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因不符合“转正”要求能否继续试用
2018-11-26颜东岳,廖春梅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表示,尽管我在试用期内,对待工作认真,也未出现任何违纪情况,但从综合业务考评结果上看,离“转正”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出于“继续考察”需要,公司表示要延长我一个月试用期。我以试用期的工资只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50%,不够负担日常开销而拒绝,可公司却仍然固执己见。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邱梅芳
邱梅芳: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而就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与之对应,你的试用期只能为一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只能接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继续考察为由擅自延长试用期限。要是公司固执己见,你则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维权,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的工资只有同岗位正式工的50%,明显与之相违。所以你有权要求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要求公司补齐对应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