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如何解决低收入者租房问题
2018-11-22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李 健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英国是具有悠久社会救济传统的西方国家,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社会救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经过发展,目前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其主体是各种现金型的社会救助,外加服务型和实物型社会救助。此外,英国还有着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从而建立起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救助制度。
英国的住房结构体系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自有住房,包括以自有资金或抵押贷款购买的住房;二是私人租赁住房;三是社会住房。在住房存量中,私人租赁住房占10%,社会住房占21%,其他是自有住房。英国将住房看成民生的基本保障,房产中介组织是公益性质的。英国住房协会是英国民间住房的互助组织,其管理和建造的住房用于出租且只收取成本租金。
1988年和1989年的《住房法》规定,允许住房协会引入私人资金来修建住房。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大量地方政府管理的社会住房逐步转到住房协会,住房协会成为新的社会租赁住房的供给者。住房协会还大量投资兴建租住房,改善邻里环境,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商业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极大地改善了低收入者的住房状况。到2000年末,存量社会住房中有392万套由地方政府管理,147.5万套由住房协会管理。
1980—1982年,新的住房补贴、住房救助政策开始实施,住房补贴主要是面向需求方的补贴(21世纪以来对需求方的补贴有所减少),而不支持购买房产,住房救助更侧重于残障人士、老年人、年轻夫妇或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
在住房方面,英国1992年颁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和补贴法》中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的居民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申请人或伴侣有支付房租的义务;2.申请人通常将该房屋作为家庭住所;3.申请人的资产或储蓄少于16000英镑;4.申请人收入水平低;5.申请人必须符合惯常居所调查的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可以获得全额租房补贴。同时,英国的住房补贴又与地方税相关,即便不满足领取租房补贴的低收入群体还可以申请减税,其实相当于变相获得了补贴。
另外一项需要了解的是社会基金(socialfund)和补充津贴。英国1986年《社会保障法》公布实施法定社会基金,为有资格申领补贴性收入和求职者津贴的公民进行补充性的救助,这种补充性救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居民经常性的补贴需要,如水费、取暖费、食品券等;第二类是居民一次性的需要,例如家具、家电、房屋维修等;第三类是危机借款。
以住房救助为例,如果一个家庭在支付房租后基本没有剩余收入,在英国属于低收入家庭,他们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住房补贴,地方政府在进行家计调查后,会给该家庭分配一套住房,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廉租房,这个租金和物业费是享受政府补贴的,相对于收入而言,租金可以忽略不计。但家具只配给冰箱和炉具,如果需要其他的家具的话,该家庭可以向住房协会提交申请,这些慈善组织在英国有很多,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基金会。在住房协会批准申请后,会给予该家庭补贴,帮助缴纳电气、燃气等费用,此外还会根据救济对象的情况发放家具补贴券,但要求这种补贴券只能在慈善机构下设的社会企业(往往是二手用品店)里购买。
这种社会企业在英国十分普遍,其迅速发展得益于四个方面:第一,政府免税,水电费等也享受优惠;第二,房租也十分低廉;第三,出售的物品都是社会公众的无偿捐赠;第四,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志愿服务的义工,店长也只拿很少的津贴。社会企业的收入再上缴给慈善组织,用于支持救助对象,而慈善组织的经营信息必须向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