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11-24严顺龙
为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50%,并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或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可申请设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禁止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公园内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不得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不得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不得捕捞、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取水、排污、放生;不得移植、采伐红树林;不得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得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不得引进外来物种;不得实施其他依法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有四种行为之一的,包括非法修筑设施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破坏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