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基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
2018-11-28朱成全李东杨
朱成全,李东杨
(1.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再次分配调节机制;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居民收入分配秩序[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次分配调节力度。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2]。《关于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指出,进一步深化居民收入分配制度配套改革,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和居民增收互促互进[3]。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居民收入分配体制、政策环境影响,目前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一方面,自2008年以来,中国一直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危机,这使金融市场急剧膨胀和扩大,而实体经济仍然没有得到恢复和发展,导致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另一方面,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体制机制、政策还不完善,居民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阐述为中国目前存在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启示。马克思认为,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剥削、权利不平等、先天性偶然因素等,而这些因素都是不正义的。因此,找出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并以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为指导对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才能使党中央关于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落到实处。
随着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哲学研究趋势)还是现实生活(国家和社会要求公平正义像阳光一样普照),分配正义*本文讲的“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文原著中是用Gerechtigkeit表示的,这一概念在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时也被译为“公正”或者“公平”。因此,国内很多学者都把公平、公正和正义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本文也遵循这种用法。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综观学术界,在该背景下,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无疑对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同时,其所持有的基本观点也是学术界理解分配正义问题的主要范式之一。段忠桥[4]阐述了中国目前面临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却表现为“集体失语”,这些研究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关注乃至拒斥分配正义,而将研究转向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但是,段忠桥认为,这是由于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对马克思有关正义的主张存在错误理解,及受剥削不正义观念的束缚,因而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出现了“集体失语”的情况,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论述不同于剥削不正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即由先天性偶然因素所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不平等也是不正义的。段忠桥[5]认为,马克思实际上持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观念:一种是涉及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观,即资本家无偿占有本应属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另一种是涉及按劳分配弊病的正义观,即由非选择的先天性偶然因素所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段忠桥[6]认为,正义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存在不正义性;按劳分配存在两个弊病,即由不同的天赋和不同的负担所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段忠桥[7]基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弊病的相关论述再次分析了中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差距原因,并指出分配不正义之所在,即由不同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的家庭负担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劳动者实际所得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段忠桥[8]在分析了按劳分配弊病之后,指出收入差距的消除是受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居民价值选择制约的,尽管一些收入差距存在不正义性,但只能不使全体居民福利降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而不能立即消除。
受段忠桥对分配正义问题研究的启示,本文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并以其为指导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深入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根源分析提供一种新论证。
二、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中国目前居民收入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分配的法律制度和市场调节机制不断完善,但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15年居民收入总量为30.70万亿元。其中,城镇居民收入为23.70万亿元,占居民总收入的77.20%,比上年提高0.70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为7.00万亿元,占居民总收入的22.80%,比上年下降0.70个百分点[9]。第二,行业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15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11.48万元)是平均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3.19万元)的3.59倍,两者相减极差为8.29万元[9]。第三,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显著。从东、中、西部和东北部四大区域来看,2015年分区域非私营单位工资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东部(7.06万元),西部(5.73万元),东北部(5.11万元),中部(5.08万元),东部地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9]。第四,岗位间居民收入差距显著。2015年“四上单位”(即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法人单位)不同岗位平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11.5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7.10万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5.10万元),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4.50万元),商业、服务业人员(4.40万元)。此排序和各个岗位就业人员的人数分布正好相反,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比重只有5.80%,而工资水平最低两组的就业人员人数比重则达到了66.67%。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工资水平比其他各类岗位明显高出一个“台阶”,一般生产人员的工资水平仅及其33.33%,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也只及其60.00%[9]。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3—2008年,基尼系数不断上升,并达到峰值;2009—2015年,基尼系数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超过国际警戒线标准0.40,表明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二)居民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1.初次分配劳动报酬比重偏低
