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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持股、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

2018-11-23刘建秋朱益祥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高管样本责任

刘建秋,朱益祥

(湖南商学院会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 言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例如劳工问题、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等。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从最初的隐性契约(道德层面)向显性契约(律法层面)演进,随着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潮流已经形成,可持续经济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1]。理论上分析,社会责任对企业具有激励和惩罚的双重特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表现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改善利益相关者关系,显著提升公司当期财务绩效[2];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惩罚机制表现在,公司消极履行社会责任会遭受利益相关者的惩罚,轻则企业价值下降,重则企业破产消亡,例如百度魏则西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由此可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的经济后果,与战略结合的社会责任能促进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3]。但是也应该注意到,不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在社会公益、员工福利、在职消费等方面表现超出其自身可承担的水平。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组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联结,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可视为企业内生的契约责任,由于契约主体投入要素的资源禀赋及其投入份额存在差异,企业对各利益主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不是完全均等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应该存在合理的层次与范围[4]。同时,并非所有企业社会责任项目都能给企业创造价值[5],企业如果超过自身合适范围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使企业整体价值受损反而不利于企业各契约主体的利益,在可持续发展视野里长期责任承当也无从谈起,Schaltegger等[6]实证研究发现的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倒“U”型关系正好说明了这个道理。万莉等[7]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考虑社会责任的均衡问题,效率与公平是社会责任决策中的考虑因素。

部分学者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过度投入的非效率问题,Barnea等[8]认为管理层为了提升个人声誉,倾向于将企业资源过度投入到社会责任建设中,造成股东财富和企业价值的损失。基于此,我们将企业明显高于自身水平的社会责任投入行为称为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企业非效率投入不仅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阻碍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而且影响宏观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宏观经济结构转型[9],企业社会责任的非效率投入不可避免影响各利益相关者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背道而驰。Jensen等[10]认为有效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关键在于解决造成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委托代理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路径就是构建有效的针对企业管理团队的激励约束机制。理论上,内部控制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因此,将内部控制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结合起来,基于系统论视角研究二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治理作用,对于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决策行为具有独特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以2012—2015年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内部控制、高管持股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及治理,以期为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问题提供经验证据。

本文主要贡献在于:其一,通过整合过度热衷公益、超额在职消费、高管堑壕效应等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社会现实和研究成果,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概念,并基于激励约束机制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分析思路;其二,立足系统论,将内部控制制度与持股激励机制相结合,在同一框架中,不仅分别检验内部控制、高管持股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而且深入分析二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治理效应,为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有益启示。

二、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因素众多,其中,企业高管团队决策居于核心关键地位,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为都是高管团队决策的直接结果,委托代理问题是造成企业高管团队决策行为失当的根源之一。因此,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必须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入手。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典型代表就是内部控制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越完善,越能有效抑制非效率企业经营投资行为[11],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显著降低企业非效率投资活动[12]。下文将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研究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

(一)高管持股激励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

高管持股作为一种典型的薪酬激励机制,是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机制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让企业高管团队享有企业剩余价值索取权。高管持股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路径是通过将高管报酬与企业市场表现相挂钩,促使高管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融合,进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引导高管团队按照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社会责任承担决策,从而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根据“禀赋效应”①“禀赋效应”指当个人一旦拥有某项物品后,他对该物品价值的评价要比未拥有之前大大增加。理论,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随之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价值的评价要比未持有之前大大增加,高管持股作为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具有一定惩罚性质的薪酬激励机制,与股票期权存在显著差别,股票期权持有人放弃行权并不会产生现实资金损失[13]。结合“损失厌恶”①“损失厌恶”认为一定量的损失给人们带来的效用降低要多过相同的收益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增加。理论,相对于“未取得”的利益(股票期权),高管更加重视“将失去”的利益(高管持股),如果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过多,将降低企业价值,高管所持股票价值下降。因此,企业高管在持股的条件下,为了避免“将失去”利益的发生,势必会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能够促使企业高管与其他股东利益融合的重要手段[14],其作用机制的发挥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持股比例高低或者持股比例区间不同所产生的效应不同。Jensen等[15]认为高管持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代理问题,但是高管持股比例过低,高管决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能突出表现为“壕沟防御效应”[16],即当上市公司高管零持股或者低持股,高管持股的激励强度并不足以激发其经营目标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一致,即难以形成有效的“利益趋同效应”。另外,Marchica等[17]、姜硕等[18]、张学洪和章仁俊[19]、周颖等[20]研究发现高管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明显不一致,进而放大了控制权私有收益与其他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不一致。Grossman等[21]、佟岩等[22]发现此时高管更倾向于通过控制权获取超额收益,控制权收益表现为过度在职消费、过度热衷公益、过度员工福利等来增加自身的效应。这时,企业可能表现出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加,高管持股所产生的激励强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高管经营企业目标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一致,即形成有效的“利益趋同效应”,引导高管团队按照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社会责任承担决策,从而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1:较低水平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H2:较高水平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水平呈负相关关系。

