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的起点:协同开展非遗传承人建档保护的分析模型*
2018-11-28
1 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主要依托“人”这一承袭主体以实现世代相传,传承人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之一。在现代化冲击下,非遗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众多项目正在丧失其数百上千年奠定的群众基础和市场份额,导致传承人收益和社会地位下降,随着老一代传承人谢世,面临着断代乃至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手稿、作品、照片、音视频等传承人档案能够真实地记录传承人所承载的非遗信息,将活态的非遗“物化”留存下来,为后世提供无穷的智慧。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收集、管理和保护传承人档案的建档保护方式,与延续传承人传承生命、培养新的传承人的动态保护方式同等重要。而在非遗数字信息资源建设工作中,建档是处于最前端的工作之一,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非遗数字资源建设项目的深度和广度。
随着“后申遗”时代到来,我国政府注意到为传承人建档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文简称《非遗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规范都对传承人建档提出了要求,2015年开始有计划地组织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1]。然而,根据笔者在白族聚居区的调查,当前传承人档案仍然处于建不全、管不好的状况,一方面,传承人档案既有传承人自己保管的“私人档案”,也有文化馆等非遗保护机构保管的组织化的“个人档案”,还有散存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手中的各种档案材料;另一方面,承担传承人建档保护主要责任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非遗保护机构仅仅建立了传承人申报和管理档案,并没有相关机构系统地建立更丰富更具价值的手稿、作品、照片、音视频等传承人档案。这种状况的形成固然有建档业务不完备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是体制不顺、权责交叉的管理困境。
本文引入协同治理理论,在借鉴相关理论及模型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组于2016年对白族聚居区的相关部门及传承人进行实地调查所获得的数据,从初始条件、结构、过程、行动者和结果等五个维度建立分析模型(图1),分析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问题。
2 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初始条件
初始条件是指促使各参与者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的内外部因素,包括合作历史、现实需求和制度环境三个维度。
2.1 合作历史
合作历史是指协同机制形成前各参与者已有的合作经历或既有的合作网络,既包括成功经验,也包括失败案例。合作历史是合作开始和确保合作成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方在合作前已经开展了双向的积极互动,合作的可能性就很大[2]。在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除传承人自己外的其余参与者在建立传承人档案时都需要传承人的认可、配合,从这个角度看,传承人建档保护已有一定的合作历史与基础。同时,其他参与者之间也有合作历史,如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档案局(馆)在收集、整理馆藏大理市国家级和省级非遗影像资料的过程中,先后得到了大理市文化局、大理市非遗研究所、大理歌舞剧院、下关沱茶厂[3]、大理州非遗保护中心以及部分专家、传承人[4]的支持和帮助。
2.2 现实需求
现实需求是各参与者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的需要性,主要有政策规定、各参与者的利益驱使以及市场导向三个方面。
(1)政策规定。国务院及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各自建立、管理和利用传承人档案的需要,通常会以项目、通知等方式组织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如文化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规范”中列举了搜集资料的五大来源:非遗保护工作系统、社会文献保存机构或个人、媒体机构、传承人和其他途径[5],要求非遗保护机构必须寻找传承人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乃至协同。
(2)利益驱使。无论是哪类参与者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都可以归结为利益驱使,它既有完成任务、获得政绩等功利性需要,也有促进文化发展、保护非遗等非功利性需要。一方面,政策规定等外力在具体执行者那里转化为内在的驱动力,促使其寻找相关参与者协同开展建档保护工作;另一方面是参与者主动产生的利益驱动力,如传承人为实现存储个人记忆、申报代表性传承人的需要,学者开展学术研究的需要等,都需要与其他参与者共建、共享传承人档案。而且,包括传承人本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都只拥有一部分档案材料,无论哪个参与者想要获得尽可能全面、有价值的传承人档案,都需要从其他参与者那里获取档案或寻求支持。
(3)市场导向,即建立传承人档案的市场需求、预期利益等。一方面,非遗内生于地方文化传统,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利用现代技术采集传承人档案并提供给大众利用,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例如,在白族聚居区的集市上可以方便地买到大理三月街的视频光盘、知名传承人演唱的白剧和大本曲光盘等。这种通过音像制品传播非遗的行为,除不合法的方式外,都需要传承人的认可与合作。另一方面,作为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非遗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许多旅游目的地都将其作为重要“卖点”来宣传。例如,白族三道茶是洱海游轮上的必备项目;蒋公祠、金梭岛作为大理市的重要景点,赵丕鼎、赵冬梅、李丽等传承人定时现场演唱大本曲,这本身就是企业和传承人两方的协同。只是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协同范围较小,也不够规范。
