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的“山东战役”
2018-11-26吴永强方中浩
吴永强 方中浩
9月12-14日,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与山东省委第一次对接会的精神,按照开展扫黑除恶“山东战役”实施方案的要求,全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连续三天分别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法院公布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9月12日上午,山東全省法院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批集中宣判行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滨州等地的4个中级人民法院、15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9件,130名被告人获刑。
当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情况,和第一批集中宣判行动情况,并公布一批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国庆在发布会上介绍称,此次集中宣判的19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件12人(3件为漏犯到案)和恶势力犯罪案件15件118人。其中,海阳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修江波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修江波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金宪正等恶势力犯罪案与寿光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张君彩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金宪正、张君彩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傅国庆表示,这次集中宣判行动,吹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的集结号,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彰显了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打出了强大声势和法治权威,营造出开展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审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3件,在给予刑事处罚的145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3人,重刑率为43.45%;一审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61件,在给予刑事处罚的350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3人,重刑率为15.14%,审结黑恶势力犯罪的重刑率均大幅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重刑率。吴学占、吴长伟、周尚全、苏良敏、王海龙等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审结案件中,累计判处财产刑271人,其中判处没收个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9人;并处或单处罚金263人,共计人民币2774.63万元。
检察机关的线索保密和分流机制
9月13日,在第二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鲍峰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并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最近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5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件。
这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兰某平、孙某、韩某、崔某飞;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的徐某民、周某慧,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罪被批捕的陈某民,涉嫌窝藏、容留他人吸毒罪批捕的郭某;被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个罪名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玉等19人;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薛某农等6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匡某等6人。
为充分搜集涉黑涉恶相关线索,山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布了12309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并指派专人负责接听、登记、处理。行动开展以来,全省12309举报电话已接听群众举报140余次。
不少黑恶势力都有其“关系网”、“保护伞”,山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建立了线索保密和分流机制,专人专办、迅速分流、跟踪督办。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涉恶团伙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中,发现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了当地纪委监委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保护伞”
9月14日,在第三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省纪委负责同志介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有关情况,尤其是中央第5督导组进驻山东以来省纪委监委机关强化监督执纪监察有关工作情况。
截至8月30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559件764人。其中“保护伞”164件266人。中央督导组进驻山东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截至9月13日,新增查处118起149人,其中“保护伞”案件57起74人。
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孟祥吉介绍,针对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错综复杂、“保护伞”盘根错节,山东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会阻力大等问题,为了扫得彻底、打得深入,省纪委监委实行对重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提级直办、一线督办、异地办案和交叉办案。要求对公安机关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律由市级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对每一个案件都要组成工作专班,深挖细查背后的“保护伞”;对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由县级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重要案件市级纪委直查。
孟祥吉说,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从建筑工程、商贸市场等重点领域主动出击,找准突破口深挖细查,严肃查处一批系统性的串案窝案,进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同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履行好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履行好督促落实的监督责任,强化以案治本,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努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下是三起涉及“保护伞”的典型案例:
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东毛铺村张学文为首的村霸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平阴县委县政府和职能部门,放任村霸恶势力成长壮大,对该涉黑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打击,既可以说是失职不作为,也可以说是纵容,是一种软的“保护伞”。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和济南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对包括前后3任县委书记在内的14人追究责任,其中两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烟台市高新区西泊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永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多个村级组织政权、披着“政治外衣”为害一方。省纪委监委机关抽调四名处级干部,现场督办、直接指挥调查,烟台市纪委监委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对朱永君在劳教期间回村担任村干部、入党、当选区人大代表,以及其他10名组织成员违规入党、6名组织成员当选村党支部书记等问题,重点审查背后有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提供帮助、姑息纵容、充当“保护伞”等问题。目前,已对36名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其中1人移送司法机关。
德州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武城交警大队以二中队中队长马胜才、秩序科科长肖志强、五中队队长于勇为首的17名干警,在查处超载、酒驾、无证、漏保、漏审等违法违规车辆过程中,接受公路痞霸人员请托,对向公路痞霸交保护费的违法车主不按正规程序处罚,非法收取其好处费,充当“保护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