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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中自甘风险理论的适用

2018-11-19张天宇

现代农业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体育赛事

张天宇

【摘 要】 体育赛事的活动与其他活动有所不同,由于其高强度的对抗、更具观赏性的竞技导致其相比较其他活动来说有更多的身体对抗和潜在的风险发生。本文以 体育赛事中自甘风险理论的适用研究为基础,以自甘风险的概念为载体,对未来适用上的构建进行总结。

【关键词】 侵权行为 ;体育赛事;自甘风险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concept of self-risk as the carrier,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in China, so as to summarize the construction of future application.

[Keywords] torts; sporting events; risk

1 自甘风险的概念

1.1 自甘风险的概念

自甘风险也称风险自担、自愿承担损害、甘冒风险,指若可以推定受害人应当知道自己所参与的运动将要带来的风险,则加害人可援用受害人自甘风险来抗辩。可以看出,自甘风险规则能够让喜欢尝试对抗性较高的体育运动的人们认识到自己将要参与的体育赛事所潜在的风险,也可以让对高强度运动所带来的风险的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对风险的靠近。

2 自甘风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2.1 受害人同意规则

受害人同意规则,是指事故发生后遭受运动损伤的体育参与者在已知他人的动作能给自己带来特定的损害后果,而对该动作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标识同意。在我国对于自甘风险的研究,很多研究者把其与受害人同意规则进行混淆,然而两者在适用范围、当事人主观心态、适用方法上都有本质的区别。

从范围的视角入手,受害人同意是对加害人已经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产生了损害结果的前提下,而自甘风险规则是在加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迟故意心态而发生的;在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受害人同意是在受害人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下,受害人故意承担损害结果,因为其已经知道损害结果一定发生仍就参与的事实,但自甘风险却与受害人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被害人并不是放任损害结果或者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仅仅是对体育赛事运动中并非恶意犯规没有超出比赛合理限度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风险的自愿承担。

2.2 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而受害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失,由此来减轻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理论基础也有本质区别,受害人同意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进行比较而分配责任的规则,而自甘风险则是更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

对于过失相抵来说,自甘风险在体育适用的领域上更具有公平价值。因为在体育赛事中,比赛双方的运动员都是经过系统培训并且对于自我所从事的体育项目有深刻认识的人。因此,在高强度比赛发生的伤害事故,在不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并且没有超出合理范畴内,运动员双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是不放任发生,但能够预见到所从事体育项目的潜在风险,而依然从事体育赛事,可以确定是自愿承担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3 体育赛事中适用自甘风险的条件

自甘风险对于体育赛事的适用,首先必须对所要从事的体育赛事的激烈程度即此项目所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界限划分。可以看出不是所有体育赛事的损害结果发生都必须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为了确定自甘风险对于体育赛事的适用性,就需要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明确的界限划分。

3.1 主体资格

体育赛事活动中,不仅仅是运动员双方在场,包括裁判员、观众、场地提供者,这些都是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主体。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对于体育竞技过程中这些主体的适用,即主体具有认识风险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此处就必须明确对于场边观众的保护,在主办方尽到了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而产生类似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就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而对于在场馆外的露天比赛,由于进行的体育赛事导致过路行人的损害就无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因为路人本身并没有参与到体育赛事,不是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就无法适用自甘风险。

3.2 风险等级划分

体育赛事的项目种类很多,因此根据不同的比赛项目所带来的对抗强度也是有所不同的,即将体育赛事的损害划分为高强度运动损害、一般强度运动损害以及低强度运动损害。高强度运动损害,是指在运动过程中由于项目的本质所带来的经常性身体碰撞,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也可以理解为运动本身就是一种在体育赛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的“暴力”,例如冰球、橄榄球。在这类运动中参赛运动员在进行比赛之初就已经意识到在这类高强度的对抗中会对自己身体或者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这种伤害的发生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伤害的程度没有超出比赛规则的范围内就可以认定参赛者是自愿承担此种伤害所带来的损害法律后果。但如果是违背了比赛的初衷,而在比赛进行中故意对在场队员进行攻击则不能够以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一般强度运动损害,是指在运动过程中由于项目的本质所带来一定的身体对抗。这类运动中,参与者在运动之初就会认识到此项目会给其带来的风险。例如篮球、沙滩排球、足球等运动。可以看出,一般强度运动损害相对于高强度运动损害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潜在风险所发生的概率也相对较低。但这也就对加害人的要求较高,因为他要承担较为合理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伤害是不能够超出比赛规则范围内,对于加害人故意为之的侵权行为,并不能够适用自甘风险理论,参赛者的参与是对于该体育项目本身的潜在风险而做出的承诺,不包括加害人故意伤害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或者是超出比赛限度的伤害,对于这些情况应当由加害人自行承担。低强度运动损害,是指在运动过程中几乎没有身体接触,并且发生潜在风险的概率很低。例如乒乓球、斯诺克、高尔夫等运动。在这类项目的参与者中,由于选手是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对于该项目本身的风险程度有明确的认识,即对于他人造成伤害或者被他人伤害的概率很低,而导致损害的级别也很低。

在体育领域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来进行责任分配,一方面能够保障比赛高强度的对抗,使得场上运动员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水准。另一方面,对于场地管理者的权益保障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于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场地方,场边观众由于比赛进行过程中被伤害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也是在自甘风险概念的范畴之内,即对于所要参与的事项所带来的风险有理性的认识,而自愿参与其中。

4 结语

自甘风险规则一直被纳入我国立法项目中,但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的立法措施。而主要原因在于对于自甘风险概念的梳理不够清晰与相似概念的混淆导致没有明确的立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可以有效填补侵权责任法的归责漏洞。要对体育赛事领域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的划分,对于賽事强度进行有效的辨析,由此才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的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参考文献 :

[1] 汤卫东.侵权法视角下体育运动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探析[J]. 体育科学,2014(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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