由于宏观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持续加大,2015年GDP增速进一步放缓,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也随之放慢,但仍然快于经济增速,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环节居民收入均稳步提高,宏观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改善。2000—2014年(除2000年外)劳动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均在80.00%以上,近年来围绕83.00%上下波动[9]。劳动报酬的较高增速有利于改善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但是,中国目前劳动报酬相对于资本报酬越来越低,1983—2005年中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56.50%持续下降到36.70%,下降近20个百分点,而资本报酬占GDP比重却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10]。一方面,劳动收入低下。另一方面,资本收入迅速增长,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的差距越来越大,劳动报酬有待进一步提高。
2.再次分配调控力度有待加强
在再次分配中,政府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调控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一,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税收以流转税为主,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很强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偏小。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 617.30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5.70%。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工薪群体,而对于许多高收入群体,由于收入来源多和征管难度大,导致税收流失相对较多,弱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障对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不高。虽然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他们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存在顾虑,这抑制了他们的消费增长。比如,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方面,农村低保水平不高。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451元/人月,月人均补助为316元,而农村低保为264元/人月,月人均补助为147元[9]。第三,社会保障对基础养老金的投入力度需要加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政府需要对基础养老金收支进行统筹安排,防止资金出现缺口。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1亿人,占总人口的15.00%。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00%时,即意味着这个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
3.公共福利分配政策实施偏差
随着中国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公共福利分配政策逐步完善,民生支出不断上升。2010年教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这四项民生支出加起来为29 450亿元,2011年为38 551亿元,2012年达到了46 365亿元,2013年首次突破50 000亿元大关,达50 160亿元,而在2014年为53 873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82.90%,比财政总支出68.70%的增幅高出了14.20个百分点[11]。但是,民生福利保障水平仍存在较大的群体性和地区性差异,居民收入分配机会不均等问题突显,导致居民收入差距变大。第一,民生福利保障水平群体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群体享有的各类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不均等。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之间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异显著。以基本养老金为例,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老年2016社会追踪调查报告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平均每月为3 174.69元,而农村基本养老金为141.21元,前者是后者的22.48倍。不仅收入上存在差距,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也亟待提高。第二,民生福利保障水平地区性差异主要体现在:虽然中国目前实行统一的公共福利分配政策,但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实行地区负责制,不同地区福利项目的覆盖面、实际投入情况及人均福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以基本养老金为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数据统计,各省份基本养老金运行差异较大,基本养老金高的省份能够保障近50个月的支付,而困难省份相比较于富裕省份当期则收不抵支,累计结余几乎为零。除基本养老金运行差异外,各省份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的养老服务水平也不尽相同。
4.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居民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行政腐败导致的灰色收入、行业垄断导致的过高收入,及偷税漏税导致的隐性收入。第一,行政腐败导致的灰色收入。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和审批中政府官员因寻租而获得的灰色收入。比如,政府官员利用资源控制权在公共资源和资产的使用上,为涉案企业谋求商业利益,并从中获得灰色收入。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共计 4.40 万亿元,相当于当年 GDP的 24.00%[12]。第二,行业垄断导致的过高收入。主要表现为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地位优势与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相互谋划实施行业垄断而限制公平竞争获得高额收入。高管及垄断行业职工人数占8.00%,收入占55.00%,而全国职工人数占92.00%,工资总额占45.00%[13]。第三,偷税漏税导致的隐性收入。主要表现为企业偷税漏税和个人偷税漏税。一方面,企业偷税漏税。对于企业收入和利润等业绩,民营企业是能少报就少报,而民营企业创造的GDP占中国GDP总数的一半以上[14]。比如,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全年共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10.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 014人,缴获假发票6 449万份。税务部门查处违法企业9.90万户,查补税款106亿元,加收滞纳金10亿元,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18亿元[15]。另一方面,个人偷税漏税。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严重。比如,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工资拆分来筹划缴税额。由于个税的税率随着工资的增长呈现层级性的差异,以目前的税负对于很多月薪超过80 000元的高管,每个月就要承受45.00%的税率。因此,通过收入拆分转换,即将工资薪金拆分转换成其他方式发放可实现偷税漏税,主要有福利待遇(提供住房、提供餐费、提供交通工具)、财务租赁(私车公用、报销汽油费及过路费等)、劳务报酬(设立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和股权激励(相当于财产转让和股权红利)。
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根源——基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分析
