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8-11-25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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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在营业税计税模式下,营业收入为含税价格;增值税计税模式下,营业收入为不含税金额。计税模式的改变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下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模式的征收率为3%,即计税模式的改变将使得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相比营业税计税模式下降近3个百分点。此外,对于甲控工程营业收入的影响将更大,增值税计税模式下出现了税款抵扣效益,在利益驱使下发包方更希望获得税率较高的材料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甲控工程很有可能转变为甲供工程,即工程总价中很可能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剥离,导致甲控项目营业收入不仅会因为价税分离而下降近3个百分点,还会因为甲供材部分从工程总造价中剥离而导致营业收入进一步下降。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计税模式增值税率为11%。此外,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一般计税模式下,工程总造价为税前工程造价×(1+11%)。但是在建筑施工企业买方市场下,施工方预计很难将税负完全转嫁发包方。为承揽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很可能对工程造价总额做出部分让步,这就会导致一般计税模式的项目营业收入除了价税分离因素导致下降外还会进一步缩减。
(二)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模式下,营业收入减少的同时,营业成本也会减少,那么利润总额下降与否就取决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下降的比例。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简易计税模式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分包款有关成本确认也将进行价税分离。此外,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已将增值税剔除。因此简易计税模式下,营业总成本下降幅度也将接近3个百分点,即适用简易计税模式核算施工项目的利润总额,在税改前后将不会有重大下浮。
适用一般计税模式施工项目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为按照总价剔除11%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粗放,加之建筑施工企业面对的供应商还存在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有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仅取得税率较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适用一般计税模式施工项目的成本是部分剥离增值税进项税。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员工成本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全额计入成本。由此可见,适用一般计税模式施工项目很可能因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足而挤占利润空间,导致利润总额下降。
(三)对资金流的影响。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工程款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可见,根据现行政策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实质上是按照提供建筑劳务过程中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及开具发票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的,即已经达到增值税的交税时点,无论相应工程款项建设方是否收讫,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性,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支付工程款的模式普遍存在滞验、超验、欠验的情况,往往会导致工程款项支付延迟与工程施工进度缓慢。此外,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包方仅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左右;项目完工结算后,还需扣留建设方5%—10%工程质保金延迟1至3年再支付。这些必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垫付工程款项增值税的情况,进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压力。
另外,采用一般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其增值税销项税的抵扣额来自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取得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其增值税抵减额来自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取得分包商的增值税发票税额。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因资金短缺而导致相应供应商款项延迟支付,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将得不到供应商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销项税的抵扣或增值税的抵减,这将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压力。
(四)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根据“营改增”价税分离的入账原则,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资产入账价值将会下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资产总额下降,进而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应当区分简易计税模式和一般计税模式分别进行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税模式的征收率为3%,税率与营业税一致;此外,简易计税模式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点规定也与营业税相符。但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是在价税分离后再乘以征收率,计税基础相比营业税计税基础有所下降,即“营改增”后适用简易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税负将会有所下降。
根据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计税模式增值税率为11%,相比营业税上涨8个百分点。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导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第一,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部分,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砂石、土方、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乃至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3%;第二,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方预计将会采取简易计税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可抵扣进项税率仅为3%;第三,建筑施工企业自有人工成本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上述原因导致一般计税模式施工项目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难以弥补销项税所上涨的8个百分点,税负会加大。
三、应对措施
(一)合理安排项目款项的收付工作。在建筑市场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建设方处于劣势地位,工程款项的收讫受到发包方所制定一系列规则的限制。为此,建设方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增加工程款款项延迟支付制约性条款,明确发包方滞后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同时通过对工程款的内控管理,加强对工程款的及时催收,减少建设方垫付税款风险。此外,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若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及时取得并抵扣,同样会引发垫付税款的风险。因此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也要对有关工程款项支付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在材料采购方面要集中管理优势把握好最佳付款时间,协调好不同税率供应商的付款比例,统筹好资金的支付。
(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首先,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税制改革有关内容培训,使其系统了解增值税发票种类及相关知识,明确按照施工项目采取计税模式不同而相应取得不同种类增值税发票;其次,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特点及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三)加强纳税筹划工作。税制改革后,建筑施工企业要更加关注税收筹划工作。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在原材料采购及工程设备的购入与租赁方面都要进行认真的预测和评估,在维持采购总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额,最大可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
(四)注重对合作商的选择,完善合同约定。增值税制对相关业务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都有严格的要求。为此,在合作商的选择上除了要慎重考察之外,在合同中也要对增值税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合法的规定。税改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将直接影响到税负及利润空间,为避免发生企业增值税无法抵扣的状况以及提高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模式的施工项目应当着重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建筑企业在与供应商所签订的采购合同除规定条款外一定要明确如下内容:第一,合同价款界定。务必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款是含税价款或是不含税价款。第二,付款开票条款。合同中应当明确付款时间截止点及付款条件,对付款之前需要由对方提供的购销凭证及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也要一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第三,发票违约条款付款程序。对于因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损失,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应商所需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