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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2018-11-17林信焰

今日海南 2018年12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党纪执纪

文|林信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下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在发挥管党治党作用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常 态 ”“ 大 多数 ”“少 数 ”“ 极少数”的比例结构特征也初步显现。与此同时,我们在运用“四种形态”上,还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主体责任扛得不实、“不会”“不敢”“不善”运用,甚至出现“畸轻畸重”等问题。

“四种形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都能对“四种形态”的作用及强化运用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全面从严治党、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责在党委。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不透,片面把落实主体责任等同于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谈到“四种形态”,就把工作全部推给纪委,想当然认为这是纪委的责任,结果造成党委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开展谈话提醒的党组织数量偏少。

二是对形势任务误读误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判断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认为“四种形态”强调“抓早抓小”,应用“第四种”形态将大大减少,觉得自己的责任变轻了,纪委监督力度变小了。尤其是一些办案能手和部分刚转隶的同志,还停留在以“大案要案”“追赃金额”论英雄的传统观念,不屑于运用第一种形态,也不善于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法措施开展工作。

三是对情形运用畸轻畸重。“四种形态”针对违纪程度由轻到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情形的把握运用有一定难度,特别是相似情形之间把握与转化,若非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很难做到精准适用。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本意是想“依葫芦画葫芦”,却因不得要领、抓不住违纪构成要件而“画成瓢”,出现适用不当、“畸轻畸重”的情况。

准确领会“四种形态”内涵实质

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首先必须准确领会其实质内涵,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理。

一是准确认识“四种形态”的实质。“四种形态”是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应用,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通过深入研究“树木”与“森林”二者关系,正确把握全局,准确判断,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轻处分、重处分或执纪审查等方式,立足于“防”“治”,辅之以“惩”,分类处置各种违纪行为,通过惩治“极少数”,震慑教育“大多数”。“四种形态”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而且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也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是准确认识“四种形态”的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有力抓手,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惩治结合,综合应用。全面从严治党,要挺纪在前,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准用足用好“四种形态”。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对引起严重后果的就要严肃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紧紧扭住“第一种”形态不放,用足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把住第一道关口,避免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却放任发展成第二种、第三种甚至第四种形态。及时应用“第二种”形态,发挥好“惩戒”功能,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越陷越深。果断应用“第三种”形态,发挥其“挽救”功能,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犯罪。坚决应用“第四种”形态,发挥好“震慑”功能,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直至开除党纪、开除公职和移送司法机关。

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建议

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全过程,贯穿于监督管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具体路径,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就要紧紧抓住“常态”不放,用好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为主要方式,源于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但更加凸显纪律要求和问题导向,强调既是纪委监督责任,更是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分级分层谈话提醒制度,对本级党委和下级党委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的谈话提醒责任进行界定明晰,通过分层逐级报告制度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传导到各级党委和各部门。

二是坚持严管中体现厚爱。当前,一些党员干部担心事情干得越多、出错也越多,不敢担当、不敢作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具体运用“四种形态”中,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符合党纪从轻减轻情节的和容错纠错制度的,要落实从高一级形态转化成低一级形态。而且在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时,要始终不忘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于第一种形态的,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同时,要鼓励他们严格自律,积极工作;对于第二种形态的,在实施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同时,要帮助他们认错改错,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继续认真工作;对于第三种形态的,在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党纪重处分时,不要“一棍子打死”,要给予政策和出路,鼓励他们悔过自新,不要“破罐子破摔”;对于第四种形态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引导他们真诚悔错悔罪,正确对待处理结果,不要怨恨组织埋怨他人,尽量化解报复社会的隐患。

三是综合把握形态转化条件。“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形态之间是可以有条件转化的。实践运用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严格依据党纪党规量纪的基本前提下,综合考虑个案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配合组织审查和认错悔错改错态度、违纪行为后果及其影响、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和本人平时表现、违纪时间节点、是否符合容错纠错制度、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情节、退缴违纪所得情况、所在地区其他同类违纪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和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严格程序规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符合转化条件、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研究和必要程序,才能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或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提高转化的精准度,避免畸轻畸重现象产生。

四是严肃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在纪律建设中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既要靠内在自觉,也要靠外力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用好问责利器,强化问责实效,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追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巩固扩大压倒性态势,态度要坚决,目标要明确,也要讲究方法、策略,务求实现惩治目的。用实第三种形态,着眼“治病树”,综合施治,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防线”;用准第四种形态,坚决“拔烂树”,着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良好社会效果。对政治问题与腐败问题交织的,要坚决动用第四种形态处理,切实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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