(一)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最初是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在《资本论》中其理论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的飞跃,直到《哥达纲领批判》的问世,标志其理论走向成熟。马克思在批判和继承傅立叶、汤普逊等人期望通过改变分配方式实现分配正义的思想基础上,结合资本主义劳动者运动实际提出了以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中心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理论和平等权利的谴责,及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弊病批判之中,针对“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和“什么样的分配是不正义的”之看法。
1.资本主义剥削理论的分配正义观
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认为,“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任何价值增量都是由劳动者创造的活劳动价值,资本家投入了生产资料但并没有付出活劳动却得到了剩余价值,这是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剥削行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曾多次提到“正义”一词,但对于“正义”具体的定义却没有给予系统的阐述,因而也只能推断这一概念沿袭了当时普遍的定义,即给每个人以其应得[5]。自古希腊以来,“应得”在分配正义理论发展史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所谓“应得”,就是居民得到了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当然,居民应该得到的东西或者确切说“应得”的基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是不同的。可以推论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强调“每个人应得什么”,而资本主义的剥削使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因而它是不正义的。在马克思的相关论著中,他多次用“盗窃”和“抢劫”来形容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马克思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16]。马克思把剩余价值视为资本家每年从劳动者那里夺取的贡品[17];把逐年增长的剩余价值称作从英国劳动者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17];把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看作从劳动者那里掠夺来的赃物[17],而“盗窃”就是做不正义的事情,基于“盗窃”的体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是不正义的。由此可以推断,从某人那里盗窃的东西还是完全属于被盗者的东西。因此,资本家无偿占有本应属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即剥削是不正义的。按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点,不平等产生于剥削,而剥削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产生的,归根结底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谴责。综上所述,分配不正义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只有改变这种生产方式,即废除不对称的权利关系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才会实现分配正义。
2.资本主义平等权利的分配正义观
马克思通过对平等权利的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收入差距的秘密,即通过表面上强调资本家和劳动者都拥有分配上的平等权利来掩盖分配不公的事实。平等权利是资本家在意识形态上对劳动者进行统治的重要工具,它是在抽象的“能力本位”基础上提出的否认人的差异性和个体性,承认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合理性,并在逻辑和实践上承认这种占有不平等带来的收入差距。马克思强调,我较为详细的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这是为了要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经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等的空洞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经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除了上述的一切之外,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18]。这种“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使资本家继续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继续出卖劳动力,最终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出现。
3.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分配正义观
马克思通过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弊病的批判,指出由先天性偶然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也是不正义的。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就是在做了各项社会扣除后劳动者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分配原则。每一个劳动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9]。按劳分配包括平等权利或者平等待遇的形式原则,及按照劳动贡献比重分配劳动报酬的实质原则。按劳分配解决了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公正分配问题,是一种超越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进步。一方面,它废除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废除了不对称的权利关系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从而建立起实质上的平等权利原则。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异,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18]。同时,所有劳动者根据其贡献获得收入,而不是像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者那样凭借其身份和地位获得收入。马克思认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18]。另一方面,它终结了阶级剥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的净余额归属于资本家,并被他们投资到其他可获利润的领域,或者用作支付劳动者的费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源于社会生产的净余额,乃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为了满足他们的共同需要对生产资料实行一种合理的集体控制而生产出来的东西,这些净余额以某种形式回报给生产它的劳动者,其使用是以获得社会福利为目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完按劳分配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以后,补充说这种进步仍有缺陷,第一,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本家规定的框框里。劳动者的权利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者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而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者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权利。它虽然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异,但是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具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第二,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劳动者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劳动者多些,也就比另一个劳动者富些。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9]。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按劳分配存在两个弊病:一是它默认了个人天赋这种天然特权所导致的实际所得不平等。二是它默认了因个人家庭负担不同导致的实际所得不平等。马克思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都是由先天性偶然因素造成的,由这种因素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是不正义的。
4.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观
