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部门利益”问题
2018-11-24中共铁岭市委党校杨昱晨
文/中共铁岭市委党校 杨昱晨
一、部门利益的界定
(一)部门利益的性质。部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对立的个人及团体利益。要想理解好部门利益的性质,就必须清楚分清公共利益与小团体利益的区别。公共利益是政府发挥自己职能所创造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而部门利益则是行政体制中的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在对公共利益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归根到底,就是一种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形成过程可以大致总结为政府某些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与资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攫取公共利益,为本部门人员谋取非公共利益的小团体和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获取依靠公共权力的行使。部门利益的这一获取方式是部门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最大不同点,也是部门利益问题最难治理之处。政府部门拥有个人所不具有的行政权力,这也就意味着其本身具有割占社会利益的特权与便利,此种状态下的政府部门一旦缺少监督和管理,其很可能变质为个人敛财工具。
(二)部门利益的表现形式。第一,政府权力部门化严重。政府的权力是整体的权力,而不是其下属某一部门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由各部门配合监督。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组织沟通效率低下,导致政府各部门间各自为营,自成体系。政府的整体权力被分割成无数部门权力,不仅妨碍了政令通达,强化了部门观念,造成了“大部门、小整体”的局面。政府权力的日益部门化势必会造成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问题,势必会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造成阻碍,势必会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第二,部门权力利益化严重。在改革进程中我们发现,一些部门行使权力不能做到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是只想着如何利用部门权力谋取私利,完全将权力视为攫取利益的工具。甚至一些部门权力的行使完全取决于是否有利可图——有利可图的不惜违法作为也要攫取利益,无利可图的就是举手之劳也绝不作为。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已经不仅仅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阻碍,更是对人民根本利益的损害,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部门利益造成的危害
(一)严重阻碍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不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一些部门迷恋手中的权力,不愿意调整自身职权,不能清楚认识到自身的职能作用,无法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了维护部门利益,一些部门消极对待改革,职能转变进度缓慢,懒政怠政现象严重,体制的改革有赖于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而根深蒂固的部门利益则成为了改革深入的最大阻力。
(二)降低了行政效率。政府各部门对于部门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导致各部门间的矛盾与冲突,造成部门间的内耗和资源的浪费。因为部门间的推诿,一些急需完善与制定的法规政策得不到落实,一些对社会发展起着消极影响的政策却仍在大行其道。
三、解决“部门利益”问题的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根治部门利益的基本方法就是切实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化,以此达到切断政府部门对经济发展的不正当联系,使部门无利可取。例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促使政府职能向着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的方向转化。部门利益在新型政府职能的确立下缺乏了生长的土壤,自然而然的就会被新型组织体系所取代。
(二)完善权力的运行机制。现有的政府部门权力的运行机制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和监督都集中在同一个部门,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建立起新型的权力运行机制,将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分开,使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受到有效监督的政府各部门自然无法利用权力攫取利益,不但可以实现部门利益问题的妥善解决,更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健全立法机制。部门利益有很大一部分是以钻法律空子的方式获得的,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立法权限,完善法律体制,增强法律权威,避免法律成为获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使其无空可钻。在立法时实行必要的监督措施,绝对避免传统的谁主管谁起草的做法,立法工作必须交由人大委员会、专门立法机构实施,立法过程必须保证透明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四、结论
“部门利益”问题由来已久,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其形成机制与运作原理,结合广大行政工作者的实践经验,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为彻底根治“部门利益”问题,促进政府职能转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