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排除大隐患
2018-11-20刘志勇
刘志勇
刘某,天津市人,40多岁。他有着复杂的家庭背景,父母早年双亡,一个被杀,一个自杀,哥哥因为赌博欠债把家里败光后自杀,姐姐出嫁,家里剩下他一人,无房无地。自2002年至2017年,刘某因盗窃、抢劫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六次,2018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的他,半个月后再次因入室盗窃被抓获。
5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显示:刘某涉嫌于5月18日凌晨3时左右,窜至天津市河北区某工地宿舍内盗窃vivo手机(鉴定价值450元)一部和现金2900元。5月20日凌晨,刘某再次于同一地点行窃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刘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河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此案时发现,此案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于被盗财物的描述存在矛盾,尤其是盗窃2900元人民币的事实,刘某始终不予承认,但对在上述地点盗取了vivo手机供认不讳。经了解发现,刘某在津无固定住所,5月18日凌晨至5月20日被抓之前,都是露天过夜,无住宿宾、馆旅店记录,无大额消费情况,被抓当日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仅搜查出被盗手机一部,身无分文。这些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刘某是否窃取2900元现金,却让办案检察官产生了很大疑问。
为查清事实,检察官多次与被害人联系,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办案检察官到案发工地找到被害人,在工地简陋临建棚内对被害人进行了询问,经过逻辑严谨的询问,加之仔细观察被害人的肢體语言和面部表情,办案人发现被害人的陈述疑点重重,一度陷入了自相矛盾的窘境,最终承认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指控刘某盗窃其2900元现金为其本人虚构,是因为以前工地也被盗窃过,这次又被盗,在气头上就把以前丢钱的事说成本次被盗了,其这次实际被盗财物为45元钱和一部vivo手机及口袋内半盒烟。随后,检察官与刘某再次核实,全部细节与被害人描述一致,最终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刘某盗窃不符合定罪标准,作出了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决定。
按照常规工作流程,本案就应到此结束。但反观此案,若简单将刘某放归社会,根据他的情况,极有可能还会因无法维系个人生存而再次实施犯罪。办案检察官积极联系刘某户籍所在地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镇、村委会等多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见证,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释法说理,并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其本人也表示将痛改前非。同时就刘某释放后的安置、生活保障及监督等问题与当地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协商安排,形成了扶持与监督并行的共识,实现了检察监督职能与办案相统一,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