马克思通过对社会主义“抽象的人”的批判,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出发,系统分析了生产力、劳动时间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阐述了生产力是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根本前提,及自由时间的运用对于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按劳分配及其相应的社会制度仅仅把人视为劳动者,而未能考虑到马克思所说的“全面的人”。马克思认为,人是一个劳动者,但人也具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人的最终需要是自我实现,仅仅把人视作一个“抽象的人”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要求分配正义要满足一个人的需要,并将一个人的个性得到全面发展作为指导原则。因此,马克思提出了更高阶段的分配原则,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8]。这个原则的实现是以物质基础为先决条件的,它是生产力高度发展、人工作的本质和条件有所改变,及人对待工作的态度有所转变的结果。马克思否定仅仅通过劳动来衡量报酬平等,因为不同人的需要不同,报酬不平等仍然存在。他强调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所导致的不平等,而仅仅接受人的个性导致的不平等。
(二)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分析,这种分配模式具有客观必然性且合乎分配正义原则。因此,应“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20],探索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根源。中国目前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为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供了有力的论证。
1.收入分配制度环境不完善
在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理论的分配正义观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使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因而它是不正义的,而剥削产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归根结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正义的。这种分配正义观为中国目前存在的初次分配劳动报酬比重偏低问题和再次分配调节力度有待加强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初次分配制度环境不完善。初次分配是居民收入分配正义的重要基础。中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下,只能采取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分配原则。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及按劳分配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造成目前以按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强势生产要素分配为主的分配结构,劳动越来越不受重视逐步被边缘化。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原理是相背离的。根据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原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唯一”即突出劳动的主体性和重要性,“源泉”即指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根本动力。劳动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和获得更高的报酬,而中国目前劳动报酬相对于资本报酬比重偏低,这就需要完善初次分配制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切实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
再次分配制度环境不完善。再次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手段在各收入群体之间对生产要素收入进行重新分配的一种二次分配过程,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再次分配本身的内涵就是促进居民收入分配更加公平正义。政府税收和社会保障出现了问题,说明政府再次分配制度不完善,其调控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2.公共福利分配政策不完善
在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分配正义观中,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还存在着非选择的先天性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尽管这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说是正义的。这种分配正义观为中国目前存在的社会公共福利政策实施偏差问题出现的根源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受不同的出身、户籍制度等非选择的先天性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不同等级身份影响,民生福利保障水平出现群体性和地区性的差异。第一,出身差异所导致的不同等级身份影响。中国目前实行的公共福利分配政策是在同一个社会公共福利领域实行多套不同的分配政策,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不同身份的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实行的公共福利分配政策不同。由于这种政策是自上而下形成的,因而居民所获得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出身。比如,城乡低保方面的差异,农村低保相比较于城市仍有很大差异[9]。不同身份的人在就业方面的差异,出身良好家庭的子女,不仅可以接受优质教育,还可以通过父母的社会关系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就业收入[21]。第二,户籍制度所导致的不同等级身份影响。自1958年起,中国户籍制度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挂钩的是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农业户口则没有这些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城乡居民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水平存在差异。虽然2014年已经出台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致力于建立城乡统一户籍制度,但目前的大、中、小城市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仍然很大,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相关的公共福利分配政策与其匹配。第三,地区财政能力和资源聚集程度影响。由于不同地区的财政能力和公共资源的聚集程度不同,导致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存在较大的地区性和群体性差异。以基本养老金地区性差异为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数据显示,深圳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3 615元,而云南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2 200元。
3.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不完善
在关于资本主义平等权利的分配正义观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平等权利的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收入差距的秘密,即通过表面上强调资本家和劳动者都拥有分配上的平等权利来掩盖分配不公的事实。在按劳分配的分配正义观中,马克思强调通过废除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废除不对称的权利关系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从而建立起实质上的平等权利原则。在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观中,马克思强调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所导致的不平等,而仅仅接受人的个性导致的不平等。权利不平等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是不正义的,这种分配正义观为中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问题的根源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中国目前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居民收入分配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公权利腐败、权利垄断、私权利滥用等影响权利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而由它导致的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也是不正义的。