(二)内部控制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

委托代理理论源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发展空间[23],企业高管利用权力超额在职消费、过度热衷公益、塑造堑壕效应等,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较为普遍。内部控制作为公认的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通过内在制衡机制,压缩高管以权谋私的空间,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的有效途径。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对权力进行约束,减少高管腐败行为[24],诸如政府审计能够抑制国企高管超额在职消费行为[25]。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负相关关系,内部控制缺陷越大,企业高管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越突出[26],因而更倾向于做出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决策。

内部控制除了对企业高管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以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效保障企业向内外部传递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投资者信息依赖程度,提供良好的决策信息环境。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增强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及时性,能够增强企业利益相关者对高管决策监督的有效性,压缩高管机会主义行为空间[27],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诸如治理高管利用权力过度倾向员工塑造堑壕效应。基于上述分析,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3: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呈负相关关系。

(三)内部控制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调节作用

高管持股与内部控制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路径和侧重点不同,两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约束激励机制不可或缺的两面。一方面,内部控制是高管持股有效发挥激励引导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内部控制强调制衡与监督,力图通过硬性约束来规范高管权力的使用行为,抑制权力腐败。同时,高质量内部控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塑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决策环境,避免高管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方案制定和决策过程中产生舞弊。不难看出,内部控制为高管持股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信息资源,根据《基本规范》,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构建和实施内部控制,经理层组织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董事会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实施效果,对高管权力使用进行监督。内部控制的实施约束了企业高管的自利行为[28],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企业高管掌握更多且准确的具有价值私有信息,当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失效时,由于缺乏程序和规范的制约,企业高管可选择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29],通过权力寻租扩大自身利益,诸如过度热衷公益、超额在职消费、塑造堑壕效应等。内部控制通过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形成固化于企业价值环节和业务流程的全过程的内部控制体系[11],为高管持股激励机制的推广和作用的发挥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高管持股激励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补充。内部控制侧重制衡和监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仅有制衡监督,高管长期处于高压状态,权衡企业社会责任投入不足与过度的经济与非经济后果,高管很有可能做出企业社会责任投入过度的决策。事实上,上市公司管理者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决策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随意性,缺乏理性经济决策的理论和经验,张馨艺等[30]认为高管持股比例影响其经营管理决策行为。高管持股比例过低,其被更换的概率大大增加,有充分动机通过履行更加隐秘的“高水平”的企业社会责任来塑造堑壕效应,诸如过度偏向员工。针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问题,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薪酬契约加以解决[31],在较高水平高管持股条件下,高管持股这一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具有一定惩罚性质的薪酬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发挥预期的治理作用,企业一旦消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市场价值下跌,高管因此遭受较大损失,与此同时,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市场价值上升,高管可以从中获取巨大激励收益。因此,较高水平高管持股可以提高激励杠杆效应,有利于高管做出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决策行为,是对内部控制的重要补充,从而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

综上所述,单纯的实施内部控制或较高水平高管持股,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抑制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但终究难以达到最佳效果。相对而言,同时实施内部控制和较高水平高管持股,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产生的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效应要强于单独实施内部控制或较高水平高管持股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治理效应,实现更有效地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4:内部控制和较高水平高管持股的实施能够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抑制作用。

