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线形骨折合并鼻颌缝分离法医学鉴定1例
2018-11-21
(宿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江苏 宿迁 223800)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冯某,男。2016年某日被人打伤面部,伤后至医院就诊。入院检见鼻背部肿胀畸形,塌陷样改变,可及明显骨擦感。鼻部CT平扫示左侧鼻颌缝分离、错位,左侧鼻骨见骨折线影,断端塌陷。外伤后10d行鼻骨骨折复位术,术后查鼻部外形正常,鼻部CT平扫示鼻骨解剖位置正常。
1.2 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冯某于伤后20 d进行法医学检验,面部未见明确损伤征象。伤后鼻部CT平扫片(图1)示:左侧鼻骨线形骨折、左侧鼻颌缝分离、错位,左侧鼻背部软组织肿胀明显。术后鼻部CT平扫片(图2)示:左侧鼻骨线形骨折,鼻骨解剖位置正常。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冯某鼻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图1 被鉴定人伤后鼻部CT平扫片
图2 被鉴定人手术后鼻部CT平扫片
2 讨 论
鼻骨骨折是常见的鼻外伤类型之一,多由于钝性暴力直接打击或锐器的砍击所致,此外人体在摔跌时外鼻碰撞于硬性地面或其他物体上也可造成鼻骨骨折[1]。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过程中,面部受伤致鼻骨骨折非常常见,鼻骨骨折占全部面部骨折的59.3%[2]。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鼻骨线形骨折评定为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然而,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并未规定鼻颌缝分离对应的损伤程度,因此对鼻颌缝分离的法医学鉴定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鼻颌缝连接较为紧密,且上颌骨额突是支撑鼻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颌骨额突可认为是鼻骨的延续,另外鼻颌缝是骨缝的一种,参照颅骨骨缝分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线形骨折[3],可认定鼻颌缝分离为骨折,因此鼻骨线形骨折合并鼻颌缝分离可评定为轻伤二级。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鼻颌缝分离损伤程度较轻,经手术复位后愈后好,应评定为轻微伤。笔者认为:首先,从解剖特征方面(如骨缝连接紧密程度、骨质强度等)进行比较,鼻颌缝不同于颅缝,颅缝连接呈锯齿状,连接紧密,颅骨骨板较为坚硬,遭受外力作用后抗变形能力强,而鼻颌缝连接并非呈锯齿状,连接不如颅缝那样致密,且骨缝周围的骨质均较为菲薄,遭受外力作用后容易发生分离、错位,因此不宜简单参照颅缝分离评定损伤程度;其次,从功能角度讲,颅骨彼此间借颅缝牢固连结,起着保护和支持脑及重要神经的作用,鼻颌缝的主要功能是支持鼻骨形成外鼻的支架,颅缝分离产生的危害要远大于鼻颌缝分离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从预后角度讲,鼻颌缝分离经复位后,对鼻部外形及对鼻骨支持功能影响不大;第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未对鼻颌缝分离予以规定,不宜进行主观推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鼻额缝分离不宜简单视为骨折而评定损伤程度。对于本案例而言,鼻骨线形骨折合并鼻额缝分离,以评定轻微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