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研究
2018-11-25刘兆星
刘兆星
摘 要: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是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客观需要。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工作,我国公司律师数量已初具规模,并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遭遇了发展缓慢、制度缺乏等困境。本文对我国公司律师的发展现状进行介绍,从公司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剖析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推进乏力的原因,并对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
一、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推进情况
从2002 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启动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律师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公司律师队伍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壮大。根据公开的数据,截至2018年5月,全国1000余家国有企业设立了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总数超过4600人。这是我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的重大进展,体现了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随着公司律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公司律师在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我国对于推进公司律师制度一直处于不断的探索实践当中,与社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迅速发展相比,公司律师制度推进相对缓慢,面临以下困境:
一是公司律师制度发展基础薄弱。由于我国公司律师建设起步较晚,所以在公司律师人才储备方面存在欠缺,公司律师资源面临人才短缺的状况。实践中许多企业对于公司律师的定位、作用缺少全面的认识,从而无法充分支持公司律师业务开展,对公司律师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1]。另外,跟社会律师相比,公司律师的待遇没有实现市场化,没有与社会律师待遇实现接轨,而且由于缺少法律类职称序列,公司律师在职称评审路径方面存在短板,薄弱的公司律师待遇激励机制导致公司律师发展机会较少、发展速度缓慢。
二是我国公司律师分布严重失衡。从我国公司律师现状来看,公司律师主要集中分布在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之中,而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往往没有对应的公司律师。再从公司律师的分布地域分析,公司律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文化发达、法律服务需求较多的地区,公司律师分布呈现出经济越发达,公司律师数量越多的现象。
三是公司律师管理制度缺失。我国《律师法》中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定义,也没有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虽然司法部的《试点意见》初步明确了公司律师的职权、中办、国办的《意见》明确公司律师享有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的配套管理措施并没有及时出台,《律师法》对于公司律师的空白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司律师推进受阻。
四是缺少推动公司律师制度工作机制。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行多年,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牵头推动者和良好的工作机制,公司律师的缓慢发展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推进形成鲜明对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前国家经贸委、国资委通过不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等工作,构建了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长效发展机制。相比之下,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缺少的完善的工作机制。
三、推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议
积极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促进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笔者就构建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公司律师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健全的立法是公司律师履职行权的基本保障,建议在《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对公司律师的定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推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提供法律保障[2]。由于我国目前的公司律师制度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对于公司律师从业要求、管理体制、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申请、审查、撤销和注销、监督考核、行业管理等具体管理要求,也应进行制度设计,以促进当前公司律师制度的合理推进[3]。
二是完善公司律师管理机制。首先明确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范围,先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然后在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推广。其次完善公司律师的申请和管理机制,中央企业总部、省属企业、其他企业的员工分别向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并且分别加入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再次畅通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拓展法律从业者视野,丰富法律工作者经验,更好的实现法律人才交流。最后建立健全各企业内部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为公司律师开展执业活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为公司律师设立法律类职称序列,完善公司律师晋升机制;探索建立公司律师待遇市场化机制,与社会律师接轨。
三是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融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在工作性质上有很多的相同的地方[4]。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在公司內部的身份、地位和职责基本相同,二者从事的工作基本一致,都是在企业的内部进行法律事务处理,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一是他们的准入门槛不同。担任公司律师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要求相对宽松。二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律师不仅承担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律师执业权利,这是由于二者的准入门槛不同而导致的[5]。鉴于二者的职责、功能等大致相似,随着公司律师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建议将二者逐步实现融合。
参考文献:
[1]吴让伟.论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立法建构[D].重庆大学,2015.
[2]程滔,杨璐.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试行的困境及出路[J].中国司法,2012(08):62-65.
[3]张文闻,吴义华.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及权利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2(01):68-70.
[4]宋涛.我国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6):154+153.
[5]彭运朋.董事会BSP模式述及其在我国独立董事中制度的应用[J].证券法律评论,2015(00):350-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