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怀孕的方式规避刑罚,法律拿她没办法吗
2018-11-22
孕育婴儿是一件神圣的事情,也是一件给家庭带来幸福的事情。孕妇因怀孕身体易受到伤害,产后还会面临新生儿哺乳和身体恢复的问题,所以是社会重点保护对象。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来保障女性罪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孕期及哺乳期内可免于收监。
这一富有人文关怀的法律规定,曾给不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送去合法的照顾和关爱,收到非常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案件,使这一规定的司法温度得到充分体现。罪犯李某,女,28岁,因交通肇事罪,2018年3月28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宣判时,据案发时间已4月有余,李某此时也已怀孕18周,此前一直被取保候审。后李某上诉。6月8日二审法院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终审判决。李某是怀孕妇女,因此一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提请大兴区检察院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审查。6月13日,大兴区检察院依法对孕妇体检过程进行了同步检察监督,认定罪犯李某确系怀孕30周。经过审查,大兴区检察院认为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同意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同日,一审法院正式决定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知道自己可以在执行刑罚的同时亲自哺育自己的孩子,李某深表感激。
然而,这一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规定,也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当作通过怀孕逃避刑罚制裁的挡箭牌。面对这样的情形,法律该如何处置?
案例二
从大兴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办理的另一起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罪犯何某,女,因合同诈骗罪,2007年7月25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其当时正处于哺乳期,8月6日一审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08年5月22日,何某向法院反映其又已怀孕后便脱逃,法院依法对其网上追逃。2015年7月7日,该罪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7月9日,经体检证实其又已怀孕,一审法院依法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2月8日,罪犯何某分娩出一女婴,原审法院第三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2017年2月7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届满时,何某已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故执行机关(司法局)依法向原审判机关提请收监执行。何某在被收监时一直紧紧抱着刚满周岁的女儿,泪流滿面,哀求丈夫一定要带好孩子。从怀孕生子到脱逃到再次怀孕生子,何某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留给自己的却是被收监执行和永远无法复原的家庭破裂及骨肉分离。
案例分析
罪犯李某与何某都应接受刑事处罚,法律考虑其二人处在孕期和哺乳期,因此对二人分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使之得以能够完成对自己孩子的孕育和哺育。但根据法律规定,等到哺乳期1年期满时,李某与何某的刑罚如果尚未执行完毕,她们必须在监狱内服完剩余的刑罚。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更是严肃的,怀孕与哺乳期并不能作为规避刑罚的挡箭牌。希望所有服刑人员在法律面前做出正确的选择,做一个对自己、对子女、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人。
执行监管机关应该怎么做
针对可能出现的规避刑罚的情况,执行监管机关应该怎么做?检察机关建议:一方面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符合法定收监执行条件或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机关应依法一律收监执行,并在收监执行期间,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制定紧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切实保障执行法律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与罪犯家属做好沟通,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有效减小收监执行阻力,防止监外执行期间出现脱逃情况。对因怀孕或哺乳确需监外执行的,应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告知其作为保证人所必须履行的保证责任、监管义务,明确违反担保责任将要承担的否定性评价后果,切实落实担保人责任,充分发挥担保人作用。
检察官说
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初审、提请(呈报)、裁(决)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监督,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或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