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舆论倾向于公开这些人的个人信息
2018-11-19刘畅
眼下,随着网络购物、移动支付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避免个人隐私的泄露已然成为日益迫切的社会问题。打击电信诈骗,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重点。但有一种现象极为特殊,就是公开了个别人的个人信息,反而引来社会舆论的激赏和称赞。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一时间,很多舆论都对此举表示了支持。究其原因,就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这种挑战社会认知底线犯罪的强烈愤怒和不满。赞成者认为,公开信息可以震慑犯罪,帮助社会有效识别这类危险人员,提高警惕。因为,性侵未成年人不同于其他犯罪,有着极为应该引起重视的特殊性。尤其对于性侵成瘾的犯罪分子,很多国家都有了“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的司法实践,对这些特殊人员进行有效识别,严禁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并及时提示社区、学校。
其实,江苏淮阴法院的做法,既有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可循,也获得了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他们在公开这些人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发布了“从业禁令”,就是今后禁止这些人从事与青少年密切接触的工作。这一禁令出台,很多人认为正逢其时,应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广泛推广。但公开这些人的信息,还是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了疑虑,比如,此举可能对于这些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再次融入社会造成困难,并且,可能“伤害”到这些人员的家属,让他们的家人甚至孩子受到辨识,并遭受可能的“歧视”。
这些所谓的“副作用”,并非没有进入舆论视野。相反,正是因为考虑到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才是促使司法机关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的主观用意和道德考量。至少,能让一些“性侵成瘾”的人员减少再度犯罪的机会,形成真正有效的“二次防范”。从出发点而言,就是要对这些人造成所谓的“隐私伤害”,来避免未成年人群的再次受害。因此,两权相害取其轻,让这些“成瘾者”打上清晰的烙印,让社会广泛辨识,以此形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据了解,这次江苏淮阴法院将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进行公开。公开的4人信息中,有人多次因强奸入狱,并猥亵女童。这样的详尽信息,无疑让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们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心理震荡。在地域不大的基层县区,人们往往相熟相识,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旦有人作奸犯科,虽然会有所耳闻,但详情往往停留在法院判决的文书里,不少人至多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不大当真。而一旦司法机关将如此详尽的信息披露,就会导致犯罪者及其身边人都“抬不起头”,受到最为强烈的舆论谴责。大城市有着“陌生人社会”的文化,相邻互不相识,形同陌路,到处都是陌生人。而小地方却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乡里乡亲,街上尽是熟人,细聊都能攀亲,而“熟人社会”的独特文化,就是舆论压力,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道德评价和口口相传,是产生影响的重要约束力。因此,这一信息公开,对于当地来说,应该说意义深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开这些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是司法机关的一时冲动之举,而是来自于江苏淮阴的一项制度建设。这项制度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并在发布后,密切提示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妇儿医院等单位,避免让这些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
有法律界人士注意到,此举属于地方的司法实践创新,也并非只有江苏淮阴一地在进行尝试,还有一些地区有过类似举动。但由于事关公民的隐私权剥夺、行为权禁止等事项,下一步,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真正在达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为安全、避免受到伤害的社会空间。以孩子的名义,把一个明净、清朗的天空留给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