三、研究设计

本文研究最大的难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估算,我们借鉴企业投资效率的基本思路,利用企业财务数据和企业特征变量构建回归模型估算企业平均的正常社会责任投入,超过企业正常水平的社会责任即为非效率社会责任投入。利用和讯网社会责任数据和迪博企业内部控制数据,设计多元回归模型对假设进行分步检验。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选择2012—2015年中国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数据来源于和讯网数据库,内部控制指数来源于迪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高管持股比例以及相关控制变量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基于以下基准筛选和处理样本:(1)剔除金融、保险行业样本;(2)剔除当年被ST、PT公司样本;(3)剔除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失效的样本;(4)剔除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样本;(5)剔除数据缺失样本,为控制极端值对研究结论的影响,对相关变量在样本1%和99%分位数处做Winsorize处理,最终得到样本数1 489个。

(二)变量定义和变量解释

1.被解释变量

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综合前述分析,我们把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定义为上市公司当年社会责任表现超过其当年最优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一系列活动。Freeman等[32]以及陈煦江[33]等的一些实证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价值相关性的倒U型关系,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资源分配过程中,存在一个最优水平,偏离这个最优水平就会导致资源分配效率下降。对于企业当年社会责任最优水平的衡量,借鉴Schrand[34]、Ahmed[35]、易靖韬[36]、池国华[11]等学者的做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根据经营发展与战略管理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需求,只有承担与企业自身经营、投资、盈利等情况相契合的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才是最优的。考虑到决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水平的主要相关因素,构建如下经验估算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进行估算:

具体来说,以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OverCSR)为被解释变量,以发展能力(Growth)、财务杠杆(Lev)、投资能力(Inv)、企业规模(Size)、股票年度回报率(Ret)为解释变量。其中,企业发展能力(Growth)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衡量,财务杠杆(Lev)用资产负债率衡量,投资能力(Inv)用现金再投资比率衡量,企业规模(Size)用期末总资产自然对数,股票年度回报率(Ret)用每股收益衡量,i为企业变量,t为时间变量,∂为个变量系数。基于上述估算模型,利用全部观测值分年度对前述经验估算模型进行回归,将得出的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带入经验估算模型,估算出每个观测样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常水平,该样本当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际水平超过正常水平的差额即为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

2.解释变量

内部控制指数。内部控制指数用于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现有构建内部控制指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过程导向型内部控制指数;二是目标导向型内部控制指数[37];三是间接替代型内部控制指数[38]。基于内部控制活动的过程性和系统性,选择迪博内部控制指数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该指数评价数据涉及上市公司控制环境、信息与沟通、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监督检查、独董和监事意见、会计事务所评价报告七个方面,较好的体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过程性和系统性。

高管持股比列。西方学者Kato等[39]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的界定通常局限于CEO,CEO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源配置、整体业绩。国内学者对于高管的界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如唐松等[40]认同个人论,将高管界定为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王雪莉等[41]认同团队论,将高管界定为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总经理。李伟等[42]、张馨艺等[30]、李维安等[14]都认为高管持股作为现代企业常用的一种薪酬激励机制,用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基于高管团队论,高管持股比例更能反应企业激励整个高管团队分工协作产生的凝聚力。我们以高管团队持股作为高管持股的度量。

3.控制变量

根据已有文献,借鉴杨有红等[43]、陈丽蓉等[44]、池国华等[11]、周美华等[24]的研究,本文确定企业规模、财务杠杆、股权集中度、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独董比率等作为控制变量。

变量的详细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续表1

(三)实证检验模型的构建

为了检验高管持股对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我们建立基本面板回归模型一进行检验。考虑内部控制的综合调节效应,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内部控制和二者的交乘项构建模型二,检验内部控制的综合调节影响。

其中α、β为变量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Control代表各控制变量,通过设计上述模型来验证前述四个假设。

四、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模型一检验假设1和假设2。对高管持股高低的区分度,我们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基本特征,以5%作为高管持股高低的区分点,对样本进行分组回归,以检验不同高管持股区间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差异。对于假设3和假设4的检验,我们采用模型二作为基本的回归模型,利用高管持股和内部控制的交乘项检验二者的综合影响。实证分析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文所示。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OverCSR)、高管持股(MGSH)、内部控制(IC)等相关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

表2 描述性统计分析(N=1 489)

从表2中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均值16.557 3,最小值0.010 80,最大值61.047 5,说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水平在样本中存在较大差异,其标准差14.348 9;高管持股均值5.058 4,最小值0.010 8,最大值65.723 6,说明高管持股在不同企业差异较大,其标准差12.708 6;内部控制均值682.938 4,最小值192.110 0,最大值977.720 0,说明不同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差异显著,其标准差74.802 5,上述情况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相一致。另外,对模型中涉及的变量进行共线性诊断,结果显示,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样本中模型的所有相关系数均小于0.5,且VIF均小于2,意味着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

