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制思考
2018-11-19孙树君
孙树君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地面积大,区域性分布广泛,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环境出现了诸多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是我国三农问题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就上述问题,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建立农村环境防治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Abstract] Tthe rural environment has appeared many problems. To maintain the 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is an important challenge for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in China. Based on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establish the long-term control mechanism of rural environment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Keywords] rural environment; legal construction
1 农村现有的环境问题
1.1 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随着农村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数量也相应增加,但是基础设施的提高并非同步,从而导致污水及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常常出现污水随意倒在路面,垃圾堆放在沟渠中的现象。
1.2 农业畜牧业生产
为了提高农业产值,农业生产鲜有使用人工肥料,取而代之的是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合成品,从而追求经济效应最大化,过度使用必然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地膜使用率与回收率相差大,造成白色污染,如若焚烧更产生了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随着农作物生长环境的变化,农作物原有品种逐渐被转基因品种取代,农户的自留种子已经无法在复杂的环境中生存,造成了农产品的隐性污染;畜牧业方面,我国尚未形成人畜分离制度,存在畜牧场产生的粪便和污水随意排放,破坏了农村的生态水源,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1.3 农村外来污染
农村外来污染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农村引进工厂时往往只考虑经济利益,忽视了给农村环境带来的隐患,为了眼前的GDP而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了容忍的态度,造成了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水污染;第二、城市垃圾的转移,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显示垃圾下乡,由城市向农村进行转移问题严重,外来垃圾到农村填埋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第三随着农村旅游项目的开发,“周末乡村游”“农家乐”等项目过度消费农村生态环境,加之低素质游览者给农村原有生态亦造成了损害,正所谓毁之旦夕,复之艰辛。
2 影响农村环境的因子
2.1 人口素质
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小,农村人口比重大,曾经进城务工热潮使得农村人口比重一度下降为七成,但近年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持续政策扶持,返乡务农人群增多,农村人口出现了回涨趋势,依然没能改变我国农村人口素质偏低的现状,尤其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医疗和教育仍然是其面临的巨大难题,进而对自身生存区域内的环境缺乏关心。
2.2 基础设施
随着新型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国农村面貌较之前大有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在各大示范性村庄,硬性设施堪比城市。但也不难发现非示范村尤其是距离城镇偏远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农村分布地势各异,除主干道之外道路多为泥路,产生了环境污染,治理相当困难,在弯曲的山岭道路和湖泊里清理垃圾的成本很高。另外绝大多数农村隐形基础设施均不完善,比如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堆放标准、资源可持续性使用等。
2.3 法律建设
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指导思想必然导致立法首先考虑大中城市的利益,我国对环境保护的立法相对落后,即便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环境的关注度不高。以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理”,首次以法律的高度对垃圾分类进行了原则性表述。但是垃圾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具体分类操作,没有进行分类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均未在法律法规中做出具体明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3 改善农村环境的法律举措
3.1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
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部分,法乃行万事之最低标准,无此标准,制度无以建立之根基。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农村的法律十余部,法规四十余部,规章三百余部,这些法律法规中并不全部涉及农村环境中的所有问题,所以我们应该针对现有问题逐一比对,找出法律空白,使之形成环保法体系,其一便是建议增加关于农村畜牧业家畜排泄物标准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日益增多的畜牧业垃圾排放。
农村垃圾分类,应增加分类标准、分类方法、法律责任等细节性规定。以日本为例,日本将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可以燃烧的厨房剩余垃圾,资源类垃圾,不可燃烧的垃圾以及大件垃圾,其采用的方法多为焚烧、填埋两种,在这些垃圾当中,可进行直接焚烧的占五成以上,资源类垃圾占二成,只有十分之一成的垃圾需要填埋,作为日本大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带就是垃圾转移填埋的首选之地,这极少数量的垃圾对整个农村环境亦不会带来破坏性影响,属于在合理范围内合规性做法。得益于对垃圾进行分类,减少整体需填埋的垃圾数量,进而从整体上减少向农村转移填埋垃圾的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节中做出了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表明我国重视对农药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建立畜牧养殖场建立综合整理区,法律除了开宗明义之外,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这总思路的指引下,应该增加具体制度的设定程序和标准。
3.2 制定环境规划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克服地缘性和人口特殊性等不利因素,发挥政府在农村环境中的指挥者作用,不仅针对全领域作出具体规划,而且针对不同地区作出不同应对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与时俱进、相对完善的规划方案是农村环保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
适时界定责任主体,不搞团体主义、帮派主义,坚决把农村环境问题作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2017年山东省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8月山东省环保厅首次以原告身份向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经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745万余元。面对农村环境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的破坏者,污染的制造者。
3.3 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在环境保护中重视农村自查、自省、自救的作用,向村民展示良好生态环境带来的良性效应,提高村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普法宣传中增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让村民知法守法,并且监督法律的实施;在污水处理和垃圾堆放治理方面做典型、树模范,以点带面。
4 结语
农村環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防治关系到亿万农村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能否可持续发展。亦是实现“十三五规划”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从国家战略安全角度出发,更是我国共同富裕,长治久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立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2017,12.
[2] 傅晶晶,赵云璐.农村环境法律制度嬗变的逻辑审视与启 示[J].云南社会科学,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