完善措施

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偏颇。当两者冲突时,不可顾此失彼,否则将会严重陷入“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因此笔者认为,要想避免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刑事实体公正的协调必须避免或防患程序与实体背道而驰的倾向。

(一)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刑事实体公正相协调的完善措施

在前文中我们可以得知实体法具有抽象性,故而实体公正没有统一的价值标准,如若为了到达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一个案件可能就会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那么将必然出现损坏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的严重恶果。相反,刑事诉讼法是具体的,因此程序公正具有价值衡量的标准,公正的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亲身经历,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公正的程序中获得了正当化的品格。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即“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彰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在追求实体结果公正的前提下,程序公正即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的助推器。

2.强化证据意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体与程序的公正是保障证据合法有效的关键,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均会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作为非法证据都应予以排除。因此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解决义务主体对非法证据“不敢排、不愿排、不会排”的问题,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坚决依法排除,从制度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3.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准确解释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犯罪现象变得相当复杂,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不可能及时、高效、严密地规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种种变化。因此在制定法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及健全在现实生活并非是一个理想的状态。这就需要国家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在作出判决时,正确理解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精神合理进行裁量。

(二)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与诉讼效率相协调的完善措施

1.建立完善证据时效制度,防止证据突袭

在聂树斌的无罪判决中,有61次提到证据一词,其中提到不合理或不合常理的证据有14次;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存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下了批捕令。因此建立证据时效制度势在必行。第一,法律应明确规定举证期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有法院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合情合理的期限。第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关刑事案件的各种证据均应在开庭审理前3日完成。第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在取证困难时可以请求法院取证;第四,没有不可抗力是由举证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无效。唯有这样才能在追求诉讼效率时,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

2.完善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健全司法管辖权

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和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的司法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异地程序的启动以及申诉终结制度的配套。它能够突破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把司法权变成一种全国性的权力而非一种地方性权利。在申诉两级审查的模式背景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上一级法院启动异地审查,既符合我国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也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司法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高院的申请和相关法律精神,将河北高院终审的“聂树斌案”指定山东高院进行复查,这一决定不仅可以突破“地方人情关系”,突破案件公正审判的局限,同时还大幅度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3.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立案登记制度

起诉、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组成了诉讼活动的进程。法院通过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审判权,故而审判权可以分为立案权、受理权、审理权、判决权和执行权。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立审往往不分,导致立案拖沓、耗时较长等现象,因此完善立案登记制度,实现立案和审理分开迫在眉睫。(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场进行立案登记;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2)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及时向起诉人解释原因,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间须补正的材料。(3)立案受理条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全方位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地方土政策,在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率。②

4.扩建审判队伍,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

扩建审判队伍,提高审判对案件的实际接纳力度。只有有充足的审判力量,才能确保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此外,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尊重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严禁职权滥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是被询问人员无论有罪,还是无罪的供述都应收集并装入卷宗內,“聂树斌案”卷宗里没无罪供述这一情况不仅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还使得诉讼效率大打折扣。因此充实审判队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协调运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注释]

①李祖军.契合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3.

②蔡红.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4-56.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7-22.

[2]徐磊,袁泉.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角——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对比说起[J].法治观点,2013(26):138-139.

[3]黄伟.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J].理论研究,2002(5):48.

[4]金凤.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D].上海: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4):5.

[5]吴海量.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J].法制博览法治论坛,2012(9):119.

[6]金凤.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D].上海: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4):27-29.

[7]毛煜焕,陈腾峰.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化研究[J].人民司法,2016(28).

[8]惠柳青.论程序公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D].陕西:西安科技大学,2006(4):27.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
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示意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探析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技术侦查怎样才能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