(二)回归分析

基于前述理论分析,考虑到零持股的特殊性以及所选样本高管持股的统计均值,我们以5%作为高管持股(MG-SH)分组的临界点,以MGSH<5%、5%≤MGSH分类,在总体1 489个样本中,高管持股大于5%的有250个,小于5%的有1 239个(其中0持股350个,0至5%之间的有889个),分组考察高管持股、内部控制对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机理与及调节作用。

1.高管持股激励对非效率社会责任投入的影响——不同持股区间的检验

表3列出了高管持股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影响的回归结果。在第1列全样本中,高管持股的系数为负-0.387,但不显著。可能是由于不同持股比率的激励机制效果存在差异,持股比率发挥激励作用需要一定的持股门槛。我们根据我国公司高管持股的统计特征,把高管持股区间分为0~5%,大于5%两个区间。检验不同持股比率特征下高管持股对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从第2列看出,在高管持股较低的公司(低于5%),高管持股系数为0.031,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高管持股比率较低时,激励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高管持股反而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行为。列3表明,当高管持股比率较高时(大于5%),高管持股的系数为-0.034,在5%的水平上显著,较高的高管持股比率有效抑制企业的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假设1和假设2通过检验。研究表明我国高管持股对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抑制存在一定的持股前提条件与范围。

表3 回归结果分析

2.内部控制、高管持股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检验

表4第(1)(3)(5)列显示了全样本和不同高管持股水平下内部控制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治理效应。三种情况下内部控制的系数均为负,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内部控制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的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假设H3通过检验。表4第(2)(4)(6)列显示了内部控制与高管持股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综合治理效应。在第(2)列全样本中,MGSH×IC的系数不显著,内部控制与高管持股的综合效应不明显。同样在第(4)列中,MGSH×IC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在较低的持股水平下,内部控制对高管持股较低产生的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抑制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作用;(6)中MGSH×IC的系数-0.115,且在5%水平上显著,内部控制在较高水平高管持股情况下能够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抑制作用,假设H4检验通过。

表4 回归结果分析

(三)稳健性检验

李四海等[45],翟华云等[46]研究显示企业产权性质对社会责任履行具有显著的影响,为了克服产权差异可能造成的系统偏差,将所选样本按照产权性质进行分组,再按照上述研究思路,重新进行回归分析。其中,所选样本中,国有企业样本数812个,国企高管持股0%持股样本数259个,国企高管持股0%<MGSH<5%持股样本数546个,国企高管持股大于等于5%的样本仅有7个(不满足统计回归检验要求),因而国有企业样本仅用于检验H1和H3,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前述研究结果保持一致;所选样本中民企共677个,民营高管0%持股样本数91个,民营高管持股0%<MGSH<5%持股样本数343个,民企高管持股大于等于5%的样本243个,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前述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公司治理中经典的激励约束机制,分析高管持股与内部控制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影响及治理机制,检验了高管持股、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内部控制的实施具有显著的治理作用,较高水平高管持股也呈现预期的治理作用,较高水平高管持股与内部控制的共同实施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具有显著的治理效应;值得警惕的是,较低水平高管持股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内部控制对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治理作用,因而,较低水平高管持股与内部控制的共同实施并没有显著的治理效应。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在目前阶段主要依靠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才能发挥预期的治理作用。以高管持股为例,虽然理论和实践中已经被证实是一项有效的激励手段,但是本研究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当前普遍过低的高管持股比例并不能发挥预期的治理效应(所选样本中83.21%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低于5%),相反,加剧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

本研究为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一定的启示,基于高管持股与内部控制的实施和改进,对有效治理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提供一定的证据,文章的政策含义表现在:第一,对于制度制定者而言,要充分注意高管激励发挥作用的条件,过低的持股比率可能不能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第二,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其治理作用,利用先进的内控约束促使社会责任履行符合企业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三,对于制度的实施者而言,理论上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影响企业社会责任非效率投入的路径不同,内部控制是高管持股发挥预期治理作用的前提,高管持股本身的影响机理也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企业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高管持股激励时,必须要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互支持与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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