第一,权利约束机制不完善,公权利腐败导致灰色收入。中国有效制约公权利的制度框架还不完善,行政许可和审批中存在制度性漏洞,导致公权利介入资源配置,而产生寻租腐败行为和灰色收入。第二,收入分配企业扶持机制不完善,行业垄断导致过高收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收入分配企业扶持机制还不完善,企业之间缺乏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具有行业垄断的权利,并享有国家财政补贴、优惠的土地、优惠的银行贷款利率等政策扶持,它的盈利性最好,其高额利润又转化为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的高额收入。因此,同质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相对较高,再加上一些额外的隐性收入,导致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第三,收入分配税收征管机制不完善,私权利滥用导致隐性收入。一是企业税收征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目前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税收征管机制相比较于国有企业不是很健全,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滥用经营权和管理权等私权利进行偷税漏税是常有之事。二是个人税收征管机制不完善。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11类个人所得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按各自的税率征收,而不涉及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 500元,不仅加重了个人负担,且与现实社会消费不符,负担的加重促使居民滥用财产权等私权利进行偷税漏税。比如,居民在出租个人住房时,不按法定出租程序交易,逃避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收入分配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关于资本主义平等权利的分配正义观中,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原初分配实际上是强权和暴力掠夺的结果,而非自由竞争的产物。平等权利强调劳动者和资本家表面上拥有平等权利,即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其实质目的是掩盖分配不公的现实。法律是保障权利平等的必要手段。因此,只有法律公正才能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平等。
中国目前居民收入分配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法律制度漏洞带来公权利腐败和私权利滥用,由此而获得的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也是不正义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度漏洞,公权利腐败导致灰色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22]。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虽然将最高量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界定了不明来源财产的内容,但是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仍弥补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缺陷。一些政府官员钻法律制度的漏洞,利用手中的不正当公权利降低犯罪成本,甚至逃脱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制度漏洞,私权利滥用导致隐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但是,并没有对隐性收入征税及如何识别隐性收入进行详细规定,这使企业或者个人滥用私权利进行偷税漏税。
四、政策建议
通过对问题及其产生根源的分析,本文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五项政策建议。
(一)完善初次分配制度环境,逐步提高居民劳动报酬比重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并不断完善。第一,初次分配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努力实现居民劳动报酬水平和经济增长同步。一方面,切实确立尊重劳动的基本理念。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是,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其付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相匹配;劳动者的权益(人身安全、工资奖励、社会保险等)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与财富的生产和创造相比,劳动者关注更多的是财富的占有和获取,而劳动受重视程度不高。如果一个社会的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很难实现致富,那么这个社会也便没有公正可言,因而劳动受重视程度低严重影响到社会公正,阻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要提高对劳动价值理念的理解,在全社会培育实业精神加强对劳动的重视,才能更好地实现现代化与建设和谐社会。习近平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理念,让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成为铿锵的时代强音,让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蔚然成风[24]。另一方面,完善尊重劳动的社会机制。经济新常态下,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依靠劳动者的现实没有改变,劳动创造财富的基本价值理念没有改变。因此,尊重劳动的价值准则也不能改变。要使尊重劳动切实落到实处,根本上要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而目前劳动者所得劳动报酬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其劳动付出是不相匹配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就需要完善尊重劳动的社会机制。我们应坚持基本分配原则,并健全劳资利益协调分配机制,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关系;建立政府主导的维护劳动者权益机制,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第二,完善初次分配的市场机制,使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能够在市场机制中公正地发挥作用,从而做到起点、过程和机会的平等。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强势要素占分配主导地位的格局下,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平衡各方资源,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一是完善劳资双方关系机制及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让市场主体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二是在以市场化为导向驱动的收入分配格局下,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实现收入与贡献的对等。三是通过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和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等手段,提高工资等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四是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限制投机资本(虚拟的金融资产,即泡沫资产,如炒作大宗商品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不正当运作获取高额收益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再次分配制度环境,加大居民收入分配调控力度
再次分配更要注重公平,加大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促进居民收入分配更加公平正义。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用体系,不断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针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第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民生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医疗和教育等民生领域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对居民的财政转移支付,尤其要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补贴。第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基本统一;实施分类推进和多元综合的教育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第四,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体的扶持和救助力度。健全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体系,以老、弱、病、残为重点,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第五,完善社会公益政策,支持和鼓励非政府公益事业发展。从简化审批手续、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入手,支持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创办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并在医疗、教育、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公益事业。
