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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问题和监管

2018-11-23赵西莹

消费导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保险银行监管

赵西莹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深化,我国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日趋紧密,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当前银行建立银保业务合作,双方通过业务互补、强强联合,有效地提高了彼此的竞争实力。但其发展水平仍然处于银行代理分销保险产品的初级阶段,还隐藏着诸多限制银保业务发展的问题,亟需指引与监管。

关键词:银行 保险 银行代理保险 问题 监管 保监发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保险在人们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朝阳产业之一,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绝对优势的银行业发展了银行保险这一重要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逐步进步扩大。所谓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就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属于兼业代理。代理保险业务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最为广泛的种类,是目前银行零售中间业务收益率最高的产品之一。近年来,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不断增加。代理保险业务的利润收益占银行总收益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成为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办的热点业务。各行纷纷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保险业务迅速在各个银行网点全面推开。代理保险业务在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下面请看一个热门示例。

近期,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位退休的老太太带着自己毕生的积蓄。到银行准备买一些理财产品,用于养老。银行负责保险项目的工作人员热情的为老太太介绍,推销。老太太不懂其中各种问题,分辨能力不足,最终听了工作人员的建议,用所有积蓄购买了保险。殊不知。这种保险收益很低。后来,老太太的儿子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到银行来讨个说法。却被告知,这件事应该由当初推销给老太太的那个工作人员负责,而那个工作人员,已经因为业绩好,升值调走了。所以,老太太和儿子只能接受了这个结局。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例,却反映了很多问题。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自身业绩,哄骗消费者,却又不违背法律,被忽悠的消费者有口难言,有理难辨。消费者一般都对银行工作人员非常信任,但这反而助长了他們这种行为。这只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销售问题,由于我国在银行保险业务方面发展时间较短,其中各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都不容忽视。

首先。监管方面存在漏洞。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虽然发展迅速。但是起步较晚,所以,人民银行在这方面的法规很少。而且,一些法规没有针对性,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没有说明,出现监管真空。同时,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而代理保险涉及混业经营的范畴。人民银行自然对保险公司无法监管,对保险公司在代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如保险公司单方面的不正当的对外宣传难以做到有效地约束。另一方面,从银行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也不够。代理保险业务作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其盈利能力不容忽视。但是,有些银行担心其影响主营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的发展,所以迟滞了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所以相应管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其次,制度法规的限制无法使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管制,施行分业经营。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都有明确的条例规定银行和保险业务要进行分业经营。因此。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不能交叉进行,都只能在自身领域进行业务活动。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银行和保险的合作空间。但是,随着金融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分业经营必将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由此才能给银保合作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而目前的金融制度对于银行保险业发展制造了一定的制度壁垒。这种制度环境使得严格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无法实现。

再者,银行储蓄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所以,人们更愿意接受传统的银行储蓄。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三,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双方都存在着一定问题。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由于保险公司核保不便,为了防止“逆选择”,也倾向于提供核保流程较简单的低保障产品,而且,保险公司失去了与客户的直接联系,不利于设计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所以保险险种的开发设计跟不上实事需要。品种过于单一。同时,从银行层面来看,由于利益驱动、监管缺失及人员素质等各种原因,在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操作,影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也影响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四,代理保险手续费支付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代理保险手续费标准不一致,保险公司对银行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不一致。更有甚者,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将手续费直接发放给银行机构相关人员,这给银行机构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五,银保产品销售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正如前文案例所说,银保产品销售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银保销售人员的问题。目前,我国银保销售者业务素养良莠不齐,一些银行的代理销售人员对于保险认识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对于专业知识了解较为浅薄。而且销售保险获得的收益比较低,销售人员不愿为了低收入去深入了解银保产品。因此他们的销售热情和专业性都不高。此外,在银行网点进行保险销售的人员多通过业务提成来获取收入。他们经常会为了业绩而误导消费者,比如在推销产品时忽视客户群体的承受水平推荐并不适合的银保产品。再加上现在从事银保产品销售的人员并没有健全的从业制度。使得从业人员存在经常跳槽的行为习惯,对于跳槽前经办的业务置之不理,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会引起消费者最终退保。

再次,是购买银保产品的客户存在误区的问题。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银保产品多为投资型产品,但是购买银保产品的客户常常会忽视产品的风险性。因为他们对于银行出售的产品有着盲目的信赖,误认为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或者是由银行作为担保的保障性保险产品进行购买。再加上销售人员的诱导和对于银行的信任,使得他们的注意力仅仅放在了预期收益和最高收益上,并没有考虑产品是有风险的。由此将造成投资人投资受损,使得银行声誉受到影响。

所以,为了维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确保保险业、银行业、整体的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必须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实施及时、有效、系统的监管。

其实,在2011年,我国政府就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保监发[2011]10号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就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针对于保险公司的规定:“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针对于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双方合作的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这些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标准。但是以上近几年暴露的问题也证明监管亟待改善。从具体来看。包含以下方面:

1.引导商业银行重视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代理保险的作用,避免短期行为。一方面银行管理者要转变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员工对代理保险内涵的理解。使员工确实意识到对保险推销的益处。

2.推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电子化进程。银行要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联网,对适合银行代理业务处理的系统进行开发和创新,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资源的共享,加快保单流转速度和银保业务处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使得保险公司和银行可以实现双赢,优势得以互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范各类风险。

3.优化代理保险业务对外宣传的管理水平。保监会对于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宣传要进一步进行监管,严格制止各类误导性的宣传内容。坚决杜绝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错误地诱导客户、易削弱银行信用引发银行风险等此类的宣传发生,一经发现一概进行严惩。督促代理银保产品的银行进行正确、正规的宣传,普及消费者对于银保产品的知识,提高消费者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认同,增强消费者对于银行代理保险的风险意识。

4.规范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在收支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形成收支两条线,坚决杜绝保险公司直接向银行代理人员发放代理手续费的行为。应该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代理银行以转账的形式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将费用并入银行账簿,全额上收,统一管理。银行应该将代理保险业务算进中间业务进行综合考核。为推动该业务发展应按照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增加其考核份额。

5.开展针对银行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从業人员对于该业务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增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质。从根源上制止违规代理行为的发生。保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从业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资质。这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

6.提高商业银行的行业自律。各地市的自律组织应发挥银行同业自律组织协会的在引导商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在代理保险方面进行正确引导。设立规范的银行代理手续费收支标准,常与当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协会进行联络,防范由于保险业不当竞争对于银行业稳定的影响,站在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的角度对银行业进行维护。

7.完善对于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类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此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宣传策略和手续费收支管理方式。使得代理保险业务有法可依。接着,应该完善对于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制度。只有得到证监会批准。得到相应业务许可证书。具有代理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以及已经取得和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协议等的银行,才能经营代理保险业务。最后,在当前分业监管的制度下,银监会应当积极与保监会取得协作,明确职能,切实保障银行代理行为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部门一定要清醒的认识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采取正确、及时的措施,切实规范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代理行为。使我国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使我国的银行保险在世界上取得一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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