2.3 制度环境
制度是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包括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6]。环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体、群体、组织及其交互关联所组成的特定行动场域[7]。传承人建档保护的制度环境可以描述为国家用以规范和制约传承人建档参与者及其建档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规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政策法规。《非遗法》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具有“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8]的义务;《认定办法》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文简称《档案法》)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监督和指导”相关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收集个人档案等[10]。大理州2015年依据国家和省级部门的规范制定《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了传承人建档保护的内容、主体等内容。
(2)非正式制度。其包括各级党和政府领导、档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传承人建档保护的态度,以及散布于公民、媒体及政府中的影响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的各种“潜规则”。这种非正式制度对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影响深远。例如,大理市档案局领导比较重视传承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主动与大理市文化局、大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大理歌舞剧院、下官沱茶厂、大理州非遗中心以及传承人联系,收集传承人档案,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白族聚居区各组织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
3 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行动者
行动者是指协同建档保护的参与者,包括直接推动者和参与者两个角色。
3.1 直接推动者
直接推动者是指在合作中起到直接推动作用的关键角色或组织,包括中间组织、具有合法地位的召集人、领导者等[11],它是促使协同行为产生的导火线。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直接推动者可以是倡议并牵头实施的某一参与者,也可以由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某一参与者承担。在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虽然传承人处于中心地位,但个体的传承人并不一定具备建立、管理和保护好个人档案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仍然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非遗保护方针。在我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现实的基本状况。因此,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非遗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承担直接推动者的角色最为合适,也最有可能。
表1 传承人建档保护参与者一览表
3.2 参与者
参与者即参与协同建档保护工作的各类组织与个人,直接推动者同时也是参与者之一。各参与者在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有不同形式的交互和联系,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五类(见表1),共同承担着形成主体、管理主体、建档主体、指导和监督者四种角色。
(1)传承人。传承人处于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的核心地位,其他参与者开展建档保护工作都离不开传承人。《非遗法》规定传承人具有配合相关部门建立、采集与非遗项目有关的档案的义务,包括“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12]等。更重要的是,传承人也有建立、保管乃至传播个人档案的强烈需求和愿望。比如,大理市市级大理石画制作技艺传承人程介伟先生保留了大量从事大理石画工作的照片和手稿,还以自己制作的大理石画为基础,自费出版《苍山大理石天然画——大理石天然画艺术浅谈》[13]。
(2)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非遗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取消和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14]。《认定办法》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15]。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传承人申报和管理档案,而“传承人掌握的非遗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代表作品”等传承人档案通常由非遗保护单位建立。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指导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遗保护机构、地方国家档案馆、学术机构等组织建立、管理、保护和利用传承人档案的职责。该法还规定,由“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16]。即那些不属于各级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范围的档案,可以被档案馆纳入馆藏范围。在白族聚居区有多家档案机构在开展传承人建档工作。比如,云南省档案局(馆)建立“白族档案”全宗,包括国家级传承人寸发标的个人档案,以及国家级和云南省级传承人赵丕鼎、杨春文、字勤飞、张杰兴等人的口述档案;大理市档案局(馆)收集了该市的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部分个人档案。
