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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土葬听之任之,对其如何定性?

2018-11-20谌光明

廉政瞭望 2018年19期
关键词:土葬火葬亲属

文/谌光明

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乡小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2017年2月该校在职老师刘某(党员)因病去世,随即李某与学校班子成员召集死者亲属就安葬等治丧事宜进行商谈。李某及其班子成员对死者属于火葬对象进行了宣传,但亲属声称死者生前唯一遗愿是必须土葬,且地点偏僻隐蔽不会有大的影响,执意不愿火葬,对造成的损失及可能承担的责任不需要校方负担。李某考虑到死者生前和睦的同事关系,以及办理丧事的难为情,遵照了死者遗愿及亲属的意见,要求亲属与学校签署书面协议约定:亲属放弃抚恤政策及违反相关法规与学校无关,即同意土葬。事后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检举到纪委要求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行为。李某事前就死者依法火葬的要求对其亲属进行了劝导,造成违法后果主要责任在死者亲属。虽然李某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存在一定问题,但只是触犯党内相关禁止性文件规定精神,缺乏具体惩戒性规定,适用提醒批评,不能给予党纪处分追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李某身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处理本单位党员职工治丧工作中,对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要求,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理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对死者亲属违法土葬的行为应移送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李某身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处理本单位党员职工治丧工作中,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要求,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政治纪律,理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李某的行为符合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3年12月19日,两办共同发文《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党员去世后必须带头实行火葬,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对违规殡葬行为要早提醒、早制止,决不允许有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的行为。明文规定“听之任之”情形是坚决禁止的,就是考虑到殡葬改革出现的现实难点带普遍性问题。该意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针对当前殡葬出现的严重问题而做出的处理办法,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化,属禁止性规范,对全党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指导意义,必须坚决执行。

本案李某身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清楚殡葬管理相关要求,先前虽有劝导的行为,但后来碍于死者遗愿及其亲属的不当要求,错误地签署非法协议,对违法土葬不坚决制止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听之任之,主观方面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以追究相应党纪责任;对死者亲属,因不是党员和监察对象,故在执纪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移交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李某对党中央禁止党员土葬这一要求没有意见,初始还是想维护党中央的这一规定,只是出于所谓人情困扰就不负责任,侥幸签订协议规避责任,听之任之,放任违法火葬的后果,实际就是不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违反了工作纪律,未违反政治纪律,所以第三种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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