(三)完善公共福利分配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还存在着非选择的先天性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尽管这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说是正义的。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价值选择的制约,中国目前居民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应不使居民福利降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近些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公共福利分配政策调整居民收入差距,基本遏制了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趋势。但是,目前的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公共福利分配政策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第一,加大政府对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提高整体福利性水平,让所有人都能够在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区服务等方面享有均等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第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政策。收入差距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符合社会现实,它以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前提。合理的收入差距有利于社会化创新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要兼顾分配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社会公共福利,最大限度减小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政策对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基本社会公共福利帮助主要是在补偿意义上的。一方面,加大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并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提高对弱势群体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水平。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实施过程进行督导,使地方真正按照中央意见贯彻执行,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另一方面,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制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让强势群体能够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帮助弱势群体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第三,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并匹配各项公共福利分配政策,使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公共福利的全面覆盖。
(四)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马克思认为,只有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废除不对称的权利关系,废除与社会地位、特权相关的不平等,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才会实现分配正义。维护权利平等,既要克服以权谋私,又要减少垄断收入。第一,完善收入分配权利约束机制,构建一个对公权利有效的制约框架,逐步形成改革方案并付诸实施。一是监管层要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中存在的制度性漏洞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限制和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规范政府官员职权范围。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教育,促进公正用权、谨慎用权和依法用权,使其交往有原则、有界限和有规矩,自觉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第二,完善收入分配企业扶持机制,着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在目前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让国有经济继续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政府也应转变思路,加强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促进投资机会均等化,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第三,完善收入分配非国有企业税收征管机制。加大对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的稽查力度,加快推进非国有企业税制改革,提高对非国有企业税收征管的服务水平。在目前的非国有企业税制改革中,要整合规范非国有企业税收管理的现行制度,强化税源监控、注重评税质量、发挥审计效用和加大反避税力度;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并培养这方面的服务型人才,加强税企沟通和合作,塑造良好纳税环境。第四,完善收入分配个人税收征管机制,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由注重效率转向注重公平。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个税的起征点要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并上调至合理点位,不仅有利于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稳定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二是适度增加家庭消费的专项支出扣除项目。比如,将抚养“二孩”的费用支出考虑到税负中;将居民的唯一住房的房贷利息作为抵扣项,即将房贷利息减掉之后再征税,进一步减轻居民纳税负担。
(五)完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加强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治理
马克思认为,平等权利虽然表面上是在强调劳动者和资本家在分配上拥有平等权利,实质上却是在掩盖分配不公的事实。居民收入分配秩序的改善,使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有力调节,隐性收入给予有效规范,非法收入给予坚决取缔。通过完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平等。第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对不明来源财产的量刑标准进行具体划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所得收入部分,差额巨大的,应责令说明其来源,而对于来源不明的收入应视其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对照贪污受贿罪进行量刑。第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要依法取缔和整顿非法收入或者不合理收入等过高收入。比如,举证方式上,应由原告举证转变为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即超过企业常规利润的部分收入和个人合理薪金的部分收入,应由企业或者个人举证来说明其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应视其为非法所得收入,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收入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当企业支出超出常规利润收入或个人支出超出合理薪金收入过多时,一定要有监管部门的真正介入,查清过多收入来源并按照法律规定对非法收入进行处罚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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