(4)非遗保护机构。当前地方非遗保护机构一般由各级文化馆承担,也有部分地方成立了独立编制的非遗保护中心,它是传承人建档保护最重要的建档主体。《认定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17]。文化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指出“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18]。也就是说,除了传承人申报和管理档案,其余丰富的传承人个人档案的建立、收集和保管等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者均为非遗保护机构。在白族聚居区,部分基层非遗保护机构在传承人档案采集等方面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相关工作。比如,剑川县文化馆收集了一些传承人从事传承活动的工具、作品以及音视频资料。而且非遗保护机构作为传承人的“管理者”,掌握详细的传承人情况,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5)学术机构、公共图书馆、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高校等学术机构在非遗的传承、保护和研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采集了一些非遗及传承人档案。公共图书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旅游企业、非遗爱好者等组织/个人所采集、收集、保管的有关材料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相关材料,如公共图书馆保管的地方文献、地方国家档案馆建立的著名人物档案、博物馆保管的实物和手稿、非遗爱好者采集的多媒体材料等均属于传承人档案的范畴。在白族聚居区,云龙县吹吹腔艺术博物馆、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等收集、保存了为数不少的传承人手稿、作品等档案材料;云龙县的马建强先生、剑川县的张伟先生曾收集了大量的白族传承人演唱的音频档案等。
4 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结构
结构是“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19]。协同建档工作中的结构是指各参与者在协同开展建档保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权责边界、合作方式等基本架构,以及该架构体系之下的运转规则等内容,它是制约或者支持协同行为开展的一系列制度化、文本化的集合,包括协同目标、基本架构和协同方式三个方面。
4.1 协同目标
协同目标是指各参与者在互动、交流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性建档保护目标,它是影响协同机制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协同目标的科学性体现了协同各方的共识程度,共识程度越高,协同的成功性越大。不同组织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目标各不相同。例如,传承人建立、保管其个人档案既有履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20]的法律义务的需要,也有留存使用、传承和宣传所从事非遗项目,以及纪念等目的;非遗保护机构、地方国家档案馆等组织建立、保管传承人档案更重要的目标是保存、抢救非遗传承人所承载的珍贵的非遗信息;而学术机构的首要目标是获取第一手的研究素材。它们也有共同之处:都希望建立、获取和拥有尽可能全面的传承人档案;都具有长期保存的期望和行动;都希望能在适当的范围内利用传承人档案。这些共同之处是达成协同目标的基础。
4.2 基本架构
基本架构是对各参与者协同开展建档保护工作的规定性体系,既包括诸如议事协调机构、法定部门协同机制、部际联席会议、牵头机构等结构性协同机制,也包括诸如行政协助、多部门联合发文、人员借调、专项工作协调会议、现场调研办公等程序性协同机制[21]。在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传承人档案具有私人档案和组织化个人档案二元并存的特征,而且当前是一种多元主体各自建档保护的格局,这就意味着要有效实现传承人建档保护,必须由多组织共同完成。
从现有格局看,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无法脱离行政体制,宜以科层制框架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诸如牵头机构之类的协同机制,以非遗保护机构为主体,并尽可能广泛地吸纳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辖区内传承人、学术机构、旅游与文化企业等参与者。同时,包括结构性协同组织在内的各参与者都必须以传承人为中心开展协同建档保护工作。以此为基础,建立并形成传承人建档保护协同机制的程序性协同机制以及更为具体的运行规则(图2)。
4.3 协同方式
协同方式是指各参与者协同开展建档保护工作的方式。就向度而言,它既可以是两家以上参与者共同建立传承人档案的多方双向协同,如地方国家档案馆与传承人共同建立传承人口述档案;也可以是一方主动为另一(多)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多方单向协同,如地方国家档案馆为传承人开展个人建档培训。就广度而言,它包括两家以上参与者的小范围协同以及所有参与者的广泛协同。就深度而言,它包括业务交流和指导(互动)、互通传承人档案资讯(共知)、交换和分享传承人档案(共享)、共同建立传承人档案(共建)等不同层次。本文以深度为中心构建了相关的示意图(图3),图中用圆锥代表个体传承人档案及其管理整体,传承人档案分别由传承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非遗保护机构、以及公共图书馆等组织/个人建立和保管;圆锥中底层的各参与者在共同的协同机制之下开展广泛灵活的交流,达到各参与者间的“互动”;圆锥中底层部分代表共享了传承人档案目录的部分,达到“共知”;往上较小部分代表不仅共享传承人档案目录,还共享全文,达到“共享”;中间虚线(阴影部分)勾勒的圆锥,则是代表两个或以上参与者共同建立的传承人档案,并实现目录级或全文级的传承人档案的共享,达到“共建”“共享”。
(1)持续互动。彼此信任和理解是协同建档的必要前提。持续互动可以建立信任、增进友谊,为后续深层次的协同打下基础。而且,因为不同参与者对建档的内涵、范围、方法、途径等的理解不尽相同,于是通过业务交流、研讨会、调研会、培训会等方式互动是构建共同话语体系的有效手段。例如,大理大学通过培训白族非遗传承人,有力地促进了高校研究人员与传承人之间的互动。
(2)共知、共建和共享。协同建档的目的是更好地建设传承人档案,它可分为共知、共建和共享三个层次,共建、共知是基础和手段,共享是目的,三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共知是指两家以上参与者彼此知晓其所拥有的传承人档案,在协同框架下则表现为协同组织内所有参与者都彼此知晓其所拥有的传承人档案。传统上,可以通过交换目录、建立联合目录的方式实现共知,借助信息技术实现传承人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则可以便捷、实时地实现共知。
