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公布
2018-11-22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工作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工作办法》规定了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内容。《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特约监察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办法》的出台,为今后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工作,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通过并将施行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为网购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针对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经常遭遇到的拒退押金、恶意搭售等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者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今后,电商恶意刷好评、擅自删差评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印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对申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凭居住证,在内地可以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3项权利。居住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项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以及在内地(大陆)住宿旅馆,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服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的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消费等9个方面的便利。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全面部署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要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办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要继续深化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切实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切实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生动性、参与性和体验性,提高这些展览展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要拓展社会教育覆盖面。建立革命旧址、革命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他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关系,做好大中小学生、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各界群众到革命文物场所参观学习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三是要加强革命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要将革命文物展示开发利用纳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的支持范围,鼓励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四是要提高红色旅游发展的质量。要依托革命文物资源,推出更多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还有精品旅游线路,丰富红色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提升红色旅游的服务质量。要力戒红色旅游中的低俗、庸俗、恶俗现象,寓教于游,让游客通过参加红色旅游真正感受革命历史文化,领略革命历史精神,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根据《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办法》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印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意见》强调,要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要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落实政府责任。要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力争用3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意见》指出,要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积极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意见》强调,要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要全面改进管理方式,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要全面提高使用绩效,建立健全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要全面增强管理能力,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