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与利:传统价值的现代解读
2018-11-18徐圻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是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来的标志性的价值判断,千百年来它都是义利关系的“金律”。从40年前的改革开放开始,这个关系开始倾斜。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推行一项国策,也是一个主旋律的文化理念,叫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就是生命”。这个国策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等价值判断。它对千百年来正统的义利观是一种颠覆性冲击,在短短20多年间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个人财富的增长。与此同时,它也导致了相当多的公平错位、正义缺位、道德让位等问题,“利”的扩张与“义”的式微同时发生。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人们的思想上,这个东西已经成为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人际交往的一种习惯,一直发生着支配性的影响,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这个大政方针以后。
一般来说,“利”指的就是个人的私利。如果把“私利”这个范围放大一点,它就包含了家庭、亲戚、朋友的利益;再放大一点,就涵盖了群体、集团、阶层、阶级的利益;把它放得最大,就成了人民群众、天下大众的利益诉求与满足了。这个时候,“利”与“义”就发生了转化:部分人的利属于小义,多数人的利属于大义,而所有人的利就成了天下公义。
儒家倡导“修、齐、治、平”,属于“义”的范畴,尤其是“治国、平天下”这两项。但是“齐家”呢?整顿管理好自己的私事、家事、家庭成员的事,牵涉到各种各样的利、害、情、谊、爱、恨、取、舍等。但根据“修、齐、治、平”的逻辑,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前提,那么,小“利”在这里就直接过渡到了大“义”、公“义”。
一个人做了官,手里有了“公权力”,他当然得行义,也就是为公众服务,这是任何时代公权力的合法性前提。在此基础上,他的个人待遇,比如收入、住房、用车、服务等会得到保障。也许他主观上不在意个人所得,但客观上他会成为获益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从政、做官只有义没有利、只求义不言利,是做不到的,也是不现实的。在这里,义和利是不能不兼顾的。
文明发展了,时代进步了,每一个人都是经济和技术进步的获益者,领导干部当然不例外。应该说,建功立业和个人实惠同步增长,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也是人之常情。但个人实惠(包括生活水平、医疗保障、出入方便等)必须有度,至少不能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所以,义和利之间,不管以古代的标准还是以今天的标准看,界限并不很清晰,两者相互包涵、相互变通。
我想以此说明,为什么在当今中国,市场运作与政府职能可以有机统一?为什么效率与公平尽管彼此有很大张力却还能够和平共处?因为它们都关乎一个东西—利益,只不过利益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以及利益的大小、多寡、覆盖面、表现方式等有所不同而已。毛泽东讲:“我们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毛泽东这里说的,当然是义,而且是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