共建是指两家以上参与者共同建立传承人档案。当前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共建的现象还不多见,尽管传承人是其档案的唯一形成主体,但更多地表现为相关参与者请传承人协助、帮助,但其建立的档案内容也不一定为传承人知晓。而多组织间的合作也主要表现为一方延请另一(多)方以资料、技术等方式给予帮助和支持,最终帮助和支持组织/个人也未必获得其所建立的档案的复制件。由支持和帮助转变为协同共建能够激发协同参与者的积极性、增强协同行为的可持续性,提升建档质量。
共知和共享都是彼此互通,区别在于互通程度的不同:共知只是告知其他参与者“我有哪些传承人档案”;而共享则是“把我拥有的传承人档案与你分享”,既包括让其他参与者浏览、扫描和复印,也可以是通过档案数字化、网络化等方式实现更广范围的共享。
5 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过程和结果
5.1 过程
过程是协同行为发展的具体进程,包括建立信任、形成共识、初步协议和阶段性成果四项内容。
信任是所有合作的基石,建立信任是协同建档的第一步,信任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参与者之间持续互动,以增进彼此的友谊和理解,进而建立信任;另一方面,需要协同机制的直接推动者、决策组织等领导机构具有正直(诚实与真实)、胜任力、一致性、忠诚和开放[22]等建立信任的优秀品质,让各参与者敢于信任、乐于信任。在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需要各参与者持续互动以建立信任,直接推动者或领导者能够在各参与者中建立足够的权威性,做到言行一致,让各参与者消除不信任的顾虑。
形成共识是指各参与者在协同的内容、目标、方式、方法、责任及义务等方面达成一致的认识,它是合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在合作过程中如果能不断强化共识,合作越有可能成功[23]。在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形成共识包括对传承人档案的价值、内容、范围,以及开展建档保护的紧迫性等具有一致的认识,对当前各自为政的建档保护现状的弊端能够有一致的认识,愿意以合作、分享、互惠互利的姿态开展工作。
初步协议是指各参与者在合作初期签署的正式和非正式协议,规定了合作目标、授权、义务、指定领导人、成员种类、决策机构、弹性机制等具体的合作内容[24],也就是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展的实质性合作。在白族聚居区已有相关案例,如国家级传承人赵丕鼎一家与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协议,赵丕鼎一家将部分个人档案移交给博物馆作为藏品展览,每天定时到博物馆演唱大本曲,而博物馆则需要每月给他们固定的报酬。这是一种双赢的合作协议,博物馆获得了较为珍贵的藏品和不可多得的“活态”旅游资产,传承人获得了稳定的传承平台和报酬,其个人技艺也得到了传承和发扬。
阶段性成果是协同活动在早期或雏形阶段所形成的阶段性协同成果。以抢救性记录工作为例,如果该工作与各参与者建立协同建档的初步协议,并通过协同的方式顺利完成,形成由“原始资料、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以及“纸质文献、实物”[25]等内容组成的传承人档案,并就协同的组织、管理、权利义务等问题取得了必要的经验,即称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取得阶段性成果是协同过程的必要环节,阶段性成果的成功完成意味着离协同目标更近一步,它有助于协同参与者进一步建立信任、增进友谊,促进协同活动的持续和深化。
5.2 结果
结果包括直接影响、评估和持续性三个因素[26]。直接影响是指协同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实际程度以及取得的其他实际成效。预期目标包括建立、获取和拥有全面、规范的传承人档案,传承人档案获得科学的建立、保管和保护等。预期目标的达成度即所取得的成果对上述目标的实现程度,较好的目标达成度是协同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协同结果还可能产生预期之外的实际影响,比如取得意外的收获,获得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认可,协同活动中促进了个人的成长,协同参与各方文化、行为方面的转变等。
评估是对协同结果的整体性评判,任何一种协同机制都是不完美的,它所能达成的成果与预期效果存在差距,包括过程不够有效,目标不够合理,权利与责任不够明晰,协同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运行架构还存在不足,协同方式不够科学等,如此种种都需要有批判、鉴别的机制去发现它,并不断完善。因此,评估对协同机制的完善和持续至关重要。同时,评估过程的公正、透明,评估标准的公平、科学,以及评估结果利用的合理、有效,都直接影响协同机制的发展和完善[27]。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个体众多、类型多样,协同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科学的评估。
持续性是指合作产生的更高层次和更加深远的影响和价值。与直接影响相比,持续性通常发生在正式努力之外,包括发展新的伙伴,实现更长远的共同进步和新的合作产生等[28]。换言之,持续性是对现有协同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在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中,协同机制的建立必须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遗保护机构和传承人三大责任主体,但其他参与者在协同机制的建立早期并不一定都加入到协同体系内,只有协同机制在协同建档保护方面能够取得好的成果,才能够在实践中发展壮大,形成更为深远和广泛的协同体系。
6 结语
建档是保护非遗的重要途径,为传承人建档将使大量珍贵、独特和有价值的非遗“物化”下来,为后续的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提供良好基础和广阔空间。根据本文所构建的分析模型以及对白族聚居区的调查,发现各参与者之间具有良好的协同建档基础和条件,初步判定协同建档是一条可行之路,并从结构、过程及结果等方面分析了协同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的相关问题。这一发现对相关组织开展传承人建档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指导价值。当然,更多的现实素材、实践探索以及对分析模型的修正和完善将有益于探索出更合乎实际的传承人建档保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